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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平等权研究

    [ 周永坤 ]——(2006-12-30) / 已阅55541次

    其次,高考分数线应当同一,否则构成地区歧视。不知始于何时,我们实行了一种“分数歧视”制度:不同地区的考生的分数线不同,同样进入北大或清华,北京考生的成绩与“外地”考生的分数相差悬殊。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它的考生本身受到的教育就比其他地方要好,如果要有“不平等”规定,应当规定本地考生的录取成绩高于外地考生才是合理的。现在的规定构成双重歧视:在享受平等的教育条件上的歧视和违反机会均等的歧视。这一歧视性规定的得利者是那些有权的或有钱的主:他们可以凭权力或金钱将户口迁向对他们最有利的地方,或者即使没有当地户口,他们可以凭特殊的政策享受这一“优惠”。[11]这一政策引发了多年无法解决的高考移民问题。原先向大城市移,现在,人们将目光转向如海南省这样边远的地区。[12]

    当然,分数面前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应当有所“不平等”,但是不平等的规定应当对弱者有利,并对所有人有利。例如,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就是合适的,因为少数民族考生存在许多不利条件,为在机会平等的基础考虑“事实平等”,因此需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作必要的优惠。当然,这种优惠应当是“适度”的。

    2、外来民与本地人享受同等待遇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这一制度是建立在对不同人的身份认可并据此享有不同的权利之上的,这一制度本身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也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宣示的基本宗旨,侵犯人的尊严。这一制度涉及多方面的歧视,所谓“民工子女”入学问题首当其冲。在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应当为当地所有居民提供平等的入学机会。这一方面的同等待遇要求:不得以本地与外地的户籍为标准,只能以居住地为标准决定学生就读学校;当然,更不能设立专门的“等外”学校:民工学校,设立这样的学校本身就是歧视。这一方面,我们已经作了一些努力,但是仍很不够。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规定,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就学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上海市规定农民工子女在就学问题上享受同等待遇。[13]武汉市教育局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可凭暂住证办理一定手续后,到指定的公办中小学或经审批设立的简易学校就读(还是歧视)。[14]这一权利主要禁止下述行为(1)以人的户籍为标准而不是以居住地为标准统一划片就读;(2)民工子女只能进简易的、专为他们设立的学校。(3)禁止对民工子女收取所谓“赞助费”,天下岂有专门要穷人“赞助”的道理?





    据统计,中国现有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约1.2亿。其中,进城农民工学龄子女700万,小学入学率为90%,初中入学率仅为20%。农民工子女失学问题严重,且有逐年增加趋势。

    3、不同身份的人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不能依据其父母所从事的职业、所属团体、思想信仰来决定学生就读学校。这一方面的歧视在改革开放之前普遍存在,当时所谓的“成分”是决定能否升入高一级学校特别是大学的重要因素。一直到现在,我们许多表格上还有“家庭出身”一栏。应当指出,这样的表格本身就构成歧视。现在这一问题在规范上只在少数地方存在,更多的是以权力的形式存在。有权或有钱的孩子进入好的学校是公开的秘密。不过,这样做现在已经不合法。但是在少数落后地方还是明目张胆地存在。例如,2005年6月20日,河北省东光县实验小学和实验小学学前班贴出这样的招生简章:“招生对象——县城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理由是为了严格控制班容量。







    4、男女平等的受教育权

    在男女教育平等权方面,我国有了相当的进步,特别是规范性地歧视妇女的现象已经基本不存在。现在的问题是在执行规范时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女性的现象。有些学校或明或暗地设立了不同的分数线,以少收女生。例如,北大在2005年的小语种招生过程中,男女生设置了不同的分数线,文理科女生分数线分别比男生高出8分和17分。[17]吉林大学在招生时“随时找理由,随时找借口录取男生,淘汰女生”,甚至有时为了招到男生不惜降低录取分数线。《对外经贸大学2005年部分外语专业提前录取具体办法》规定,除了笔试和面试以外,北京以外地区每个专业男女生分别排队录取;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时,也实行男女生分别排队,男女生录取比例为1:1。官方的理由为:缓解该院男女生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而这是经过北京市和教育部学生司批准的。[18]这一现象在小学升初中时就存在。2005年7月,南京外国语学校小长初中的分数线为男生97.5分,女生98分。男生女生的入学比例是1:1。[19] 应当指出,上述做法不仅违反了上述教育平等的规范,也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联合国大会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34/180号决议通过),公约于1981年9月3日对我生效,是我国有效的法律。在这方面,我国香港的做法值得学习。[



    四、平等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四条规定缔约国承担拟订、发展和实施一种国家政策,促进教育上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特别是:“(甲)使初级教育免费并具有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保证人人遵守法定的入学义务;(乙)保证同一级的所有公立学校的教育标准都相等,并保证与所提供的教育的素质有关的条件也都相等;(丙)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级教育的人的教育以及他们根据个人成绩继续接受的教育,以适当方法加以鼓励和推进;(丁)提供师资训练,无所歧视。”这就是,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均衡地配置教育资源,以使公民能(大体上)平等享受教育资源。这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









    发达国家公立中小学基本上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政策——无论你搬到什么地方,只要有了固定的住所,就可以到当地的学区委员会申请子女入学。学区内任何公立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所属学区内的孩子入学,孩子也不能选择学区之外的学校入学。美国全国10万余所中小学中,3/4为公立学校,容纳了近90%的学生。公立中小学不仅免学费,也免杂费、教材费。除此之外,低收入家庭儿童还享有联邦政府的资助和“儿童营养计划”提供的免费早餐和午餐。[21]韩国从1970年开始推行“教育贫穷化”政策,撤销一批名门学校,实行初中升学面试。他的中小学基本上是公立,老师无论在汉城还是在乡下教书薪水都是一个样,全国统一。日本在改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方面三管齐下:拨款一视同仁,教师定期流动,校长定期流动。中央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转移支付比例,从而确保义务教育对于贫富地区的儿童一视同仁。日本中央政府直接负担教职人员的人头费,消除不同学校教师待遇的差异。上述两方面的规定使得即使在边远落后的乡村,中小学的师资条件和硬件设施都能达到规范化;有些仅有几个学生的学校,也建有体育馆、游泳池,音乐、美术、劳动技术课的老师和设备一应俱全。日本的法律规定:一个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不得超过5年;校长任期两年,连任者需在校际之间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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