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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成为法庭上的常胜将军

    [ 王思鲁 ]——(2008-1-23) / 已阅52466次


      这一部分是今天这个主题的重点,即如何以通过“正道”来打赢官司,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打赢官司的基础是理由,否则为“无米之炊” 

      这个问题相信大家之前也考虑过,打赢官司需要理由,这个肯定是毫无疑问的。作律师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起步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上路”之后这个阶段。而在起步阶段,我觉得有一点是很重要的,在这个阶段,你需要凭借你的人际交往,你的亲戚、朋友、同学。对此,你应该定下这么一个目标,就是一个星期你要认识多少个人,在认识之后你要给他们一个什么的印象,然后,把你人际关系的大网撒开。 

      你需要有一个计划,除此之外,你还要有一个目标:你要给对方这么两种印象——第一,我是一个律师;第二,我是一个信得过的律师以及朋友。如果你给对方留下这么两个印象,那么你的目标便达到了。在这种情况下,当你人际交往的网络拓展开之后,这个网络上的每个“节点”都可以为你带来案源。而当有了案源,案件过来之后,你应该怎么办呢?这当中的一部分案件,可能是没有钱收的,但是,你不要因为钱的问题放弃。这个时候,关键在于这样的案件对于你来说有没有意义。何谓“有意义”呢?即有社会意义,即这个案件能不能通过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社会影响,因为,社会意义直接影响到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甚至是“倒贴”,我个人的意见是,这个案件还是要打。 

      当你把这个案件接过来之后,历尽所能实现胜诉,之后,将你办理这个案件的整个过程以及结果,通过大众传媒,如网络,宣传出去。这种在你起步阶段通过尽力尽责,尽显自身的才华,然后通过传媒将其过程与成果向世人展示的方法,便是以经典辩例打造品牌。而你之前处理过的案件的风格,会决定你往后所接案件的特点,即如果你之前处理过的案件均是有理由的案件,尔后当事人找你打的官司往往也是有理由的官司。没有理由案件的他不敢找你。为什么呢?因为他觉得你会鄙视他。 

      因此,我觉得,对于年青律师,在起步阶段不要过于计较经济上是否能够获益,但并非所有东西全然不计较。有这么一点是需要计较的,即这个官司是否有意义,能否学到东西,能否借此展示自己的才华。在此前提下,全身心投入去办理这个案件,不要怕吃亏。我可以跟在座诸位坦白:我总共打过十几件亏损的案件,但是,这对我的未来便没有什么不利的影响,反而是有帮助的。因此,打官司的基础便是理由,而这种处理案件的风格在起步阶段便已形成。大家不要总是打没有理由的官司,这对你往后的发展是有很大负面影响的。 

      (二)导向要正确——要明白律师是干什么的 

      律师的导向是什么,这一点很重要,但是,很多人没有搞清楚这个问题,即律师到底是干什么的?在我看来,律师需要做的便是,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下,穷尽所有手段,帮助当事人实现其目的。 

      举个例子,当下颁布《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十分不利,而企业找你进行咨询,你应该如何应对呢?你需要做的便是,凭借你劳动法方面的知识,帮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支出,实现最大的利润增值。这个才是你需要做的事情,而并非大谈怎样才是合法的。为什么呢?因为,《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立法的一次败笔,为什么是败笔呢,原因很多,这个不是今天的主题,因此不详细展开。但是,如何帮助企业实现规避风险的目的,我在这里还是要讲一讲。 

      赖昌星曾经说过:中国的企业不违法怎么能赚钱!尽管赖昌星是为国人所不耻的“走私犯”,但是,他所说的也并非没有道理。为什么不能赚钱呢?我们国家的财政支出很大!为什么财政支出会如此巨大呢?确实,这当中有许多方面的因素,在此很难“一言以蔽之”。 

      但是,对于一些情况,相信我们的国民还是有目共睹的:我们国家的公务员队伍十分庞大,不少党政部门是没有接受国家审计的,公款吃喝、公款养车、公款出国此“三公消费”的数额令人瞠目结舌。 

      “羊毛出在羊身上”,财政支出畸高,这个“无底洞”需要经由企业缴纳税收来填补,但是,企业除了缴纳税收之外,还有另外一项义务——企业在中国的领土上赚取利润,需要利用劳动者来实现这一目的,但是,企业不能给国家添乱子,企业必须安置好旗下的员工,必须解决他们的生计等一系列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双面受敌”,如果按照既定的制度来运作,即全部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来运作,全部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运作的话,可能赚钱吗?如果企业想规避这种风险,但是,寻求的是一些 “非正常”手段的话,那么,企业往后的发展道路同样艰难。而作为律师,你应当如何帮助企业呢?除了在法律方面着手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安全。比如,对于《劳动合同法》,我想可以预见,法不责众,企业追求的是利润,当在既定体制框架下无法实现利益时,企业又怎么会遵守现有法律法规呢?而企业若不遵守,这部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是不具有实效的。 

