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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法如水”理念下的被害人正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本土建构

    [ 蔡鸿铭 ]——(2008-1-30) / 已阅15888次

    被害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虽然有一致之处,但作为被害人,其利益是具体的,不能用被害人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抹杀被害人利益的独立性。追求控、诉双方的平衡,不仅仅是要强调被告方与国家专门机关的平衡,还应寻求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平衡。 犯罪是一种社会冲突,它涵盖了国家、被害人和被告人三方面的利益,公正的刑事诉讼制度实际上是一项能调和各主体间利益冲突的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面的关系,平衡被告人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本土建构
    由于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建立起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律制度,所以,被害人在遇害后,当其面对巨大的精神痛苦或物质损失而又无法通过诉讼程序从被指控人或罪犯处得到经济赔偿时,往往是十分无助和无奈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物质经济保障。中外法律文化的融合,也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要建立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对国家补偿的经费来源,补偿对象、条件、范围和限制,以及补偿的程序等问题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
    (一)补偿经费来源
    世界各国被害人补偿经费的来源不尽相同,主要有几种渠道:一是国家税收,二是罪犯的罚金、保释金、监所作业金,三是社会捐助。如美国的国家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对罪犯的罚金和国家税收;韩国的国家补偿经费列入司法部的预算。 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经费应尽可能多方筹措。有学者提出采取“国家财政拨一点、民间捐赠一点、从罚没款收入中划一点、向监狱生产盈利收一点”的方法来解决。 笔者认为是可行的。通过各种途径筹措的被害人补偿基金交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然后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补偿裁定发放给被害人。
    (二)补偿对象
    各国立法对补偿对象的规定有所不同。绝大多数国家将补偿的对象限定为遭受暴力犯罪的被害人,也有一些国家对补偿对象未作严格限制,只要是刑法上有规定的犯罪的被害人都是补偿对象。如瑞士《犯罪行为被害人帮助法》规定,任何因犯罪行为而使自己的身体、心理、性自决权遭受直接损害之人(被害人),均有权依据本法获得帮助 。有的国家也对财产上的被害给予补偿,但这一般只作为特例。 借鉴国外立法传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在首次立法时不宜过宽,可限定为暴力犯罪(包括故意和过失)造成重伤的被害人以及死亡被害人的遗属。被害人死亡的,其亲属的补偿可借鉴我国继承法中的继承顺序进行补偿。
    (三)补偿条件
    国家补偿是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赔偿的情况下,国家为安抚被害人而承担起为民众提供援助的责任,恢复民众对国家及法律的信赖,感受到国家及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的制度。因此,给予国家补偿应满足以下条件:1、补偿的前提条件:加害人不明或者尚未被抓获或者加害人无力赔偿。 2、犯罪性质条件:对于精神损害补偿只限于被害人死亡、重伤的情形或者申请人是性犯罪被害人。3、主观过错条件:被害人无过错。
    (四)补偿的范围
    对于国家补偿制度可以补偿的犯罪所造成的损失的具体范围,《欧洲补偿暴力犯罪及被害人公约》第4条的规定包括收入的损失、医疗和住院费用、葬礼费用以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日本《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给法》规定,只有在被害人受到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国家才予以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重伤补偿金和遗族补偿金。 对这一问题,我国可以考虑将被害补偿的范围按照其他伤害的标准执行,如交通事故伤害。
    (五)补偿的限制
    已经实施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规定,对于符合国家补偿条件的申请,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减少或拒绝补偿。这些情形包括被害人对自己的被害负有责任;被害人参与有组织犯罪或者参加了从事暴力犯罪的犯罪组织;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有悖于正义理念或公共政策(《欧洲补偿暴力犯罪被害人公约》第8条)。
    我国在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时,也应当确立这样的原则。对于对自己被害负有责任的被害人应适当减少补偿的金额,减少的比例应当根据被害人责任的大小确定;对于参与有组织犯罪或者参加了从事暴力犯罪的犯罪组织的被害人,应当拒绝补偿,因为这些被害人常常是在犯罪的过程中被害的,而且国家补偿被害人的初衷是为了防止犯罪,对参加有组织犯罪或犯罪组织的人予以被害补偿,显然有悖于国家设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初衷。
    (六)补偿的程序
    关于补偿的机关和程序,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未作明确规定。我国可借鉴法国做法,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国家补偿委员会负责。补偿委员会由法官3人组成。补偿程序一般包括申请人提出申请,补偿委员会审查、裁定三部分组成。具体而言,现有申请人向补偿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有关情况、损害程度及相应证明,申请补偿的理由及数额。补偿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裁定予以补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补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六、结语:
    被害人是不幸的,值得欣慰的是国际社会正在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为其抚平心灵的创伤,重新点燃希望的火焰。在实践中,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已经有了非制度层面的先例。 这些可以看作是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萌芽。此外,已有部分地区在就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试点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项制度在我国萌芽之后将会开花结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恰如欧洲议会《关于犯罪被害人》中所说:“我们的时代是一个热情关注犯罪被害人的政治、法律地位(以及社会和个人地位)的时代。”在这一时代,“任何减轻被害人不幸东西都可以相应地积极地来看待。” 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不再是遥远的梦想。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乃是法治时代的潮流,和谐社会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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