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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兼谈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 杨建明 ]——(2002-3-21) / 已阅15795次

    2、人数要求。每次人民法庭轮岗1人,以人民法庭个数为基数,法院机关对应轮岗人数。

    3、对象要求。人民法庭法官原则上都有轮岗的机会,但也要稳定人民法庭的审判骨干力量,对自愿扎根基层的法官予以鼓励,对长期扎根基层的法官予以奖励。

    (三)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的运作

    1、 召开动员大会

    2、 公布法院机关轮岗候选名单

    合理确定法院机关轮岗候选名单是轮岗工作成功的基础,在确定候选名单时应当出以公心,比如可以规定年龄在45岁以上的法官不再轮岗到人民法庭工作,年龄在35岁以下的法官应当轮岗到人民法庭工作等等。

    3、 确定人民法庭轮岗具体人选

    对人民法庭轮岗的具体人选,首次轮岗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办法确定,以后实行循环轮岗办法。

    4、 确定法院机关轮岗具体人选

    对法院机关轮岗的具体人选,从法院机关轮岗候选名单中,首次轮岗采取自愿报名、群众评议、组织审定的办法确定,以后实行循环轮岗办法。

    5、 确定具体岗位

    在确定人民法庭和法院机关轮岗具体人选的基础上,由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并适当照顾个人意愿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

    6、 公布轮岗结果



    建立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并非难事,但要将这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就要花费很大的气力,因为这一制度必然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只要开好头,起好步,以改革的精神不断勇于实践,以科学的态度不断总结经验,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就会在实践中日臻完善,就会在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附:

    作者单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40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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