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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世纪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反思中国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

    [ 黎广军 ]——(2006-9-19) / 已阅39512次

    最佳行为承包商按工程价值分级。据2000年标准,一千万澳元以上工程,最佳行为承包商的质量管理要达到持续改进阶段,其余评估项目要达到最佳行为阶段;200~600万澳元工程,全部评估项目要达到持续改进阶段以上;如此等等。其它评估内容还有履约情况、投标记录、索赔处理、财力、执行规范等。承包商每年要向政府提交财务审计报告,资产净值(总资产-总负债)不得低于工程价值7%以限制其承包金额。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考察承包商总部和工地,调查其过去3年的履约情况,并由一个委员会作出评定。政府还不断提高评定标准,促使承包商不断进步,例如1999年政府提高标准时有6个最佳行为承包商落榜。而承包商履约报告是监测承包商能否持续满足规范的制度,可令其丧失投标机会,甚至从政府工程名单除名。

    统计资料显示,C21合同可将造价超支控制在3%以内,多项指标都优于其它合同。1988年澳洲200年庆典,政府进行大规模建设,工程造价两年超支了40%。类似情况发生在2000悉尼奥运会,建设规模更庞大,工程造价却保持平稳。新南威尔士州首府就是悉尼,而C21合同也是悉尼奥运会的产物。2000年政府工程中最佳行为承包商占29%,却承揽了70%政府工程。政府目标是最终只雇用最佳行为承包商。

    C21合同鼓励创新,不设工程师,采用里程碑或比例付款方式,设有沟通和预警机制以清除误会或谋算,写作简明清晰,在线版(www.c21.dpws.nsw.gov.au)条款附有注释和问答。C21合同适用100万澳元以上工程,另有小型工程合同、迷你型工程合同、分包合同和私人工程合同等版本。1999年C21合同发行第二版。

    2003年新南威尔斯州政府颁布第一版《GC21合同通用条件》并于2006年6月修订。GC21完善了C21。2005年政府以《采购行为规范》取代了有关规范,增多了评估项目,并规范了整个供应链的行为。

    1999年新南威尔斯州议会颁布了《建筑施工行业付款保障法案》。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顾问等可将付款争端交给一位裁决人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付款人必须5个工作日内执行,否则索赔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暂停施工、供料、服务。付款人有权申请法院复审,但争议金额必须保全。如双方对裁决人选不能达成一致,由政府授权机构指定一位裁决人。C21和GC21合同引入了该法案并将裁决人称为“估价师”。

    4 香港的工程合同

    香港工程合同以英国工程合同为基础,其中建筑工程合同参照JCT合同,设有建筑师和测量师,建筑分包合同也有测量师;其余工程合同参照 ICE合同系列,只设工程师。政府工程合同系列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土木工程合同、设计与建造工程合同、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各类定期工程合同等,目前为1999版。

    1998年香港工务局聘请国际著名顾问杰西B.格罗夫(Jesse B. Grove III) 评估政府土木工程合同、设计与建造合同的1999版草案。格罗夫报告引言之后的正文第一句话是:“政府应远离‘独立工程师’概念,明确转向保留雇主的权威。”报告否定了测量师学会提出的“独立工程师”建议,并否定了“重新测量交付制度”(remeasurement delivery system)。格罗夫还认为政府工程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合理,特别是场地风险。后来这两部合同未设立独立测量师。香港政府拥有大量各类测量师,例如工务局建筑署工料测量处。

    1999年香港发生连串“短桩”事件,两栋高层“短桩居屋”被拆除。此事引起社会震动。2000年1月香港工务局制订了“工务工程承建商表现指数制度”,评估承建商过去三年表现,低于55分者不能参加投标;房屋委员会也推出了“承建商表现评分制2000”。2000年4月董建华特首下令成立建造业检讨委员会;2001年1月委员会主席唐英年提交了著名的“唐报告”《建造业检讨委员会报告书》(中文版172页)。报告认为香港建造业造价高于其它先进国家,工人训练不足,工程素质低,工地意外率高,存在贪污腐败、敌对、效率与效益低下等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彻底改革,并提出了109条改革建议,包括合作伙伴关系。

