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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刑个别化的根据:从人身危险性到需要差异性

    [ 宋立军 ]——(2007-11-22) / 已阅33408次

    结构是关于人的配置,而组织是关于活动的配置。[27] 160不同的社会结构组织几乎都希望刑释人员能守法有为。当然不同的社会结构组织也常常各有侧重,有时是有很大差别的。例如,作为一贫如洗的家庭,犯属希望亲人出狱后能有一技之长,为家里分担忧愁;而作为家境富庶的家庭却有不同的想法。对于这一点,罪犯往往是清楚的。监狱的任务就是如何努力使社会的差异性需要变为现实。

    3、作为罪犯现实生存的群体——监狱,其对罪犯也有不同的需要(要求)。
    拿生产劳动这一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为例:农业监狱,在劳动技术教育上,更需要培养罪犯的农业生产劳动能力,而一个从事水泥生产的监狱却不同。同一监狱在不同工种中也有不同的要求。
    罪犯从被投入监狱到出狱,这期间,此三种差异性需要始终交织在一起。

    三、“需要差异性根据说”能否具备涵盖性

    选择需要差异性作为行刑个别化的根据,能够涵盖诸种关于行刑个别化根据说,并能克服它们的不足。

    (一)需要差异性根据与人身危险性根据

    在行刑中我们关注的人身危险性就是两个,一是危险性的有无、二是危险性的大小。凡是有监狱工作实践经验的人都会看到,罪犯危险性的有无以及大小,实质上反映了他的不正常需要的量以及正常的需要是否能得到满足的状态。当一个罪犯不正常需要达到了一定的量,而正常的需要又无法得到满足时,其人身危险性就向临界点攀升。

    当我们把需要差异性作为行刑个别化的根据时,就摆脱了“危险性大小”这样难以测度的问题的纠缠。我们只需要要追问,他的不正常需要是否得到了有效扼制,他的正常需要是否得到满足?而这种对需要差异性的重视,会在心灵深处给罪犯以巨大的震撼。

    (二)需要差异性根据与法学、事实层面根据

    “从法学层面看,刑罚执行个别化的根据主要是惩戒犯罪者、改造犯罪人、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促使犯罪人适应社会等方面的需要。”这是社会需要。“事实层面上的根据是刑罚执行个别化法学层面上的根据的扩展”,“体现惩戒罪犯需要、体现改造罪犯需要、剥夺罪犯犯罪能力需要、促进罪犯适应社会需要的事实”,这是社会需要与罪犯个人需要的结合,这里较多关注的也是社会需要。
    这种根据说,强调行刑个别化需要的共性,对个性差异缺少应有的重视。需要差异性根据说恰恰弥补其不足——既看到了需要的存在,又看到需要的差异。从根本上说,行刑个别化并不是根据需要,而是根据需要的差异性进行的。

    (三)需要差异性根据与个别公正、个别预防根据

    与法学、事实层面根据相比,个别公正、个别预防根据对个体的需要投以更多的关注。特别是罪犯个体曾经所处的文化体系对个人的影响以及罪犯个体权利的保护成为行刑个别化研究的重点。
    由于个别公正、个别预防根据将重点放在个体需要的差异性上,因而也是片面的。需要的差异性除了考虑个性需要差异,还照顾到社会以及群体利益。

    四、行刑个别化该如何满足需要差异性

    鉴于目前众多文章多是从满足社会、监狱的需要层面探讨行刑个别化,笔者主要想就如何满足罪犯个体差异性需要谈谈自己的想法。

    从满足个体差异性需要的角度看,行刑个别化的具体任务就是,对于罪犯由其独特的文化决定的特殊需要,只要不违法就应设法予以满足。这是行刑个别化最朴素的、最直观的态度。在行刑实践中,要实现这一目标,最起码要做到下面几个方面。

    (一)行刑理念要具有包容性

    从整个人类历史来看,“包容”总是和繁荣、昌盛、进步联系在一起,而偏执、独断、专制总是和战争、不幸、灾难联系在一起。

    从个人角度讲,一个人往往以自我意识及经验为出发点,所以很难接受其他不同的看法。有包容力的人能够接受别人的不同意见、见解、道德观、生活方式等,这种品质对于其自身的发展有很大帮助。

    从根本上说,对需要差异性的包容,实质上就是对文化多样性的承认和尊重。也就是说,要摒弃本文化中心论,提倡文化相对论。文化相对论在20世纪50年代成为一种比较流行的思潮,代表作是美国人类学家赫斯科维茨(J. Herskovits)的《文化人类学》(1964)。主要观点是,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独创性和充分价值,每个文化都有自己的价值准则,一切文化的价值都是相对的,对各群体所起的作用都是相等的,因此文化谈不上进步或落后。[28] 165-166 尽管这一理论观点有否定文化进步之嫌,但却从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每一个文化的价值,有力地批判了欧美文化中心主义和民族中心主义的错误。

    在行刑个别化中,我们也要注意保持文化相对论的基本精神,对任何文化不带有偏见,而是将其视为构成社会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同时,我们还要力求推动文化的涵化。所谓文化的涵化,是指“由个别分子所组成而具有不同文化的群体,发生持续的文化接触,导致一方或双方原有的文化模式的变化现象”。[29] 223推动文化的涵化,首先要了解各文化系统的特点,认清各文化系统都有其保持界限机制、内部结构的灵活性和自我完善机制的特性。在监狱这样一个多种文化汇集的社区中,如何既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又能保持多种文化的相互妥协相互促动,便是实施行刑个别化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其次要掌控各种文化是如何接触与传递的,从而保证文化的涵化有一个良性发展方向。最后要密切关注各种不同的文化两两连接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实际上在人与人(包括罪犯与民警、罪犯与罪犯)的接触中,就实现了文化的连接。当这种连接能满足各方需要时,便承认并鼓励之。当这种连接将对监狱秩序造成威胁时,便干预或者强令打破之。总之,行刑个别化就是要在动态中调整文化涵化的速度和幅度,通过细致而耐心的工作,保证多样性的文化平等共存,并同时保持监狱权力结构的稳定和有效。

    当掌握行刑权的民警具备这种承认并尊重不同文化的品质,同时又学会了如何推动文化涵化的品质,他就能坦然地面对文化多样性的冲击,并能及时做出理性的判断。

    (二)行刑方法要体现灵活性

    行刑方法不同于行刑手段,二者是微观与宏观的关系。所谓行刑手段,亦即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改造罪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根据而形成的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监管改造通常被认为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这一认识也得到了《监狱法》的确认。当然也有人想把心理矫治作为第四大基本手段,但不少学者表示反对。[30]而行刑方法,是指在满足罪犯需要时所采取的灵活多样的方法。笔者曾经带领罪犯从事矿山开采劳动。记得某年夏天,一个高度近视的罪犯找到笔者,说他的眼镜不慎毁坏,在找了多名民警未果后,希望得到笔者的帮助。笔者欣然助之。当他戴上新眼镜时,激动的情绪立即写在满是灰尘的脸上。这种设法满足罪犯特定需要的方法,肯定要比空洞的个别谈话来得更实在,收效也会更明显。也就是说,只要细心地研究罪犯需要,行刑的方法就会自然而然地丰富、灵活起来;而丰富灵活的行刑方法,则必然更加有利于满足罪犯差异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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