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中国司法改革研究述评

    [ 韦群林 ]——(2007-12-1) / 已阅44971次

    2.4.2 关于法院财政供给体制地方化问题与“地方保护主义”
    徐显明认为,我国法院的人、财、物均由同级人民政府供给,这就注定了司法不能不受制于行政的命运。其突出的表现就是“地方保护”和“执行难”等综合症。必须变横向供给为纵向供给,彻底切断同级法院与同级政府间的直接利益联系。要建立单独的法官编制和单独的司法预算,并取得法律保障;[36]谭世贵认为,建立司法经费全国统筹制度,在财政上隔断地方党政机关对司法工作的干涉和影响;[37]具体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把法院的经费和法官薪金固定下来并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确保法官无后顾之忧;[38]郑毓盛、李崇高有关中国地方分割效率损失的研究,对于研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给我国造成的效率损失具有借鉴意义。[39]
    2.4.3 关于审判委员会与人民陪审员制度
    对于审判委员会,一般都是微词颇多,认为是司法管理官僚化、行政化的表现重要表现;[40]“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也有悖审判亲历性、独立性规律,应当对审判委员会加以改造甚至完全取消。徐显明认为,作为历史时期权宜性的制度,审判委员会与法治原则冲突日益明显,表现在只行使超越法官权力、不承担司法责任;由院长招集并主持,是司法权行政化最集中的表现;无法定程序,违背“无程序无权力”的法治定律;暗箱操作;违背司法“均权”运作原则;集体理案、集体不负责,审判委员会已经成了“司法智者制度错案的工具”。[41]
    朱苏力则认为,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部的少数正式审判制度之一,在目前中国基层法院其功能至少是具有相当合理性的。如果将其废除,只会进一步强化法院目前的行政化色彩。如果真正强化这一制度的审判作用,使之完全从法院现存行政管理体制中剥离开来,至少可以大大削弱法院目前实际上的“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性特色。[42]
    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一般认为这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体现了司法民主化。但是,“陪而不审”现象严重,使得陪审员制度行同虚设。张培田认为,陪审制和参审制都是近现代国民直接参加司法审判的制度,在广泛比较了两者优劣后,指出不能把陪审制或参审制的有无作为评判一个社会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准;虽说所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与司法民主化相比瑕不掩瑜,但在借鉴参考时扬长避短却十分必要,特别是在盛行陪审制或参审制的国家已经在不断加以纠正的时代,必须在思辩的前提下,全面分析,实事求是,正确把握两者的优劣,对我国今后的司法改革有益无害。[43]
    2.4.4 关于法官职业化及书记员序列分设问题
    贺卫方提出的“复转军人进法院” 现象即我国司法人员非职业化、非专业化的严重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争论;[44]梁彗星建议,法律本科毕业生经司法考试合格进入基层法院,逐级升迁,各级法院院长从法官(及法学教授、律师)中考核挑选,不直接任命行政官员担任院长;[45]王德志认为,法官专家化是保障法官独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之一;[46]庞林认为,法官职业化是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47]夏锦文认为,法官是精英化的职业,是评判一个国家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应加强法学继续教育;[48]左卫民认为,分化、独立、功能多元化、裁判依据的一元化、程序的妥当性和法官专业化是现代型法院的特征构架;[49]贺卫方、魏甫华认为,统一司法考试有利于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提高和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是司法独立的保障;[50]刘远强认为,囿于政治体制的原因,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始终没有解决,法官的官僚化依然存在。应摒弃法官官僚化,还法官职业化的本来面目。[51]
    关于书记员管理制度,刘武俊认为,中国现行书记员制度存在书记员角色的附庸性和过度性过于明显、工作过于繁杂琐碎且与法官不成比例,应当按照“角色独立、职责明确、级别分明、工作规范、素质优化”的总体思路,通过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凸现书记员与法官不同专业分工角色,同时要强调书记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服务性。[52]
    2.4.5 关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洪坚认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滞后于整个司法改革的步伐,机构设置不合理、鉴定活动不透明、管理机制严重缺位。为符合法律性、科学性和公开性要求,应当理顺司法鉴定体制、完善鉴定人资格管理和鉴定程序,特别是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环节。[53]

    2.5 司法质量评判及监督
    2.5.1 关于司法公正的评判原则或“司法管理质量”的评判与衡量
    迟日大认为,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但需将主观性的理念化为一个共识性的标尺,提出合法性、程序性、相对性、效率性和终局性五项评判原则;[54] 或巧妙地借用“多(产出)快(生产)好(质量)省(资源)”四个字,对“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一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公正评判模式进行衡量。[55]
    2.5.2 关于司法腐败问题与其他司法失范现象的防治
    谭世贵较早研究廉政与反腐败问题,1994年即提出建立廉政学;[56]1995年10月,在第七界国际反腐败大会上,提交的《反贪污经济机制研究》一文提出反贪污的预防性、惩罚性、奖励性和程序性经济机制;[57]后又专门主持司法腐败防治课题研究,出版专著,对我国司法腐败的现状、案例、成因、预防机制等进行了系统的研究。[58]
    沈木珠教授则以中国司法大量司法腐败的事实为依据,指出由于经济、政治、法律及传统文化诸方面的原因,在中国存在着严重的、足以动摇国家法治根基的“司法的制度性侵权行为”现象。通过对司法制度性侵权的中国形态、特点及原因的研究,并提出从根本上遏制侵权的构想和建议,即从动摇国家法治的高度认识司法侵权的危害,树立法律为本、制度至上的观念;从民权与人权保护的角度尊重和捍卫被侵权人的利益,走出强权司法的传统格局;
    以及从人文环境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点入手,建立新型文化和制度的依托。[59]文中一些对一些问题的提法,如“司法的制度性侵权行为”、“司法奴性”等等,新颖而值得进一步深思。
    除此以外,其他司法失范现象如司法不作为、司法懈怠等等,也阻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廖永安教授较早研究了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作为”行为问题,[60]但未在整个司法系统的框架内对我国司法不作为现象深入研究;韦群林、谭世贵则从司法管理角度系统研究了该问题。[61]

