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如何成为法庭上的常胜将军

    [ 王思鲁 ]——(2008-1-23) / 已阅52462次


      面对方才提及那位院长的问题,我先是沉默了几秒钟,然后,我十分肯定的回答: 

      “肯定是无罪的!并非因为我是当事人的律师所以说他无罪,如果我是法官,我同样会判他无罪。为什么我如此肯定呢?理由有两个。首先,我跟当事人进行过彻底的沟通。法官与当事人接触时是‘雾里看花’,因为当事人只说对自己有利的东西,而对自己不利的东西则避而不谈。同样,检察官在法庭之上与当事人相对而席,当事人更加不可能对他讲真话。而律师则不同,律师肯定是站在当事人一边,对律师,当事人没有理由不讲真话。而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了解人的内心世界以及行为状态,他当时跟我诉说过,我感觉到他的确有冤情,这是第一点。其次,若从证据的角度来考虑,该案属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他同样是无罪的。” 

      对此,这个法院副院长听完之后长舒一口气:“既然如此,那我就放心了。不瞒您说,我没有时间看案卷材料,就怕被您给蒙了。” 

      为什么这位副院长会问我这样一个问题呢?因为他心中有这么一个印象——这个律师不会胡说八道。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欺骗了他一次,那么往后他对你便是“打死也不信”。这个就如两夫妻之间的相处——今天你明明去了东莞桑拿,但你对你老婆说了假话,说你没有去,一旦被她发现,下次你再说没有去,她肯定不相信。 

      因此,我们可以这么说——形象的包装十分重要。当你与人相处,试图在对方心中树立形象时,有时需要打“擦边球”。就如我自身在打官司时,作为律师,肯定是站在维护当事人利益这个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的,而有时我自己也清楚,我提出的某些观点也不一定成立,但最终法官还是被我蒙了。对此,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这个案例——潘X峰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这个案件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票面额与偷逃税额这两个因素综合起来确定的,而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这个案件中,如果罪名成立,肯定是适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但是,主办这件案子的检察官一年需要处理的案件不下一百件,而审理该案的法官一年下来,由他经办的案件至少也有百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在法庭上均被我给弄“糊涂”了,因为我打了个“擦边球”。整个庭审过程我始终小心翼翼,我发言的时间总共不超过两分钟,但是,给了对席的检察官这么一个印象——我们根本不想反驳他,而最终他也“擦身而过”,而对于法官,他也采纳了我的观点,排除当中一个票面额,从而适用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最终判了九个月。这个案件最终还被评选为该法院的“优秀案例”呢。 

      对此,在很多案件中,律师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不仅是我,而且其他律师也有这么一种感受——案件最终是我方胜诉了,但是,这个结果却是不公的。而实现这种“不公”结果所借助的手段是因人而异的——一种是通过非正常的手段来实现,而另一种就正如我刚才所讲的那种情况。 

      我一直认为:律师不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律师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导向的,即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下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检察官也不是追求公平正义的——检察院行使控诉职能,其不可能扮演双重角色,同时又提供被告无罪的证据,为其做无罪的辩护。 

      如果律师、检察官与法官均追求公平正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公检法岂不是“一家人”?此时的律师与检察官均是“徒有虚名”,而前不久修订的《律师法》当中也有“律师是追求公平正义”这么一个导向,这个也是没有道理的。在我看来,律师眼中的正义便是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只有法官才是需要公正的,任何法治国家均是如此要求的。 

      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前述“不公”的判决是公正的,但是,这种判决是不能宣传的,正如许多律师亲历的经典案例是无法借助公开的途径进行宣传的。为什么呢?因为一旦公开,可能出现社会舆论迫使法院“翻案”这种情况。 

      前面所讲均是涉及如何在法官心目中树立形象的问题,也举了例子,但这里还有一个例子。这是一个在广州中院审理的“房改房”案件,至于案件的来龙去脉,这里没有必要做介绍,但是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是错误的,这点是可以肯定的。 

