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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

    [ 杨立新 ]——(2002-5-11) / 已阅66404次


      这一章共规定了15节,规定了15类60余种侵权行为,包括:

      1.动物和物件致人损害。包括五种侵权行为:(1)动物致人损害,包含了一般的动物致害、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致害等;(2)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3)堆放物、障碍物、废弃物致人损害;(4)坠落物、抛掷物致人损害;(5)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等。

      2.产品责任。这种侵权行为以《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基础,进行补充,完善了产品侵权责任的内容。主要增加的内容是:(1)对产品的概念做了扩大性的规定;(2)增加原、辅材料和零部件提供者的责任;(3)增加恶意进行产品侵权后果的惩罚性赔偿。

      3.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在这一节中,增加规定了:(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的责任;(2)规定了幼儿园、学校的责任,以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问题;(3)治疗精神病人的医院的责任;(4)暂时丧失识别能力人致人损害;(5)人在一时性精神错乱时致人损害;(6)离婚后的监护责任变化。

      4.危险活动致人损害。在这一部分增加的内容较多:(1)危险物的致害责任;(2)地面施工活动致人损害;(3)公共场所活动致人损害;(4)公众集会致人损害;(5)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6)民用航空器、航天器致人损害;(7)铁路事故;(8)高空、高压等致人损害。

      5.法人、雇工、定作人的责任。在这一部分中,规定了传统意义上的三种特殊侵权行为:(1)法人侵权;(2)雇用人侵权;(3)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规定:(1)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致人损害;(2)司法行为致人损害。

      7.违反保护义务致人损害。规定了三种侵权责任类型:(1)旅馆、饭店经营者的责任;(2)建筑单位致人损害;(3)中介机构服务致人损害。

      8.商业侵权致人损害。规定了8种侵权行为:(1)诱使违约;(2)阻止债务履行;(3)商业诽谤;(4)不正当竞争;(5)竞业禁止;(6)盗用商业信息;(7)侵害商业秘密;(8)妨害经营。

      9.新闻侵权。针对新闻侵权的问题,规定:(1)新闻侵权的基本问题,(2)同时对文学作品侵权也做了简要的规定。

      10.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规定:(1)对一般的医疗过失做了原则的规定,特别是针对行政规章的受害患者保护不利的情况,做这样的规定是有好处的;(2)规定了非法行医的责任;(3)药品和医疗设备原因致害的责任;(4)输液造成的损害;(5)涂改、销毁、隐匿病历的责任。

      11.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在这一节中,对环境污染做了详细的规定,以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特别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推定,以利于对环境污染受害人的保护。

      12.道路交通致人损害。重点规定:(1)疏于避免损害;(2)疏于避让;(3)损害不能避免;(4)无过错的损失分担;(5)车辆提供者的责任。

      13.恶意诉讼。针对现实中恶意诉讼的后果,规定对故意以恶意诉讼方式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侵权责任。

      14.网络侵权责任。针对网络侵权的现状,对网络侵权的一般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15.证券侵权。重点规定了三种证券侵权行为:(1)虚假陈述;(2)内幕交易;(3)操纵市场。

      这一章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好。主要是:第一,侵权类型主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还不十分清楚。究竟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行为,还是全部侵权行为的类型。如果是前者,则过于复杂;是后者,则类型不很完全,还有很多种类的侵权行为要规定。第二,侵权行为类型与侵权一般条款的关系,究竟应当怎样解决,还应当研究。第三,对侵权行为类型究竟在适用归责原则问题上也不清楚。无法判断在规定的侵权类型上,应当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归责。第四,规定的全部15种侵权行为类型,缺少一个统帅的东西。第五,繁简程度、条文顺序、具体表述,都还要认真斟酌。例如,总不能一开始就规定物件和动物致害。

      具体的讨论意见如下。

      (一)物件和动物损害

      动物和物件致害责任是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的特殊侵权责任。现在的这些规定都是必要的。专家重点研究的是以下问题:

      1.野生动物致害的写法,值得斟酌。现在规定的管理单位责任过大。实际上野生动物致害,应当考虑由国家赔偿,就是野生动物伤人,国家“买单”。

      2.物件致害责任中的概念要更准确一点,现在有的时候用占有人的概念,有的时候用所有人的概念,有的时候用管理人的概念。究竟应当怎样规定,究竟是叫所有人、饲养人还是叫管理人?建议叫保有人的概念更为准确。

      3.由于自然原因形成的悬挂物,比如东北冬天建筑物的冰瘤子掉下来致人损害,老树倒了以后致人损害,都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可以用意外事件的规定解决,不一定要单独规定一个具体的侵权行为形态。有的专家持相反意见,认为冰瘤子砸了人,尽管是自然原因造成的,但是物的所有人或者保有人负有相当的注意义务,未尽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就应当赔偿,对此加以规定是有好处的。

      4.建筑物中的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一个很重要的侵权行为类型,应当好好写,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不仅是一个保护弱者的法律,而且是一个利益平衡、风险分配的问题。这种责任方式也要明确,应当是连带责任,还是按户的比例分担责任,多数人倾向于后者。

      (二)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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