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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立法意图角度理解自首

    [ 谢侃 ]——(2001-10-19) / 已阅32878次

    从立法意图角度理解自首
             
      自首作为一项刑法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在夏禹时期就
    有成文法加以规定,直至现在,自首制度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首制
    度要发挥其应有作用,就必须正确认定自首情节, 然而自首的认定并
    非一蹴而就,从程序上看第一要有司法依据, 第二要有证据认定的相
    关事实, 第三要有严密的法律逻辑把上述二者相联系相比照才能得出
    结论与否为自首。就法律规范而言, 我国现行刑法较之1979年刑
    法更进了一步,确立了自首的概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的),但仅此18字是不足以让办案人员依托其操作的, 对
    此最高人民法院于98年4月作出法解(98)8号解释对自首具体
    应用作出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司法依据的内容。 但实践中的
    问题是纷繁复杂的, 并不一定会按照这些内容规定的例式出现一样的
    个案。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办案人员只有透过作为书面表象的法律看到
    法律背后的东西即立法者的意图,从意图上理解把握认定自首的要件,
    从而在办案人员头脑中形成一个对自首的概念的体会, 知其书面之形
    知其书内之意,这样在实践中碰到各式各样的个案才能随机应变, 不
    至于生搬条款机械适用或无所适从,随意裁量。
      一、立法意图
      意图就是指行为的目的,法的意图就是指法所要达到的目的。 此
    处的法指的是法律规范,它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等。 从
    现有关于自首内容的规范来看, 只有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两类。笔者认为,自首的立法意图即是自首制度所要发挥的作用。 首
    先自首有体现法律公正,做到罚当其罪的作用, 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
    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次自
    首有改造罪犯的作用,自首制度是对罪犯自首行为的肯定, 使罪犯内
    心产生变化,感到法律的公正,感到不同行为有不同的待遇, 从而达
    到改造目的;再次,自首制度还有对广大罪犯的昭示作用, 促使未自
    首罪犯归案,使其知晓有自首行为的益处,从而产生趋向作用;最后,
    自首制度的确定虽目的不在司法成本的减少, 但实际效果却起到降低
    司法成本作用。
      二、从立法意图角度谈一下认定自首的几个问题。
      (一)、自首的主体
      首先笔者认为自首主体有两种,一为自然人,二为单位。 自然人
    能够作为自首主体,是毋用置疑,而单位作为自首主体, 因为实践中
    较少出现,因而还有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从常规来看只有有精神的生
    命体的人才能去自首,单位没有思想没有精神无法自首, 即使有这种
    行为出现也只能是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认定自首, 不能认定单位自
    首。笔者认为此观点有不妥之处, 因为第一把自首主体的要求定在有
    精神、有生命上太过极端,单位虽然没有精神,没有生命, 但不能说
    没有意志,单位有自己的机构,可形成自己的意志, 只要肯定了单位
    意志的存在就具备了自首的可能,而不需要非有精神;第二, 从法律
    规定上看,刑法既然规定了单位能作为犯罪主体, 同时又规定了刑罚
    对象要罚当其罪,就说明一切刑罚对象包括单位也存在自首。 只是在
    认定单位自首时重点放在鉴别作出自首行为的名义个体是谁, 名义是
    单位就认定单位(如有盖有公章的投案材料)名义是责任人员就认定
    责任人员,若是能代表单位的责任人员, (如法定代表人)那么二者
    均可认定。
      其次,笔者认为自首主体必须是有罪的主体, 没有罪就失去了自
    首存在的基础,如正当防卫的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去自首,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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