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蔚冰 ]——(2007-3-9) / 已阅30903次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报告、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6、支付信托利益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TrustLaws.Net:感谢文蔚冰向信托法律网赐稿)
受益人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有:享受信托利益;受益人对信托事务的监控权,有权取消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处理;受托人变更时,受益人有权会同有关信托关系人办理信托事务的交接手续,他益信托的受益者,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信托;受益者有权承认信托终了时的最后决算,通过受益人对最后决算的确认来解除受托者的责任。(www.trustlaws.net)
1、信托利益权
第四十四条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2、放弃信托利益权
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3、清偿到期债务权
第四十七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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