    为落实唐报告,香港成立了临时建造业统筹委员会,下设六个工作组,带领建造业进行改革,并开始推行分判商和工人注册制度。香港建造商会要求会员签署《建造业改革承诺书》,对行为标准、道德、质量、安全、环境、雇佣与培训、生产效率、伙伴关系等作出承诺。政府工程开始推行合作伙伴关系,并实行承建商表现报告制度。承建商表现报告包括工艺、进度、安全、环保、组织建构、一般职责、行业意识、资源、设计、紧急事件处理等10个方面,由工程监理评估并填写报告,送发包人审核,录入工务局中央记录系统。表现不好的承建商给予暂停业务、降级、除名等处罚。经数年努力,2006年5月立法会三读通过了《建造业议会条例》,标志着香港建造业改革进入了新阶段。

    香港私人房屋工程的“建筑标准合约”出版于1968年,以英国JCT63为范本并作了少量修改。由于业界习惯了该标准合约的判例包括英国JCT63的大量判例,因而缺乏改革动力,以至该标准合约使用了近40年,远远落后于世界潮流。在唐报告促进下,2005年4月香港终于发行了新版建筑标准合约。该标准合约继续设有建筑师和测量师,吸收了许多判例的原则,并响应了格罗夫报告和唐报告的部分建议,其策划机构JCC由香港建筑师学会、测量师学会、营造师学会组成。JCC已更名为JCWC (Joint Contracts Working Committee 联合合同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2005建筑标准合约。

    5 当前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

    5.1 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
    工程合同的首要问题是:谁可以进入合同?
    作为最大业主,政府运用其强大购买力改革建筑市场,建立公开、透明的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准许卓越承包商优先参加投标并以较高报价优先中标,激励承包商建立追求卓越的企业文化以努力争取成为政府和私人部门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这样建筑市场将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转包挂靠、偷工减料等现象将绝迹。

    5.2 建立项目性合作伙伴关系

    项目各方建立共同目标和互信互惠的合作伙伴关系,统一指挥,协同工作,增强沟通,避免争端,以实现超常规的效率和效益并达到共赢。合同必须合理分配各方权利、义务和风险,条款必须简洁清晰,职责分明,尽可能避免发生对立和冲突。发现问题立即发出预警,马上协商解决。定期例会和中期评估报告是督促承包商持续进步并检讨履约表现和合作伙伴关系的机制。

    5.3 建立争端裁定委员会(DAB)制度

    合同双方协商失败时合作伙伴关系就面临危机,必须迅速解决争端以免陷入恶性循环。传统上由工程师作出决定,但工程师既当业主一方的运动员又当合同双方的裁判员,其角色既混乱又尴尬。假如由双方共同授权和付薪,这样的工程师应是独立公正的,但这不是工程师而是裁决人。DAB裁决人就是独立公正的既懂法律又懂技术并且是合同双方都信赖的资深专家。目前各国工程合同普遍引入了DAB之类的制度,传统三角模式“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正在转变为“业主—裁决人—承包商”。如将争端直接提交仲裁或诉讼,旷日持久的审理程序必然摧毁双方的合作关系。

    5.4 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Milestone Payment)

    传统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按月计量支付,竣工后再次重新计量。但中期计量花费了许多资源和时间,既无增值效应,也无助于工程进度,反而无端造成冲突。承包商总是千方百计多计量以便“早收钱”,业主总是想方设法少计量以便“迟付款”,而实际上许多现场项目都难以合理准确地计量支付。承包商还普遍采用了“前高后低”报价法,抬高前期项目单价,以至前期工程付款远高于工程价值,结果还影响了后期工程进度。

    里程碑付款方式指:在网络图关键路线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进度里程碑作为合同分段目标和支付时间点。例如建筑主体结构每完成3层付款一次,如此这般制订分期付款表,各方合作共同努力达到各个里程碑目标。目前FIDIC 合同系列都有分期付款条款。香港2005建筑标准合约也增加了这种方式,以响应“唐报告”5.73~5.76款建议的“按进度里程付款方法”。而香港地铁和新机场等政府工程早就采用了这种方法。
    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双方都准确地知道什么时候付多少款,有利于资金筹措和简化付款程序。此外,与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的JCT合同不同,美国建筑师协会的AIA合同只设建筑师而不设测量师,按工程完成比例支付进度款,不做中期计量,而我国惯例也是按工程形象进度比例支付工程款。AIA施工合同通用条件于1911年出版,目前为第15版A201-1997。

    5.5 目标造价合同(Target Cost Contract)

    目标造价合同由双方合作共同控制造价,并共担造价风险。如造价超出合同目标(总价或单价),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担超出的金额,反之,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节省的金额。这种合同要求公开帐目,主要用于风险较大的工程,例如地下可能存在不利条件。NEC合同的主选项C、D就是目标总价合同和目标单价合同。

    5.6 项目合作伙伴关系合同PPC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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