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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唯一房产的认定及执行

    [ 杨东 ]——(2008-3-30) / 已阅24898次

    (一)、裁定拍卖、变卖。依据《查封规定》,人民法院决定要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时,因拍卖、变卖一般在以物抵债之前,法院要先制作拍卖、变卖前的裁定。作该裁定之前,首先要查清该房屋是否为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是否属于可以处理的情形。在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安排双当事人对是否为唯一房产,该房产能否执行的证明责任。按照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责任的原理进行分配证明责任。
    (二)、拍卖成交裁定确权,给予六个月宽限期。拍卖成交、变卖成交或裁定以物抵债后,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迁出房屋。
    (三)、裁定强制迁出。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时,法院制作迁出裁定,强制迁出。笔者认为,被执行人家庭有其它房屋时,可以仅限定其一个月宽限期。
    (四)、提供廉租房或租金。《查封规定》明确,申请人在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住房时,由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临时住房的房屋标准,以满足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水平为准。该房屋的居住时间,既然是临时住房,最长年限应当为2年。2年期满,申请人可以收回该房屋,该房屋若租赁的,可由被执行人自行签订租赁合同解决其住房问题。房屋的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租金由当事人协商或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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