      我本人是原告的律师,而被告是著名的画家,他找到了一位“爱好”书画的副市长,从而影响了法院的一审判决,即判决我方败诉。后来,这个案件上诉到广州中院,而当时广州中院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我也不认识,但这个案件刚好是在我亲办的“马X明”这个案件宣判无罪之后的几个月进行二审的,当时主审“马X明”这个案件的法官也是籍此成为“中国十大法官”。 

      因此,由于“马X明”这个案件,在广州中院,很多法官都了解我的特点。这个案件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时,恰逢有广州市人大代表到庭旁听,而更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对方的律师,在还未就座的时候,脸色就已经发青了。 

      对此,我十分同情这位律师。但是,为什么脸色会发青呢?这是因为有这么一种震慑力在庭上,他自身便觉得,这个案件我方是没有理由的,而对面坐的又是王律师,真不知道他今天要怎么辩,心里没底。而合议庭的三位法官也凝视了我几秒钟。对此,我感觉到把握对方心中的感受是十分重要的,作为律师,是成是败,心理学的知识比法律的知识更重要,即掌握穿透对方心理的能力。当时,我十分清楚,法官心中是这么想的:哎呀!今天遇见这个王律师,不知几时才能下班。当时我已洞穿对方与法官的心理,而这个案件本身很简单,因此我一开庭便“开宗明义”:这个案件十分简单,今天我便长话短说。我话刚落音,法官便长舒了一口气,因为此时法官心中有底——这个案件可以早点结束。 

      这种案件,有领导旁听,因此极少出现尴尬的局面,整个庭审过程也正常进行,而最终,我也为我方当事人实现了胜诉的目的。 

      我之所以举这个例子,还是想说明这么一个问题:律师在法官心目树立形象十分重要,但如何树立这么一种良好的形象,涉及很多方面的知识,而这方面的详细内容我在第四点时再具体展开,而刚才所将主要是总结我执业生涯中办案的种种体会。 

      2002年的时候,我在当时的东山区法院,现在是越秀区法院,有一个诈骗案,一个连环诈骗案,这个案件最终检察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这种做法颇具中国特色,即在案件撤回去之后便把人放了,而不说你是有罪还是无罪,因为,检察院想通过这种方法避免国家赔偿。这个案件没有经过“非正常”沟通,这个案件有这么一个特点,即我清楚这个案件没有任何经济背景,公安局与检察院并非刻意想找当事人的麻烦,而仅仅是基于对法律的理解来办理这个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定下了该案辩护风格的一个基调——说理,避免在法庭上与检察官进行激烈的抗辩,而是慢条斯理地与其讲道理。当时庭审我所说的最后一段话很有意思,因此印象很深。我是这么讲的:“这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进行了专门性的调查,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感觉到我们的检察官是有水平的、负责任的;但是,检察院凭借什么将我的当事人拘留、逮捕以及起诉呢?今天的庭审已经表明,本案确实属于证据不足,我们国家也早已摒弃了‘有罪推定’,实行‘疑罪从无’。从法律这个角度而言,法院应当判决我的当事人无罪,但是,基于中国的国情,我觉得最好的处理方式是检察院申请撤诉,尔后释放我的当事人,而之后的事情我们也会妥善处理。”结果,在本次庭审之后的20天法院便通知我:已经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而当事人自然也被“无罪释放”。 

      为什么可以达到这么一种效果呢?因为,检察官觉得,这个案件本身案情并不复杂,而被告的律师可以与其慢条斯理地沟通,对检察官又表示尊重,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没有激烈的抗辩,可以推断律师所收的费用也不高。这里我有必要说明一下,在法庭之上,律师说话越大声,表现得越专业,如果是两可的案件,若在没有为检察官或法官提供好处的前提下,所收到的效果是相反的。因此,我们有时感受会很深,即你想打赢官司,需要慢条斯理,把道理讲清楚,让检察官感觉到你是一位正直的律师,这种情况下,往往可以得到一个妥善处理的结果。 

