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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定位及其思考

    [ 宋飞 ]——(2008-1-29) / 已阅42986次

    第十四条:……公务员职务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那么具体到基层,哪些人算是公务员?在笔者所在地区,特别是公务员法实施之日(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搞的公务员过渡,地方上是这样理解的,97年以前拿到行政编制的才算,其余的只能算是国家工作人员,光有财编的也不算。
    是公务员的就发公务员证,工资待遇套用国家标准,其余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只能参照执行。2000年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或者选调生考试的,也一样发证;2000年以前的,直接过渡。
    那么具体哪些单位需要公务员证和行政编制呢?党委、人大、政府及其组成单位、政协、政府及其组成单位的公务员证由组织部审核,由人事部门统一发放。在笔者所在地区,政府组成单位包括22家:人事局、编办、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局、统计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财政局、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包括高中正校长)、文化局、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城建办。以上这些单位都需要公务员证和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包括17家:档案局、信访局、房改办、扶贫办、旅游局、安全监督局、矿管局、商务局、水产局、供销合作社、农机局、畜牧局、经管局、粮食局、残联、体育局、新闻出版局。以上这些单位不需要公务员证,采取的是事业编制。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实际上也是这样的。
    基于前文已探讨到的政府法制机构的组织地位,我们不难发现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介于政府工作部门和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之间游离不定,暂且算作政府组成单位来考虑,也是需要行政编制和财政编制的,也应发放公务员证,纳入组织部和人事局的发证范围。这看上去是件好事,但由于公检法部门比照事业单位管理,实际待遇比较优越,而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使用行政编制,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因其工作性质是监督行政执法,其公务员职务类别应为综合管理类,而非行政执法类,故公检法的预算收支全拨的一套优惠政策,同为法律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却不能享受。
    3、政府法制机构的经费保障
    针对前文所引用的《湖北省县级政府复议机构调查报告》所介绍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在解决好法制机构的编制问题的前提之下,将政府法制办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参照公检法等部门列入部门预算,法制办工作经费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专项经费、行政许可监督管理专项经费、行政诉讼代理专项经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法律学习培训费、行政执法监督专项经费、行政执法责任制专项费用。目前在某些省,国税、地税、土管、交通、统计等行政执法部门已实现了电脑数据库全省联网,而作为行政执法的综合监督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却没有实现省内信息资源共享。办公电脑和交通工具的配备,是加快法制机构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以适应政府法制工作的需要。因此工作用车、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影、录像机等设备也应尽力配备。建议建立全国法制系统内部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制机构建设。

    (五)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问题及工作中存在的隐患
    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务层次的分类,结合我国实际,国务院法制办为省部级正职单位,省政府法制办为厅局级正职单位,市政府法制办一般为县处级正职单位,县级政府法制办一般为乡科级正职单位。
    在处理行政机关间的权限冲突时,政府法制机构作为一个专业、独立、超然、权威的机构负责协调工作。通常由于法制部门有职无权,缺乏权威性,协调无果,再加上法制部门在先行体制下规格与行政机关不相上下,行政部门首长更是轻视其作用,有人将此现象形象地称为“强势部门制造矛盾,弱势部门协调矛盾。”在他们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还需要政府办公室或者秘书长甚至更高层面的领导进行协调。为强化其权威,可提高其地位和规格,由政府行政首长的常务副职担任法制机构的负责人。⒃
    注:⒃张忠军(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行政机关间的权限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原载人民网,2007.3.29
    (六)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内设科室
    1、地市级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内设政策法规科、综合秘书科、复议应诉科、法制监督科等几个职能科室。
    2、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如何内设科室,至今没有统一作法。笔者认为,其内设科室起码应包括以下两个:
    (1)行政复议科。目前地市级以上政府机构均已内设专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科室,而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并未单独设立此类科室、股室;
    (2)政府法律顾问室。该科室主任可由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由政府聘请的专职律师担任,主要承担民事行政应诉的具体任务,对外挂靠政府法制机构而存在。随着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律师事务所的社会中介组织地位日益凸显,许多原来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纷纷撤销,改办合伙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活动空间大大小于社会律师。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有利于与政府聘请的社会律师加强联络,积极筹备政府应诉事项。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枏与<罗马法原论>》、《盖尤斯与<法学阶梯>》、《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宪法定义新论》、《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试论公司监事制度》、《评柏拉图<法律篇>中译本——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浅析交叉执法问题及其对策》;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注:⑴张武扬《政府法制工作二十年回顾与展望》,摘自《江淮法治》转载于人民网 :2006-4-27
    ⑵胡太荣,《武汉市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载武汉市政府法制网2006-4-25
    ⑶柯友芳 连正美:《依法行政是改善投资环境的最重要因素──浅析温岭市的法治环境建设》,原载浙江温岭政府法制网,2004.9.20
    以下略,见正文中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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