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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和基本信念

    [ 李飞 ]——(2008-10-11) / 已阅31682次


    《律师法》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3、忠诚与正义的核心价值决定了辩护律师的双重角色

    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一方面是忠诚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还通过自己的辩护活动维护国家的整个法治体系的完整性和公正性。这就是刑事辩护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根本目的。

    二、辩护律师的基本信念

    所谓信念,是指人们在一定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和理想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状态。信念是价值观内化于个体而存在于内心深处的意象,是人对于某中价值观的认同并践行而不断累积的一种对事物的固有看法和思维。“始终相信”这个短语,就是信念的通俗表达。一个人,抑或一个律师,抑或一个辩护律师,其价值观的不同,会形不同的信念。我认为,之于辩护律师,应当围绕“忠诚”与“正义”这两个核心价值来形成其信念,就其基本面来说——最起码——辩护律师的应具备忠诚辩护、依法辩护和敢于辩护这三个基本信念。

    (一)忠诚辩护——辩护律师的立身之本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辩护律师必须为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而倾心竭力,尽职尽责。甚至如英国布鲁厄姆爵士所说的:“律师的神圣职责是: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即使赴汤蹈火、粉身碎骨也在所不惜。”其实,这并不为过,因为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其最为根本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委托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信赖关系,这种信赖关系对辩护制度的现实存在和辩护律师生存至关重要,试想一下,如果委托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信赖关系普通丧失,那么就没有人再愿请或敢请辩护律师了。辩护制度只能成为理论和立法上的虚设,辩护律师只好再择专业,另谋出路了。正所谓“人无信不立,事无信难成”。忠诚辩护实乃辩护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

    (二)依法辩护——辩护律师的执业底线

    辩护律师对于委托人的忠诚义务不是绝对的、无限度的,律师竭力维护被追诉人权益的辩护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以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为代价去一味迎合委托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法律和正义,见利忘义、追名逐利只能使唤辩护行为沦为的纯商业行为;唯利是图、亵渎法律、将打官司变作打金钱和打关系只能将辩护律师蜕化为讼棍。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律师艾伦•德肖微茨曾说:“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的了。” 显然,辩护律师的崇高可敬,绝不是来自于见利忘义和亵渎法律,而是来自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崇高责任和追求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舍此,辩诉律师无从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辩护律师忠诚于委托人,不意味着辩护律师是委托人惟命是从、随意使唤的奴仆。在法律上,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具有独立性;在职业伦理上,辩护律师是法律的信奉者,只能是法律的奴仆。律师是以法律为靠山和武器来维护被追诉人的权益,如果律师背离和丢弃了法律,律师何以能够维护被追诉讼人的权益。可见,守法和依法辩护是辩护律师的执业底线。

    (三)敢于辩护——辩护律师的必备品格

    刑事辩护的终极目的是维护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公平正义,保护公平正义的水源不受污染,这是辩护律师的神圣使命。要实现这一终极目的和神圣使命,毫无疑问,需要通过无数个案的执着奉行。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应当在每个个案的办理过程中,要有这种使命感,特别是在当前的司法环境里,控辩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公检法打击报复辩护律师的事情屡见不鲜的压力中,辩护律师如果能够不畏强权强势,基于事实,拿起法律之剑,担负使命,不卑不亢,勇敢辩护,那将是让人钦佩和难能可贵的。

    我一直认为:作为辩护律师应当眼里只有法律,没有权势;在辩护过程中,如果闲置法律赋予你的权利,该说的话不敢说,该做的事不敢做,即使不说你是不道德的律师,最起码也是不称职的辩护律师。因此,不畏权势,仗义执言,敢于辩护,并坚忍不拔地坚持自己的辩护立场和辩护意见,是辩护律师的必备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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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飞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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