      因此,律师在为企业提供帮助时,导向应当清楚,即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下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而这个问题没有必要讲得太明白,规避风险最好寻求合法途径,如果是打“擦边球”时,注意安全。 

      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以我前述的为导向,同时,这里还有一个职业良知的问题,即你不能通过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比如,这个案件本来可以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的,你作为律师,不应当鼓动当事人打官司;本来一审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应当拖至二审才解决问题。这个关涉律师职业良知的问题,我感受同样很深。 

      在两年前,我接触过这么一件案子,是一个小地产商的官司,而这个小地产商也是我的朋友,该案的标的有数百万。同时,这个地产商跟另外一个律师的关系也很好,他们经常一起打麻将。而这个律师知道他有一个几百万标的的案子,这个律师便跟他说可以打赢官司,鼓动他起诉,但是,一审败诉了。而一审败诉之后,这个律师又鼓动他上诉,最后同样输了,我的这个朋友总共付了30万的律师费,当中还不包括诉讼费。这个律师最后便说,对方所找的律师太厉害了,实在没有办法。后来,我的这个朋友便把这个案件的一些材料拿给我看,我看完之后便对他说:“这个案件你百分之百会败诉,你一点理由也没有!”前面提及的这个律师,就是利用跟当事人的关系,而他自己也清楚当事人手头的这个案件是不可能胜诉的,但是,他必须鼓动当事人起诉、上诉,才能实现30万的律师费。 

      这种如此泯灭职业良知的事情,大家千万不要做。对金钱的过分追求,会让你迷失你的方向。如果稍微扯远点,对金钱过分狂热的追求,会损害伦理,严重的会损害自己的人格,这些都可以从男律师对于异性的态度表现出来。这些人往往就是喜新厌旧,对家庭不负责任。我认识这样一位律师,他基于喜新厌旧心理而抛妻弃子,最终选择一位比自己年青二十多岁的女性,这种人往往沉溺于与美色,对于金钱,其尤为狂热,此时,他已经走入了一个误区。 

      这些从表面均可以进行判断,当然这里并非具体有所指。而且,在律师这个行业中,出现诸如我讲的抛妻弃子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因为感情问题而离异固然不涉及道德与伦理,但是我发现,大多数情况并非如此。在自己已经四十多岁之时,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就抛妻弃子,转而选择一位年青女性作为伴侣,这种律师往往就是通过“关系”而打开局面的律师。 

      (三)要有心(责任心、专心和细心) 

      作律师要有心,要有“三心”: 

      首先,责任心很重要。当你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对于你手头上的案件,你必须对当事人负责。其实,对当事人也是对你自己负责。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你不负责任的话,有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的。对此,我印象很深刻,我不想在此点名,因为我一向是对事不对人的。那是在98年的时候,我去找我的一位律师办事,他是广州某个品牌所的律师。他在吃饭的时候对我说,他现在“头都大”,因为他手头上的一个案件错过了上诉期,在这种情况下,他无法对当事人交代。而在两个月后,省司法厅就这件事对其进行了处罚。 

      因为自身的疏忽而错过上诉期,甚至在开完庭之后,当事人已经被送到监狱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他自己还不知道。出现这种情况只能说是由于缺乏责任心而引起,因此,责任心对律师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做律师要专心。即一个案件到你手上之后,你是否能够全身心投入,十分专注地应对。因为打官司往往要经历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在处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你是否能够全身心投入,这点也很重要。 

      再次,做律师要细心。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更多的例子来反映,比如,律师在开庭的时候忘记带授权委托书,甚至忘记带律师证,或许忘记带证据,这些情况可以说都是存在的。 

      其实,做律师难在什么地方。首先是方向问题,即我前面所讲的导向问题;接下来,便是你是否细心。对此,我们可以再举一个例子,这是在广州中院二审的一个民事案件,原告为一家企业,全名为“广州XX公司”,但是,在上诉状中,讲这家企业的名称写成“广州市XX公司”,结果是法院当其没有上诉。因此,细心十分重要,无论是对于细节、证据、文书等等,均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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