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窦希铭 ]——(2009-3-9) / 已阅16103次
综上所述,高校身份的双重性的存在以及现行法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高校自治权从性质上可分为行政权力性质的自治权和非行政性质的自治权。通过此权力的切分和界定,以及公务法人理论的引进,可以合理的界分高校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身份和资格问题。
高校在依法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活动中,如果其权力的来源或性质是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则其权力行使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可将其认定为行政主体。在发生纠纷接受司法审查时就可以定性为行政诉讼,并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反之,则是民事主体身份。公务法人引进是平衡高校双重性身份的理性选择,也可以为司法权力的合法、合理的介入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司法权力介入高校自治领域的合法性基础。随着教育纠纷的日益增多,从理论上界定高校的地位,进而推进立法上的完善。当然如何在现行法的框架下解读法律所赋予的高校自治权,有正对性的解决所引致的纠纷亦是当下的迫切任务。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