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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食品安全法律问题

    [ 洪碧华 ]——(2009-3-24) / 已阅44245次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以及未来的《药品安全法》中实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当分散地企业责任,使企业能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后,吸取教训,重振旗鼓,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共存与双赢。否则企业破产后,哪有钱赔偿?最后还不是政府买单!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托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目的在于利用保险聚集公众力量,将个人难以承担的赔偿数额分散开,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程度。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险种。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使缺陷食品、药品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食品、药品生产安全,强制经营者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在发生产品责任(致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的制度。 国家除了强制经营者投保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可以设立食品、药品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相信,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会象“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三鹿奶粉事件”的出现无疑对完善食品安全法制起到推动作用,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志强:《2007年北京生物技术食品(转基因食品)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载于《中国食品卫生》,2000年第1期。
    2、张远:《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及其对策》,载于《中国食物与营养》,2005年第9期。论文天下 http://www.lunwentianxia.com.
    3、石四箴:《应加快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制》.http://news.tom.com.
    4、陈郁:《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启用》,载《经济日报》,2006年1月21日。
    5、葛少锋:《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载于《社科纵横》,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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