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什么?

    [ 潘志国 ]——(2006-10-24) / 已阅76202次

    B、修正案增加强制乞讨犯罪行为,是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
    C、本条犯罪的罪名,笔者认为可考虑定为“强制乞讨罪”,具体的罪名有待于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对该罪名做出统一认定的补充规定。
    六、涉及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部分的,共2条,包括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1、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是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行为另书一款规定,并设定新的量刑幅度,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
    A、修正案将开设赌场犯罪最高刑由3年提高到10年,加重了对该类犯罪的处罚和打击力度。
    B、基于赌博与开设赌场是不同的犯罪样态,故笔者认为应将开设赌场犯罪另行定罪为宜,可考虑定为“开设赌场罪”,这还有待于最高院和最高检能将该罪单列规定了。
    2、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是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对象“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增加“情节严重”的行为样态,并规定相应的量刑幅度“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
    A、修正案将“赃物”修改为“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排除了有罪推定,对“犯罪所得”的描述更客观,并具有科学性。
    B、修正案将本罪的最高刑由3年提高到7年,加重了对该类犯罪的处罚和打击力度。
    C、本条犯罪的罪名,基于“赃物”描述部分的删除,其相应地罪名也应做出调整,笔者认为可考虑修改为“洗赃罪”或者“非法处置赃物罪”,以简化对本罪的描述。
    七、涉及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部分的,共1条,即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八条)(循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是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本条的第五款,规定了“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点评】
    A、修正案新增仲裁人员枉法裁判罪,是对刑法规定的枉法裁判行为的有力补充,完善了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裁判犯罪行为的立法结构,这对于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将起到积极作用。
    B、本罪的量刑幅度,与司法活动中的犯罪量刑幅度有着明显的不同,是基于两种裁判行为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危害后果不同而做的区分,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C、本条犯罪的罪名,笔者认为可考虑定为“仲裁枉法裁判罪”,已与司法审判活动中的犯罪罪名相协调。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条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七条条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八条条文。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