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取消个体工商户登记——兼议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制的取消

    [ 王雨沐 ]——(2009-3-6) / 已阅18788次


      3、规范行政收费。
      实务中,行政机关的收费与其公开的标准存在极大的差异,乱收费行为远未得到根治,创业环境得不到净化。许可登记的收费往往成为公民选择经营组成形态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略相悖。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以不收取许可费用为原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为例外,杜绝乱收费,最大程度的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强化鼓励、支持和引导职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4、对税收的征收管理进行改革。
      公民从事经营无需办理执照的,以公民个人名义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按照我国现有税法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因此,在此基础上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办法,可以对个人薪金所得、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规定统一的扣除额、税率,实现税收实质上的公平。

    五、取消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积极意义

      取消个体工商户登记,为数众多的普通经营无需政府登记,政府强化了特种行业经营的监管,着眼市场经济的全局,更符合实际,意义重大。

      1、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我国几部重大法律得到认可,是民事主体。以所有制区分市场主体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将市场主体分为个体、私营、外资、集体、国有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以出资者形态和责任、组成形式区分市场经营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是我国的几种企业组成形态,符合现代企业发展潮流。公民个人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经营首先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当有较多的规制。

      2、有利于调动公民创业积极性。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工商业、服务业经营也是劳动,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公民以自己个人名义从事一般性经营,无需政府部门的登记许可,其性质仍然属于个体经济,受法律保护。改革开放初期对个体工商户的专门规定是对我国个人发展经济的一次促进,取消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也必然再次促进我国公民创业热潮,有力的促进经济发展,这对我国空前的就业难题的解决具有现实意义。个体经营大多是普通民众生存所依赖,取消登记是一项涉及面广的民生工程。

      3、有利于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制度。
      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制度相对规范。如:公司有清算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解散后进行清算,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这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公民经营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其对外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4、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凡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政府不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府掌握的资源是相对有限的,其能力也是相对有限的。取消个体工商户登记,现有的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不必办理营业执照,不影响国家对其的监督管理,相反的,政府可以强化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腾出精力,从对小商小贩的管理、收费型管理中解脱出来,真正实现对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监管,这必将大力促进转变政府职能,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安徽省歙县工商局杞梓里工商所 王雨沐)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