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蔚冰 ]——(2007-3-9) / 已阅30954次
委托人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信托法律、法规与受托人设立信托,并依合同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承担信托合同规定的风险责任等。(信托法律网-编辑)
受托人权利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有:有权根据信托法律、法规、合同,合法地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有权向委托人取得信托报酬,、向受益人收取处理信托事务的费用和要求补偿损失。
1、报酬权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本文原载: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
2、转委托权
第三十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3、辞职权
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义务主要有:忠于职守,妥善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因管理、处理不当或逾越信托权限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时,有义务弥补损失;有义务分别管理财产,即受托者必须将自己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对不同委托者财产也要分别管理。(www.trustlaws.net)
1、妥善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2、忠实义务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信托财产独立建帐义务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4、弥补损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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