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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靠施工纠纷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评析

    [ 臧恩富 ]——(2007-9-15) / 已阅40420次

    (四)、挂靠合同中的税费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在挂靠合同中一般都规定由被挂靠人代扣代缴与施工合同相关的税费,有时则将代扣代缴税费规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如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代扣代缴税费额。关于税费问题,主要应明确以下两点:

    1、挂靠合同中关于税费缴纳标准的约定的效力
    挂靠合同中关于被挂靠人代扣代缴税费具体标准的约定无效。理由是税费的征收主体是国家税务部门和相关的有权收费的行政部门,挂靠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约定税费标准,应按法定的税种、税率、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及计税依据等税法的规定据实缴纳。

    2、挂靠合同中涉及的税费的纳税义务人及纳税标准

    挂靠施工中所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及其附加税、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的税率是在工程造价额的3.27%至3.33%之间,而所得税的多少则要看是以挂靠人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还是被挂靠人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关于税费如何负担,法院的观点是挂靠人应当向被挂靠人支付被挂靠人因挂靠施工而实际支付的税费。笔者认为在依挂靠施工合同的规定以被挂靠人的资质标准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由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被挂靠人实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款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在判令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按其自身的资质标准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则应以挂靠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来确定应交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具体数额,而对被挂靠人按其自身的资质等级所交纳的超额部分的税费则应由被挂靠人自行负担。

    法院在具体个案中,判决以被挂靠的当事人提供的其已经向税务局交纳的相关税费的证据为准,从实际施工人应收取的工程款的总额中扣除该税费。


    总之,挂靠施工表面看来只有三方当事人,其法律关系看似简单,但在具体个案中,如何依法理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确实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法律问题。

    注: 本文原载于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网站之“实务研究”栏目(www.yipi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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