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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民营企业职工持股的法律分析

    [ 金泽清 ]——(2007-5-15) / 已阅65539次

    3、增强公司的凝聚力。职工的劳动成果跟本自身利益密切相关,这有助于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职工持股是一种大股东套现和资产剥离的有效工具。职工持股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资产剥离、股东套现等领域。因此我们认为在目前社会转型期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现在很多民营企业采取的职工持股计划几乎先天不足,因为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与非法集资或无信托组织)。事实上本文中的H公司其案例失败的原因也在与此。

    笔者认为,希望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这个现实问题事实上并不是最好的办法,因为动辄立法成本很高,而且现实是在不断变化中的。笔者从现实出发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

    1、导入信托机构,采取信托持股

    这个是针对目前职工以现金形式出资的,因为职工出资给信托公司,那么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劳资以外的)出现,但是信托公司代表的是职工集体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股东权益的代表,直接参与经营活动决策中去。而工会作为职工劳动权益的代表,与此并不冲突,相反互相协助配合不仅能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企业良好的人力资源运行和人力资本的最优化配置。

    2、先用期权,再使用现金出资

    期权也是一种极为有效的企业激励机制,它是指公司授予特定人员在一定期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认购本公司股票或者股份。由于期权目前来说,是公司与职工之间的附条件民事行为,这个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而且也不对职工人身利益构成损害,自然就具有约束力。期权的行使,既避免职工现金出资后的道德风险也避免万一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要进行后续股权回购等行为的麻烦。

    六、结语

    事实上很多企业把职工持股只是作为一种绩效薪酬激励的措施,而很多职工也只是把这个作为增加收入的一个方法。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职工持股这个工具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个激励工具,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个良好互动的企业文化。

    在企业的危机期或有问题的企业中实行职工持股,职工的信心和参与是拯救企业的重要因素。危机企业如果破产,会影响企业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首当其冲的是企业职工,企业破产以后,职工会失去工作;其次是企业的债权人,危机企业很可能资不抵债;最后,资方也会受到影响,资本投人往往不能得到保全。企业危机并不一定是全面危机,危机可能仅仅是财务上的或暂时的,关键是职工是否对企业具有信心。

    如果职工对企业具有信心,就可以未来若干年减少一定比例工资的方式,购买公司股票,这样不仅可降低企业的未来运行成本,而且有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以达到克服危机、振兴企业的目的。识别一个企业是有困难还是有希望,本企业职工对企业的看法是值得考虑的因素之一。在市场经济中,职工愿意对一个企业出资,就表明职工对该企业具有积极性的评价。

    所以笔者认为实行职工持股真正意义不在于通过股息红利的激励,而是更多的激发职工的创新精神和参与感,并且通过代表职工利益的持股机构组织,形成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制约。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能够形成群策群力,持续创新的企业文化更加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而对于国家来说,职工持股也是有助于提高社会财富积累,稳定社会秩序。

    文献综述

    职工持股最早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职工长期薪酬绩效激励的工具和措施,是从美国引进而来。本人最早在经办此法律事务时候,感觉仅靠公司法(旧公司法)的一些股东权利规定中很难找到相关依据,而且职工持股其主体资格的限制也存在劳动关系和股东关系之间的问题。

    2006年初本人在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www.chinahrd.net 上看到有关美国员工持股计划的文章,以及在中国职工持股资讯网www.esop.com.cn 上了解了各地职工持股规定等法律文件,经过仔细阅读后,发现职工持股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是以国有企业为主,而对于民营企业只是参考价值。这个就促使本人对该课题产生了浓郁的兴趣,因此采取实证方式写作完成。

    本人找出2年前亲自操作的职工持股项目资料,并且向著名公司法律师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杨春宝律师和上海南光律师事务所梅方明律师进行了解和交流。并且在中国德仁集团总经理卢志森先生(浙江大学EMBA)和浙江大学企业管理硕士陈睿小姐(负责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研究)等大力合作下,完成此文,特此感谢。

    金泽清,law.king@hotmail.com


    参考文献

    [1] 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第一版)法律出版社,1996-1版。
    [2]沈晗耀 ,魏德俊:《经营者持股操作指南》,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3] 李玉梅,《中国企业职工持股法律制度的构建》(第一版) ,群众出版社 ,2005-1版。
    [4] 官欣荣,李泫永:《公司法证券法改革与新探索 》(第一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版。
    [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公司法律规章司法解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版。
    [6] 银路,赵振元:《股权期权激励——高新技术企业激励理论与操作实务》(第一版),科学出版社,2004-7版。
    [7] 管晓峰,王志远:《商法》(第七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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