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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成为法庭上的常胜将军

    [ 王思鲁 ]——(2008-1-23) / 已阅52465次


      (四)要无惧风雨,浑身流淌着激情 

      2003年,我收到广州中院一位法官的短信。这位法官我先前并不认识,但通过之后的交流,我与他成为了朋友。他当时发给我的短信的内容是这样子的:作律师应该像你这样,你要相信你的观点是成立的,你激情四射地发表你的演说;如果你自己都不相信你自己的观点是成立的,你又如何说服我呢? 

      作为律师,你一旦站在法庭之上,你就一定要相信你的观点是成立的。你如果自己都不相信自己的观点,别人是可以感受出来的。这个与感情问题有相似之处,就如两个人相处,若你已经不爱对方,对方多少是可以感受得到的。在法庭之上,如果你满腔热情地演绎你的观点,对方此时往往会加以考虑,至少,他会感觉到你是终于职守的。如果你没有做到这一点的话,那么对方会认为你仅仅是收了钱不办事的,是应付性的。 

      此外,除流淌激情之外,还要无惧风雨。但是,如何“无惧”,要把握得透,切忌给别人抓住把柄。比如,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作为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有时是有录音的。那么,你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你的专业基础应当十分扎实,对此,你处理起来游刃有余,即便有录音你也无所畏惧。而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在场的公安会经常打断你与当事人的交流。这个时候,你应当注意避免成为“串供者”这样一个角色。具体应该采取这样的方法,比如一个涉嫌受贿的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律师有权为当事人解读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个在场的公安无法打断你的讲话。接着,便给当事人分析,什么情况下构成受贿罪,什么情况下不能构成受贿罪,受贿的数额与量刑的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判处死刑。对此,当事人一听便十分清楚。在接下来,便继续给当事人分析与受贿罪相近的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这个罪名,刑法作何规定,最高刑是什么。这个时候,在场的公安肯定会打断:你不能这么讲。你可回应:为什么不能这么讲,法律规定可以这么讲。公安接着会讲:你这么说他会……当事人会怎样不管我事,我只知道律师有权解读法条。 

      采用这样一种方法,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但是,我个人觉得,律师一定要有胆色。没有胆量是无法做到我以上所说的东西。这正如2004年我们办理福建省XX市的黄X金涉嫌妨害公务案,在当地,没有一个律师敢接这个案件,但是我们不怕。在开庭时,整个气氛都被我们给控制住了。作为律师,若你并没有把柄被人抓住时,你无须害怕。而在有十几个律师同时出庭的这种案件里面,如果你是其中一位律师,而且你富有激情、把握了重点,那么,法庭之上气氛的掌控权无疑就在你的手中。又如我1998年所打的“马X明涉嫌贩卖毒品案”。这就是律师在法庭上的最高境界,整个气氛都被你掌控,法官不敢得罪你,此时你作为律师已经进入状态,法官打断你怕挨骂。特别是“抗辩型”官司,即要么无罪释放,要么枪毙一百次的这种案件,由于需要激烈的抗辩,因此,切忌慢条斯理。这种案件,对抗才是王道,只有这样,才能震慑法官。而在这种情况下,庭上的听众忍不住鼓掌,或者,有人在哭泣,一根针掉下来都可以听见的时候,庭上十几个律师都惟你马首是瞻,由你来组织辩护时,谁都会怕你,不仅是法官,检察官也会怕你。除了畏惧,法官同时还会敬重你,因为法官自己也清楚,法官并非一种“自由”的职业,而律师你本身就是有理由的,而且,你有如此富有激情,你如此无所畏惧,这种情况下,无疑,法官对你肯定是敬畏的。 

      因此,我觉得作律师,虽然每个案件不需要都如我刚才所说的那样处理,但是,如果你想在以后的律师生涯有所发展、有所突破的话,想在这么一些经典的案件里面,的确,你需要一种无畏的精神,否则,你无计可施。而且,当你跃过这个台阶以后,往后的很多事情你就无须再有所担忧了,反之,你将会很艰难。 

      对此,我之前做过一个总结,即你想要成为我们实战派的律师,有这么几类案件你是必须经历的: 

      第一种是要么放人,要么枪毙一百次以上的案件,而你作为律师,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当事人无罪释放; 

      第二种案件是民告官的案件,对方是我们的政府,但你帮助你的当事人实现了胜诉的; 

      第三种案件是为弱势群体抱打不平的案件; 

      第四种案件是申诉的案件,即冤案,一审败诉、二审败诉,但通过申诉将这个案件的结果扭转过来; 

      第五种案件便是把贪官或“黑老大”“挖”出来,然后推向断头台的案件。 

      如果你经历过这五种案件,那么,你就是名副其实的实战派律师;如果,你仅仅是处理与公益诉讼有关的案件的话,那么,你仅仅是一位名律师,一位有良知的名律师。一位律师有名、有影响,与一位律师是实战派大律师,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你以后想成为一位实战派大律师的话,那么,我刚才所讲的几类案件,你要捕捉机会,若真有机会,不要错过。特别是当你从事律师助理工作期间,恰逢指导你的律师有上述几类案件时,争取机会去接触。 

