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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对麻黄素的法律管制

    [ 石安洲 ]——(2007-10-24) / 已阅36969次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限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报关并于同口岸实际离境。其他海关一律不予受理此类产品的出口报关业务。
    麻黄素外贸出口企业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麻黄素出口购用证明原件向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黄素用于出口,一证一次使用有效。
    麻黄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麻黄素只凭麻黄素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手续,但须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麻黄素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和出口合同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麻黄素外贸出口企业购买的麻黄素只能用于出口。因故未能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运出的,须在出口购用证明有效期满后15日内将出口购用证明退回原发证单位。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未出口的麻黄素。
    麻黄素外贸出口企业须建立专门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账,详细记录出口经营活动,并保留相关记录两年备查;每年3月31日前,核定企业还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上年度麻黄素出口情况。
    麻黄素出口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麻黄素出口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麻黄素储存、运输的管理

    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仓储制度,要设专用库房并指派专人管理。麻黄素的运输必须到省级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许可证,由专人押运。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一证一次使用有效。
    运输麻黄素单方制剂应严格执行公安部发布的《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医疗单位或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运输麻黄素单方制剂六万片或一万五千支以下,持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麻黄素单方制剂购销凭证,可不申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对个人携带或邮寄麻黄素单方制剂数量在100片(支)以下,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医生处方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出境或办理邮寄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或邮寄麻黄素单方制剂数量在100片(支)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携带证明或邮寄证明。携带证明、邮寄证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七、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违反《麻黄素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1)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变更没有上报备案;
    (2)麻黄素生产企业自用麻黄素没有办理购用证明;
    (3)购销麻黄素活动中使用现金;
    (4)没有及时按要求上报有关麻黄素生产经营统计数据;
    (5)医疗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麻黄素单方制剂;
    (6)麻黄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麻黄素时没有及时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没有在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有效期满后15日内将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退回原发证单位。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扩大麻黄素生产能力或增加生产计划;
    (2)不凭内、外销购用证明销售麻黄素;
    (3)麻黄素生产企业自行销售给麻黄素使用单位;
    (4)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销售;
    (5)购用麻黄素的单位自行销售或相互调剂;
    (6)麻黄素出口企业擅自出口转内销;
    (7)转让麻黄素购用证明和出口购用证明者。
    3.对因管理不善,使麻黄素直接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由企业或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领导者责任。
    4.对未经批准从事麻黄素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者责任,并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予以取缔。
    5.对未经批准以技术转让、联营、设分厂、委托加工和兼并等原因异地从事麻黄素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削减计划、暂停麻黄素生产经营活动、停办麻黄素购用证明或出口购用证明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理。
    6.违反《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麻黄素外贸出口核定企业资格的,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核定企业资格,并可给予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核定企业资格。
    7.对于违反出口产品来源限制、违反出口经营活动记录和报告义务、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撤销核定企业资格。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务部可视情节轻重,撤销违法企业的核定企业资格。

    (二)刑事责任
    有以上情节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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