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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一元化的国有土地制度

    [ 奚正辉 ]——(2009-3-23) / 已阅17615次

      其实研究小产权房,最重要的问题不是禁止人去买这些房屋,而是怎么会产生小产权房。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搞房地产开发吗?回答是肯定不可以。出现小产权房,政府首先要检讨,政府是执法机构,但是其没有依法执行,执法不严,甚至纵容违法的现象很是普遍。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及销售,没有当地政府的批地,没有当地政府的纵容,是万万建造不出来的。通常这些建设小产权房的单位都具有当地政府背景或者跟政府官员关系紧密。那么我们不难想象,小产权房很可能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小产权房也不例外。小产权房的出现,也的确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
      其实笔者是不赞同小产权房的,因为这毕竟是违法的产物,而且严重扰乱了商品房市场。房地产市场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主流,我们应该去保护这种制度,而不是去破坏。作为市场经济,就应该由市场去自我调解。当房地产价格节节攀升时,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也是房地产市场的主体之一,国家应该加大土地供应,而不是限制土地的供应。小产权房的产生只能说明商品房还不够发达,房地产市场还够规范。
    若小产权房各地大规模涌现,那么中央政府也需要检讨,说明现有的房地产市场不能满足购房人群的需求,国家应该大规模的推进房地产开发,来满足人们的购房需求,跟上城市化进程的脚步。
      对于现存的小产权房的处置,我们建议对于没有经过规划、审批的小产权房,大部分应当补办手续,极少数质量存在问题的予以拆除。有的开发商应补缴一定的出让金,住户则补缴一定的费用。出让金的大部分归村集体所有,由村民民主支配,政府按比例获得出让金中的小部分作为规划管理费用。给住户颁发房产证,以化解小产权房的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的一个不稳定因素,从而也还小业主一个安心的家。

    2、宅基地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2007年,北京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案被多家媒体报道,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宋庄镇小堡村因许多画家聚居而得名“画家村”。2002年7月1日,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宋庄镇辛店村村民马海涛的父亲留下的一套院落,后花费十几万元把院子进行整修和布置。当时,李玉兰还拿到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证。不过,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无法“过户”,只是在变更栏注明,“房屋出售给李玉兰使用”。2006年12月,原房主马海涛要求原价收回住房遭到拒绝后,马海涛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子。2007年7月10日,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作出判决,认为李玉兰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马海涛向李玉兰支付93808元房屋补偿,限李玉兰90天内“退房”。但判决后,李玉兰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到底可不可以转让呢?笔者查阅了法律规定,法律没有禁止其转让。《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法律是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转让的。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可见,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这二个文件都不是法律法规,根据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目前法院认定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及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判决书都没有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是欠妥的,而目前拥有宅基地的城镇居民还是大量存在的。譬如农村的小孩考进大学,户口就转为了非农业户口,大学毕业户口回到农村,那么这些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是否就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呢?笔者认为没有,因为其户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若只因其户口为非农业户口,而剥削其宅基地使用权,是非常不合理的。还有将农民的集体土地征用,导致农民没有耕地,只有宅基地,那么根据规定该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是该农民还是拥有宅基地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2007年5月26日公布)规定: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见衡量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主要看户口的归属。我们完全有理由推出:若城镇居民把户口迁到农村,应该是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应该可以购买该宅基地。
      根据通说及国务院的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若城镇居民确有需求,笔者建议暂时采用租赁的方式,租赁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租赁期限可以适当长一些。
      其实国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农民将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城市居民,农民只能出售给本村村民的规定,在法律逻辑上甚为荒唐。另外,《宪法》和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当有权决定自己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的用途。当然,政府对于农民转换土地用途可以严格规范,特别是对于耕地应设定严格限制,但不宜限制农民将宅基地向城市居民出售。这样农民在给自己带来土地增值收益、实现“自我城市化”的同时,也为城市居民提供住房福利。对于这样的制度创新,政府和法律应该及时予以肯定并为之保驾护航;对于反其道而行的各种限制,则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订。
      如果说《物权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那么公民对自己私有财产的处置权就应该被法律所认可。但是农民自己在农村的房子是不可以随意转让给城市居民的,这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权利?所以是非常不合理的,也严重侵犯了农民的权利。

    3、以租代征集体土地的评析
      笔者遇到过多起以租代征集体土地的情形,而且各个地方都有,甚至到了有些失控的地步,这也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多次发令严禁以租代征,但是收效甚微。
      所谓以租代征集体土地,是指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应该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涉及农用地的,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是地方政府却直接将土地出租给了使用人,没有办理上述征地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以租代征集体土地,通常都是由村委会直接将集体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人,签署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比较长,大多在10年至20年,而且租金通常都在签署租赁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租金都非常便宜。通常使用人在承租该土地后,建造工厂及仓库,也有建造住房的。
      以租代征,最大的危害是侵占了耕地,其次是危害了国家对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以租代征土地的使用人通常都是凭关系才拿到该地的使用权,那么就不排除地方政府收受好处的嫌疑。这些土地使用人,其项目通常都比较小、而且是高污染,经济效益差,还污染环境。
      产生以租代征的原因是两方面的:一、土地使用人有用地的需求,现行的供地模式,限制了其拿到土地或者拿地的成本太高。二、地方政府出租土地,增加收入,解决当地就业,当然也不排除损公肥私现象的存在。
      如何解决以租代征,也是当前政府的一个大课题,不能总是发令禁止。堵并非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以租代征问题如此普遍,可见其内在需求是非常旺盛的,应该正确引导该需求。国家应该允许地方政府拿出部分集体土地集中建造一些厂房及仓库租赁给企业使用。把不合法的现象,合法化,纳入国家的制度中,进行规范疏导。