      (五)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完善的知识结构 

      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完善的知识结构。这一点,说来容易做到难。为什么呢?我每年都收到数百份求职简历,几乎每一个求职者都说自己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完善的知识结构。我觉得,对于年青人来讲,特别是三十岁以下的年青人来讲,完全可以达到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完善的知识结构这样一个标准。只要有准备,付诸行动,有规划去学习提高就可以了。 

      但是,我所说的“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完善的知识结构”并非是普通人正常理解意义上的标准。在我看来,大学本科四年教育,对于很多法学院的学生来说,正常情况下是不够的,只有十分用心地去学才足够。这种情况下,对于悟性比较强,人文基础比较好的学生来说,充实的四年也是够的。但是,正如我刚才所讲,很少本科生能够做到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完善的知识结构”,这也是我甚少起用本科生的原因。 

      事实上,只要你仔细想一想,好像民法这门课程,只有那么八、九十个课时,而且讲课的老师水平也不一定高,老师本身的水平对于学生自身知识架构的建立也有很大的影响,有些问题老师也不懂,也不一定负责任或似懂非懂。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教授学生呢? 

      同时,由于课时不多,很多东西,老师只能点到即止,而且,科目繁杂,再加上自己所看的课外书又很少,这种情况下,在应付考试之余,其实真正学到的东西并不多。当走出校园,参加工作的时候,在校期间所学的根本不足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因此,我认为,如果想成为一位优秀的律师的话,每天学习,工作当中学习,这个是相当重要的。但是,打下基础,仅仅有本科这个阶段一般是不够的,甚至,如果本科不是法律科班生,研究生阶段也不一定够。而作为律师,如果没有我所说的基础,那么你会遇到很多的“障碍”。对此,我想举个例子,大家都知道,最近的《律师法》修订炒得非常热,而《律师法》中有这么一个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者,不能以律师名义,从事什么什么业务(大意如此)。对此,很多人错误的理解了这个条文,他们认为,法官以后没有市场了,法官如果出庭了,律师可以质疑他。这种理解明显是错误的,条文写得很清楚,不能以律师的名义,但是,没有规定,不能以公民名义或其他名义。其实,如果仅仅是条文,小学三年级的学生都能读出来,而且,读得比我们还要标准,但是,如果涉及到理解,那么差别是很大的。 

      对此,我还可以给大家再举一个例子,几年前有这么一个案件,XX市XX区精神康复医院有两个医生涉嫌伪证,这个案件二审是由我打的,一审则是由一名做过司法局局长的律师打的,他在一审阶段是这么辩护的:公安机关所调取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为什么无效呢?他的理由是:他在购书中心查过权威字典,而字典中是这么表述的,即只有公安司法机关才有调查取证取,而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因此,公安机关没有调查取证权。对此,法官便“请教”他应该怎么办?他的回答是,只要把调查取证的主题转化为检察官便可以了。而在场的检察官听了之后只是付诸一笑,检察官讲:这个问题,我不想与你争辩。而对此,这位律师在该次庭审结束后完善辩护词时是这么描述的:检察官被我辩得哑口无言。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出来之后,法官觉得这是一个笑料,因此便向媒体公开了。但是,对此,这位律师还扬扬自得。其实,律师这个行业有这么一个特点,就是同行不会当面指出你的错误。与你非亲非故,又没有什么好处,没人会做这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认为他的当事人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但是,同时这位律师又认为他的当事人是无罪的,这两个观点明显是矛盾的。而且,这个案件涉及罪名的最低刑期是十年,本来是可以减轻处罚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下。但是,这位律师要求从轻处罚,结果法官就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这里,这位律师没有弄清楚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的区别。 

      我们还曾经接触过这么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检察院是以贪污罪起诉的,开庭前几位律师在一起讨论,当时我迟到了。而我赶到之时,已经在场的律师居然问我法院有没有权变更罪名。对此,我十分肯定地对他们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是可以变更罪名的,也就是说法院认为不构成贪污罪,可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关于专业基础这个问题,我举了这么多例子,因此也没有必要再展开了,而且,这个问题也没有这么简单,并非三言两语就能说得明白。 

      接下来就是关于知识结构的问题。因为,律师是一种综合性的工作,除了法律知识外,特别是心理学知识的把握,十分重要。我们现在已经形成这么一个特点——当一个人面对面得坐在我们对面时,在他开口说话半个小时之后,我们便能判断出他是什么血型的,他对我们存在什么样的担忧,他相信我们什么。这个十分重要,即在你的知识结构中是否有管理学或者是心理学知识的一席之地。不仅是律师这个工作,其他工作也一样,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洞悉对方的内心,然后针对性地对对方进行公关,这个很重要。最没有广告味的广告语是最优秀的广告语,即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但是,要做到这点,跟你自身的知识结构有很大的关系,而在这个知识结构里面,书本知识与社会知识两方面都很重要。书本上的知识决定了你对社会进行透视的一个基础,只有这个基础,才能活色生香地演绎你的社会知识。很多人忽视了这一点。很多人都认为,现在社会关系很重要,只要有案源就可以了。如果你走这条路的话,忽略了我所说的基础,如前所述,会损害你的人格;但是,如果你是具备基础的话,那么,你不但生活体面,更重要的是,你有独立的人格。 

      (六)要有较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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