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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逐条完全解读

    [ 李迎春 ]——(2008-5-14) / 已阅45036次

       【解读】:本人曾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不久提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存在重大漏洞,详细内容参见《再揭劳动合同法漏洞: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http://www.ldht.org/Html/shiwu/swcz/45381811102.html)一文,曾引起有关部门高度关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排除了第四十一条裁员的适用,这显然不合常理,属于法律漏洞。本条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漏洞进行了完善,值得称道。  

       

       第二十八条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解读】:本条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14种情形,其实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的简单罗列,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本条宣传意义远大于其现实意义,目的就是宣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同样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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