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作明 ]——(2007-2-19) / 已阅31195次
(六)要妥善处理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宽严相济在本质上要求对于个案处理包括机制上的安排,即公正和效率要达到一种理想的状态:不多不少。然而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办案中,却面临着以下挑战:一是现有各种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所规定的期限是否科学合理,是长还是短,是否兼顾到相关案件的特点,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是那样规定。二是从快的政策是否会实质上影响到案件的公正。三是“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的法彦如何才能成为检验办案质量的监测标准。四是公正本身是否应当包含效率问题本身。以上问题,需要很大勇气来检讨,但又是必需的。这是科学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也是检验现行刑事政策是否科学的重要维度。
综观本文所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社会治理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其作用的发挥,不但取决于自身改革的深度,还要取决于其他配套措施,单靠刑罚本身,不能解决社会违法犯罪问题。民主改革的推进,经济能力的增长,就业问题的妥善安排,资源的法律配置等等,这些政策综合作用,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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