      这个案件是由于我的负责而当事人最终得以释放的,而我还有这么一次经历,即由于我的“不负责任”而使当事人“免死”的。当然,这种“不负责任”有包装的成分。 

      在这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涉嫌制毒,总共八吨,但最终判了死缓。这个当事人名叫萧X深,当时也是在广州中院进行审理的。法官当时口头通知过我几时开庭,但我忘记了,因为时间太长了,而后来由于法官的疏忽并没有书面或再次通知我开庭的时间。 

      这个案件开庭前的一天晚上我睡得比较晚,而当天早上九点多的时候那个法官给了我电话,他问我:“王律师,你今天为什么不过来呢?”我当时很奇怪,就问他怎么回事,他很诧异地对我说:“开庭啊!”于是,我当时没有洗脸便赶往广州中院。 

      我感到法院时已经开庭一个多小时了,当事人用一种埋怨的眼光直视我。这个案件是特大制毒案,检察院方面有一定的理由,而我当时也是这么想的:这个案件已经是板上钉钉。现在出现这种情况,如何是好呢?该次庭审历时三个多小时,我发言的时间不超过两分钟,但是,最终法官还是采纳了我的观点,即我的当事人所制造的“毒品”毒性较小。因为“毒品”的数额十分巨大,如果那个案件发生在现在,当事人必死无疑。最终,法院在量刑时留有余地,判处死缓。而由于判处死刑需要送交省院复核,当事人同样委托我。我二审的辩护词就只有这么一句话:一审判决是公正的。对此,二审的法官意见是维持一审判决,但是不想跟着一审法官和律师的路子走,不采纳一审律师的观点,二审判决改变了一审判决的理由,即改为未遂。但是,改判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当事人既制毒又贩毒,其经手的成品“摇头丸”有32000粒,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是未遂。 

      我讲这个案例的目的是想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在没有行贿法官的情况下,开庭之前与当事人保持密切的联系,与其进行彻底的沟通,若你关键时候能够准确把握对方的心理,抓住重点,同样能够收到很好的效果。 

      说到这里,我还想介绍另外一个技巧。当案件在公安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公安会高度警惕,特别当你是有名的律师时,他们更是打醒十二分精神。对此,我们应采取什么对策呢?我们会首先跟公安人员打个招呼,即告知他们我只是例行公事,不会给其添什么乱子。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会丧失警惕。而我们也是“吊儿郎当”进去,他们更加觉得你是收钱但不办事的。在进去之后,由于是两个人一起会见,一人便递烟给在场的公安人员并跟他大声讲话;而另一人则用粤语迅速讲重要的内容穿插在谈话当中。一开始问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让在场的公安人员觉得你是不专业的,不负责任的,然后,冷不防地切入正题。而在庭上,询问证人同样要采用这种方法。当中蕴含不少技巧,但是不少人对此并不知道。在法庭上,高水平的律师有这么一个特点,即在法庭调查阶段,他问话仅仅是问一半的。什么时候说什么话,这在法庭之上是很讲究的,很多人无法参透当中玄机,为什么问话只问一半呢?为什么律师会问这么过无聊的问题?的确,有些律师就是喜欢问无聊的问题,但是,我的经验是,问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并非就是无聊,这是为之后的法庭辩论做准备,将先前的所有片断在法庭辩论阶段组合成为一个整体。 

      因此,我总是强调,在法庭上,通过正常的途径赢取胜诉,是可以实现的,但是,这当中涉及许多方面的知识与技巧,即你的专业基础、你的沟通技巧,等等。这些便是我亲历数十单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答案要案的切身体会。但是,很多案件是通过“非正常”途径实现胜诉的,而我前述所言是不能与当事人直接讲,因为,如果你与当事人直言你没有关系的话,你是“没戏的”,当事人此时是不可能信任你的。 

      四、做法庭上的常胜将军,以经典辩例打造品牌的成功之道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