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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长明 ]——(2007-2-8) / 已阅14313次

        “变型拖拉机”不是拖拉机
       陈长明



    近来,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防控处警大队民警在实行夜间道路交通管理中发现,有相当多的过去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即现在的低速载货汽车)摇身一变,变成了由农机部门发牌发证的“变型拖拉机”了。这些车辆采用多缸柴油发动机作动力,动力大、速度快、外廓大、装载多,之所以要挂上“拖拉机”的牌子,一是为了少缴费,拖拉机比其它机动车在养路费、过路过桥过渡费、保险费、营运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上要少得多;二是为了少受罚,很多地方为了照顾农民的利益,对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比正常的汽车要轻得多,如江苏省就规定,对无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处2000元罚款,而对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人仅处200元罚款.所以一些车主为了减少运输成本,将车辆到一些不规范运作的农机监理部门登记上牌,将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型标注“变型拖拉机”。一些地方的交巡警部门和路面执勤民警明知其有假,但为了“不生事、不多事”,就对此类车辆按拖拉机对待,使得此类车辆越来越多,妨碍了正常的车辆管理秩序,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
    “变型拖拉机”究竟是不是拖拉机?笔者认为“变型拖拉机”不是拖拉机,理由如下:
    首先,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拖拉机类型的车辆有着明确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条第7项注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该条注2还规定:“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农业部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拖拉机类型是指:“1、大中型拖拉机;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3、手扶拖拉机”。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现在道路上运行的所谓的“变型拖拉机”的车辆状况和技术条件不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更何况在农业部法定的拖拉机类型中没有“变型拖拉机”这一车种。

    其次,在车辆的实际使用中,我们发现所有运行的所谓的“变型拖拉机”的时速都大大超过法定的最高设计时速,有的车辆行驶速度甚至达到或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再次,从车辆管理上看,相似类型的车辆,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已全部改为“三轮汽车”,而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低速载货汽车”,到农机部门都成了“变型拖拉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管理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变型拖拉机”不是拖拉机,更不是法定的车辆种类,对其应该按照低速载货汽车对待,而不宜按拖拉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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