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讲 ]——(2007-10-1) / 已阅14414次
田间检验,应当遵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 3543—83. 3田间检验)规定的程序实施;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GB 4407.1—1996)规定的标准予以质量判定。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农作物种子出苗检验规程》和《农作物种子出苗质量标准》;也未颁布《农作物测产规程》和《农作物产量标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于2006年9月14日对在4月份播种的棉花的出苗率予以推定、对尚未成熟和收获的棉花产量进行预测,既无法定的程序可循,又无规定的质量标准比较。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没有法定程序的项目实施检验,对没有质量标准的项目予以判定,其行为是违法的。
(三)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违法。
依据《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印有统一的认可标志和本质检机构被正式批准的全称的检验报告纸填写检验报告(固定格式),字迹要清晰,一式二份。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仅应做到编写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分别签字即三级签字,并应加盖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印章。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必须准确规范。检验报告应当包括《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检验结论等内容。《测产报告》既未经编写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分别签字,又没有采用国家规定的固定格式,又缺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没有对被检种子的质量与规定要求是否相符作出明确的检验结论,其格式和内容都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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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学习读本》,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编,中国工商出版社 p118。
[2]《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学习读本》,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编,中国工商出版社 p259。
此文由武合讲律师撰写。发表于《中国种业》200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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