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

    [ 刘秀 ]——(2002-2-28) / 已阅60232次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点相同,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之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关于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个规定比较模糊且不是很全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⑧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在婚姻法中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实际上,婚姻法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很不明朗。可撤销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这是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溯及力的必然法律后果。关键是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有学者认为:他们是非婚生子女,但考虑到这一严厉后果对子女来说是不公平的,会引起不良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将当事人所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⑨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观点,无效婚姻既然自始无效,那么自始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无疑问是非婚生子女,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不保护无效婚姻中子女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无效,但子女是无辜的,而且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自然血缘联系不因婚姻无效而解除,因此,无效婚姻中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如何抚养,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都是双方的子女,各自负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参考文献:
    ① 曹诗权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146.
    ② 薛宁兰 .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J]. 民商法学,2001(8).87.
    ③ 薛宁兰 .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J]. 民商法学,2001(8).84.
    ④ 陈苇. 关于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J]. 法律科学, 1996,(4).91.
    ⑤ 姚红、王瑞娣、段京连、赫作成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解[M]. 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1,55.
    ⑥ 夏吟兰. 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33-46.
    ⑦ 贺丹青.婚姻无效制度核心问题研究[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14.
    ⑧ 袁敏殊.建立违法婚姻无效宣告制度的立法思考[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5),22.
    ⑨ 薛宁兰.如何构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N]. 人民法院报,2001.2.14.
    The Study of Basic Problem about Invalid Marrige System in China
    Liu xiu
    Abstract: The Marrige Law of the Peoples' Rebublic of China was published and carried out. It stipulated invalid marrige system firstly and definitly. It's stipulation is not comprehensive, and there are some questions which deserved inquiring into. This article make a sysmatic study on the law meanings of invalid marrige system, the composes of invalid marrige, the procedure of declaring the nullity of marrige and the legal effect’s of invalid marrige. The author puted forward some new viewpoints in this article.
    Key words:void marriage ;voidable marrige; public good conditions; personal good conditions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