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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注意事项

    [ 商家泉 ]——(2009-4-12) / 已阅32727次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4.关于劳务派遣新规定的挑战和影响(16点):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有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签订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禁止用工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派遣单位违法派遣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被派遣劳动者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存在问题:滥用劳务派遣
      挑战、影响与风险:新法增大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用人成本。
      应对措施:必须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从减少法律风险和用工成本的角度考虑是否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15.关于办理退工手续的新规定(6点):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不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权益受损要赔偿。

    16、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8点)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者可以与多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商家泉律师
    联系方式:8451280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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