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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思考---从中国面临问题的角度

    [ 刘军 ]——(2002-4-24) / 已阅21817次

    1,调查之前。1)与其他的生产商建立联系,并关注欧盟的情况。事实上,欧盟多数的贸易协会一旦了解它们的竞争者所面临的问题,都会同情进口商。这种联系一般会防止反倾销申诉的提出。另外,还有必要了解市场上的主要价格水平,出口商可以了解何时会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诉。2)控制出口活动3)非价格竞争或价格的敏感性,减少调查危险的另一个方法是在欧盟市场与生产商竞争时,不使用价格的方法。出口商可以不通过降价,而是使用其他的方法在欧盟获得市场份额。4)中国外经贸部的重要性
    2,发起调查。与欧委会合作对出口公司是有利的。
    3,临时税和固定税,一旦征收了临时税,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出口商是否可能与欧委会达成价格承诺,以取代交税。
    4,最终措施实施期间的问题。1)反吸收和反规避,2)复审和退税。
    “在中国的经济更开发之前,对于中国的出口商来说,申请分别待遇比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更好。”17这就是这位欧洲律师的结论。如果中国企业和政府能按照上述的策略去应诉的话,就不会败诉率如此之高。“争取更好的对待即公平的法律环境当然是重要的,但如果有了良好的机会却不善于利用甚至放弃权利,这无疑是极其愚蠢的,即使争取了再好的优惠待遇也是枉然。”18所以,笔者认为中国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主观的,而不是替代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制度。

    五 结论
    中国已经入世,就应该按国际规则思考问题,也应该遵从国际规则。目前,中国的确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外贸体制不健全,出口产品的价格往往受到政府的影响,因此,欧美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计算“另眼相待”可以理解。而批评替代国制度的不公平和生产要素价值的缺陷都于事无补,中国的企业和中国政府应该学会利用欧美的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其实大凡中方积极参与,拒理力争的,大多数都是无损害结案,即使征税的,税率都比较低。19当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该完善现有的市场体制,特别是改革外贸体制,使外贸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也只有做到着一点才能享受WTO的所有权利,才能真正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成为世界贸易体制名副其实的一员。


    参考书目:
    1,高永富、张玉卿著《国际反倾销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版。
    2,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版。
    3,《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
    4,余劲松《中国涉外经济法新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10
    5,龚柏华编著:《经贸纠纷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高永富、张玉卿主编:《国际反倾销法大全》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版
    7,John.H.Jakson著,张乃根译《世贸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复旦大学出版
    社2001.
    8,《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5.和2000.4.
    9,汪尧田、刘光溪主编:《WTO与反倾销,反补贴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7.


    1 高永富、张玉卿著 《国际反倾销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234页。
    2 彭文革、徐文芳著 《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240页。
    3 《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150条。
    4 http://www.peopledaily.com.cn /GB/channel3125/20000620/110620.html.
    5 美国选择市场经济替代国的标准是,(1):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和(2):是该调查产品的重要生产商。计算方式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投入的生产要素乘以替代国该要素价格,然后再加上企业的管理费(10%),利润(8%)和其他费用,最后得出的金额加以调整便是该产品的正常价值。
    6 Letter from R.N Marra.Director.Duty Asessment Division Customs Service.U.S.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To Wytwonia. Mielec. Poland .June 13.1974 转引自余劲松《中国涉外经济法新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版。
    7 M.schnitzer&J.Nordyle.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 .1977.P358.转引自同上。
    8 http://www.shanghaigm.com/about/index.jsp
    9 在上诉审中,由于中方未向商业部提供钢材和两种化工材料的价格,该生产要素仍以巴勒斯坦的价格计算
    10 龚柏华编著:《经贸纠纷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4页
    11 有三条标准:(1):被调查的产品在决定价格和产量方面不应有政府的介入;(2):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应以私有或集体所有为特征;(3):所有投入,不论是物质还是非物质的,都必须以市场决定的价格购入的。
    12 高永富、张玉卿主编:《国际反倾销法大全》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版,第268页。
    13 关于BIA,“有人也经常论证说 BIA 几乎就是美国有关的竞争产业中申诉时指控的翻版,没有什么新的内容,因此,会对外国厂商极为不利” 引自John.H.Jakson著,张乃根翻译《世贸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12。第290页。
    14 See Jacques H.f.Bourgeois, WTO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Field of Anti-Dumping Law.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Issue 1.1998. Oxford Press P261.
    15 参见汪尧田、刘光溪主编:《WTO与反倾销,反补贴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7 第310--320
    16参见[英]休·斯多克著,彭敏译《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5。第61-70面。
    17 同上
    18 赵敏燕,董立 《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及中国企业之对策》《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4。第35面。
    19 自1980年至1999年年底,美国诉中国倾销案共72件,5件未结案,1件未应诉,其中,无损害的19件,占结案的28.35%;起诉方撤诉的2件,2.99%;中止协议的1件,1.49%;败诉的45件,67.16%。其中,88年的缝制布案,91年的电动吊扇案无损害结案;90年的电风扇案(0-2,16%),94年的金属锰案(0.97-2.16%)税率较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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