    2.6 关于司法改革比较研究
    为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经验、理念供我国司法改革参考,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研究,比较的对象既有美、英、法、日、德、韩等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也有司法体制处于重构过程中的俄罗斯,甚至有司法体制比较落后的非洲国家。
    辛雪梅通过对中日司法制度改革之法理要义比较后,认为应借鉴日本司法改革过程中注重指导思想和理念对整个司法改革的引领作用;[62]潘剑锋认为,从1999年7月开始的日本第3次司法改革来看,司法改革的机构和司法改革的统一性、认识和目标的确定性、计划性和严肃性、针对性和全面性、值得我国司法改革借鉴,因为我国司法改革往往治标不治本,司法改革针对性的实质作用没有体现;没有统一的司法改革机构,也没有统一的改革计划;[63]韩大元认为司法改革涉及宪政体制的调整与完善,不同文化背景下司法改革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在介绍了韩国司法改革的背景、内容、目标和途径等基本问题后,认为韩国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是,在司法改革出发点上,应从宪政体制角度审视司法改革的目标与过程,使之具有合宪性基础,发挥宪法在司法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在改革的内容上,司法改革是一种具有整体性和全面性的改革,应注意相关制度之间的联系;在司法改革推动主体上,不能仅仅由司法机构本身来推动,需要确立以立法机关为主体的机构体系等等。[64]
    刘妙香等比较了英法意三国预审制度,认为原来三国隶属不同法系,但从最近一次司法改革来看,三国在预审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中却有着许多相似之处,所体现的对程序公正和对诉讼效率两大目标的追求也反映当今世界司法改革的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65]卢静娟、周江通过研究英国案件管理制度,发现英国作为司法制度当事人主义的源头及主要倡导者,在民事司法改革中毅然抛弃沿习了几个世纪的原有哲学基础,加强法院管理案件的权力,限制当事人对案件的操纵权,管理型司法逐渐成为英国诉讼文化的主流;[66]齐树洁通过研究英、德民事司法改革,认为在司法改革的合宪性、整体性以及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性方面为我国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67] 朱勇认为当前西方司法改革有增强法院审判职能、强化违宪审查权、管理型司法兴起、提高司法效率、限制当事人主义;[68]杨亚非在介绍了1991年10月24日《俄联邦司法改革构想》以后俄罗斯司法改革,认为俄罗斯司法改革立法无序、自相矛盾;各种违法犯罪的存在使得公民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陪审制发展不尽人意;法官地位没有提高。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改革不应被设计成破坏性、瞬间崩塌型;不能硬搬美国或西欧模式;要在现有的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水平上设计和推进;具体的司法改革措施必须和司法改革的全局协调一致。[69]
    颜运秋研究了非洲司法制度的本土化与外来化问题,认为非洲国家独立后,大多数国家走向引进与改造并举的现代化法制改革的正确道路,有效地实现了本土司法与外来司法的有机融合。但由于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非洲各国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和司法现代化的历史使命仍然十分艰巨。[70]

    2.7 关于司法改革的学科构建问题
    关于司法改革研究,青年学者熊云辉、周自康认为,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的努力,我国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就都不是令人满意的。在对问题性研究范式、对策性研究范式和纯理论研究范式进行反思后,认为应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司法改革学,以结束分散,发挥“场”的作用,实现司法改革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71] 张文显教授提出了司法学的学科发展问题,[72] 视野又较前者开阔;韦群林则认为应当构建中国司法管理学,对中国司法改革及司法管理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传播与创新。[73]

    3 简评

    通过前面综述,可以看出十多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研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研究的范围不断增加,不少曾经被视为理论禁区的问题,如司法独立、司法审查、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等等,已经得到相当程度的研究。这种理论研究上的开放恰好也与我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政府、和谐社会的推进趋势相吻合,印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理论界思想逐步解放的过程。
    其次,研究创新点增多,学术讨论气氛逐步形成。如对于司法涵义的理解与司法构成上,远远突破原来有关“大司法”的理解,也不仅局限于法院、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的官方叙述,将司法权定位在裁判及执行上,为认识司法权本质、进一步研究司法权的运行规律打下了理论基础。
    再次,研究队伍不断扩大,不仅宪法、诉讼法、法理、司法制度方面的学者加入了研究行列,许多其他领域的法学学者也积极参与研究,如民法学专家王利明教授的《司法改革研究》即为中国司法改革研究领域颇有影响的著作。
    第四,主要研究领域正在从宏观的理论叙述向具体司法管理问题研究发展,但有关司法改革、司法管理的微观、实证研究较为偏少。
    第五,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研究知识的总结、利用、传播以及创新等“中国司法改革知识管理”这一“关于研究的研究”的问题引起注意,出现从学科构建角度对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成果进行有效知识管理的研究论文。[74]
    第六,研究者多为法学专家、学者,本应关注该问题的公共管理、政治管理方面的学者研究参与度不够。

    4 结语

    作为和平时期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在解决社会争议、钝化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传送社会正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中国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对于有效率的司法公正实践的意义不言而喻。应在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研究,并通过学科构建等有效知识管理的方式充分传播、运用研究成果,为在中国构建及完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作出贡献(韦群林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纠)。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J].法学研究,2000(5)。
    [2] 莫湘益.“司法”之概念辨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1):110-112。
    [3] 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4。
    [4] 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235-266。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