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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国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 卜炜玮 ]——(2007-3-22) / 已阅27015次


    二、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分散机构以逃避居民纳税身份的问题,我国应当适当调整税法中对于法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在原有的两种标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体现电子商务供应商的居民身份的标准。例如,可以考虑对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主要营业地标准,不论跨国公司名义上的总部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只要其大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就可以认为该公司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或者对电子商务供应商使用控股权标准,只要掌握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中国居民,即可认定该公司具有中国居民身份。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不论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务的提供采取什么方式,只要对于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样的效果,那么这种交易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供应商从这种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质。仍以前述购买国外出版的电子报刊为例,如果消费者得到的是通过网站下载电子报刊文档的权利,下载后可以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不限时间地反复阅读,并且可以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对其进行查阅。那么这种购买的行为和购买一张真正的纸质报纸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区别。供应商因此获得收入应该归为销售商品所得。如果消费者得到的只是在线阅览的权利,而无权下载电子文档,那么供应商的收入应该被归入特许使用费的行列。当然,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比这复杂得多,如何将功能等同原则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规则,还需要不断的尝试与探索。


    参考文献
    [1] 刘剑文主编. 国际税法(税法丛书)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2] 陈延忠. 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问题探讨 [A]. 国际经济法论丛第5卷 [C].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2.
    [3] 朱炎生. 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A]. 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 [C].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4] 楼佳蓉.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J].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3): 102-106.
    [5] 廖益新. 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 [J]. 东南学术, 2000, (3): 88-92.
    [6] Tax Policy Office, Ministry of Finance, U. S. A. Selected Tax Policy Implications of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 [J]. International Tax, Vol.25: 159.
    [7] 廖益新. 论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的常设机构概念 [J].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 (4):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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