    三、法律对策及立法建议
      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人们做了很多研究,目前主要存在三种学说:1、转让权利说。该理论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仅限于农用地,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内部调整转让外、不宜直接进入市场,而且只能通过先征为国有的方式后,才能进入市场流转。采用这种办法,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2、保权分利学说。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平等,所有权的权能充分,应当同等对待。因此在不违反城市规划、不冲击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直接进入市场,而无须转变为国有土地。3、土地股份合作制学说。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佳选择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其具体做法是统一将土地折股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土地交集体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利用。实行股份合作制,农民拥有土地股份权,不再实际占用土地。
      上述三种学说都不能根本解决集体土地流转的问题,而且没有解决土地权能混乱的状况。笔者认为:应该合并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将集体土地吸收合并为国有土地,建立一元化的国有土地制度,对现行的土地制度做一次彻底的改革。现有的土地问题绝大部分是因为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过于混乱,权能不清晰。
      新中国解放至今,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也是经历过转变的,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可见新中国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将土地的所有权分给了农民。后来在历次宪法修改时,才确立了集体土地的概念,并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归入到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并且限制了集体土地的流转。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共产主义是中国发展的目标,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将土地所有权统一为国有土地更为妥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土地的用途还是进行明确区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甚至可以更加细分。土地的使用权还是可以出让或转让给实际使用人。农村居民还是有权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还是向政府部门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还是可以向政府部门承包土地进行耕种。
      之所以将集体土地归入国有土地,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户籍制度的改革。现在城镇户籍越来越多,农村户籍越来越少,而且户籍制度严重制约了人口的流动,也存在户籍歧视,现有的户籍制度越来越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笔者认为取消农村、城镇户籍的区别,打破二元户籍制度,建立统一的户籍制度是大势所趋。那么基于户籍制度建立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制度,将随之而改革。若统一了户籍制度,那么城镇居民理所当然可以买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农村居民当然也有权购买城市里的房屋。那么现在城镇居民不能买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就顺利的解决了。

      2、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变革。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原来的农村,现在都变成了城市,城市与农村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有些地方的农村发展的反而比城市好,也是有的。打破城乡隔离、分治的壁垒,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趋势。将农村与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发展,取消原来的分开规划,各自发展的制度。原来中国政府过多的重视城市的发展,忽视了农村发展的重要性,其实农村与城市是相互依托的,没有农村只有城市,这个城市就很难生存;只发展城市、不发展农村,这个社会就会发生动荡。其实将农村纳入到城市中,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将会迎来社会发展的新纪元。将原农村宅基地的30%用于建立集约型的容积率高的农村社区,将剩下的70%的宅基地指标置换为城市建设用地,这也将极大的节约土地,为城市与农村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3、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界限是越来越模糊,而且从当初的立法而言,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就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现在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越来越多,而且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不断的蚕食集体土地,经常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辖区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再区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已经没有必要了。

      4、集体土地的价值长期被贬低。集体土地不能自由流转,集体土地的转让价格低廉,集体土地被征收补偿低廉、而且农民个人得到的很少,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复杂等。农民不因为生活在集体土地而感到骄傲,反而觉得政府剥夺了他们土地的权利。经常会看到一些报道:之所以不允许宅基地的转让,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笔者每次看到这种报道就会非常气愤,其说是为了农民的利益,实际上恰恰剥夺了农民自由转让财产的权利。难道限制其自由,还是为了保护其权利吗?能自由流通的财产价值肯定大于限制流通的财产。将集体土地归入国有土地,是还农民以公平。其实54宪法将土地的所有权分给农民是对农民最大的恩惠,但是将农民的土地定为集体土地,而且只有使用权,是对农民土地权利最大的剥夺。笔者不主张将土地的所有权还给农民,但是希望将农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能有国有土地相同的待遇。农民自己建造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若其土地不是集体土地,而是国有土地,那么农民都拥有了自己的别墅,试问哪个农民不愿意呢?

      我们必须改革土地制度,将集体土地纳入到国有土地中,允许农村土地的流转、使用和建设,在做好规划、管理的基础上,把土地的利益留给农民。而不是沿用原来的土地制度,建设用地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使用,把土地收益的大部分留给政府,把损失留给农民。政府通常以很低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强行征收土地,然后几百倍的高价转让给开发商,剥夺了农民的权利。若农民通过出售、出租自己的房屋,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长期以来,中国的现代化仅仅是在城市中孤岛式地发展,以至于外国人感叹:中国的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如何改变这一不均衡的状况?措施之一就是学习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实行城乡人口双向交流,除了准许农村人员到城市自由择业、居住之外,还允许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甚至创业。最终把穷人留在城市,享受廉租房,让富人住在“乡下”,甚至住进别墅。这样,自然会带动在农村兴建条件比较好的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等。只要注重耕地保护、环境保护,也能把农村搞得山川秀美。如此城市的房价降下来了,拥堵缓解了,农村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也可以发展起来,农村也就富裕了。城市人口把城市文明带入乡村,农民不用离开自己的家乡就可以实现城市化。如此美好的画卷,需要统一土地所有权,建立一元化的国有土地制度。我们相信:农村,让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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