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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真理和强权——国际法与武力的使用》

    [ 严佳维 ]——(2006-9-9) / 已阅24272次

    恐怖主义活动由来已久,但只是到了20世纪后半叶才以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出现,震惊世界的9.11事件是恐怖主义分子的巅峰之作。美国显然绝不能容忍恐怖主义活动侵犯本国的利益,自然要对其进行严厉报复和打击。2001年美国以“自卫”为名对恐怖主义实施军事打击,开始了阿富汗战争,颠覆了塔利班的政权。其后2003年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理由之一就是“伊拉克政府同‘基地’组织勾结,窝藏恐怖主义分子”,而战后的结果表明这纯粹是美国在捏造事实。虽然美国遭受的9.11恐怖袭击令世人同情,但其大打反恐牌,把反恐的战火眼蔓延到其他主权国家,显然是违背国际法的。最关键的是,美国首先要做的是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然后还需考虑切实有效的反恐方法。又如路易斯亨金教授所言:“国家间使用的武力并不是解决恐怖主义灾祸的办法,甚至算不上一个重大的威慑。实际上,当代的恐怖主义很少是由国家所从事的;许多国家宽恕了它,但法并不也不应允许对从事了恐怖主义活动的国家动用军事力量”。 只有在联合国轨道上通过国际合作进行的反恐行动才更加具有合理和合法性。
    4、预防性自卫
    预防性自卫来源于对《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扩大化解释,伊拉克战争就是典型的例子,美国声称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美国构成了威胁;美国是在受到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威胁下采取行动的,是“先发制人”。在布什政府看来,先发制人的战争是在敌人发起袭击前先下手为强的一种合法的手段。姑且不论战后发现伊拉克并不存在美国所谓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伊拉克也没袭击美国的企图是对美国侵略行径的无情嘲讽,即使伊拉克有袭击的企图,预防性自卫这个说法理论和实践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这就好比一个人发现一个过去和他有过过节的人有想买枪的企图,这人越想越觉得他可能已经买了枪并马上会干掉自己,于是他采取“预防性自卫”,把那个人先干掉了,最后他发现那人没有枪,家里甚至连把刀都没有。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他罪责难逃!美国干的就是这事!它提出的“预防性自卫”的概念,完全是对宪章第51条的扭曲,是违背宪章原则精神的十足的强者逻辑。
    以上是近年来武力使用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当然,武力的使用自然还包括干涉和反干涉以及一些传统的领土、民族、宗教争端等,这些传统问题在此限于篇幅就不再进行专门讨论了。接下来,我就上述问题中表现出的联合国的软弱性、宪章的缺陷以及联合国如何在上述武力使用中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先哲有言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古往今来,要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在其制定后,关键都在于执行。作为在武力使用方面约束国际社会成员的《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也不例外。各国能够自觉遵守的效果固然最好,但这在许多情况下只是一种应然状态而无法实现,因此就需要联合国监督执行。在执行宪章的禁止使用武力法则时,联合国主要是通过安理会来进行的。虽然安理会在这一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在超级大国推行霸权主义的情况下,曾经适应了时代需求的“大国一致”原则不是成为强权政治的工具,因而在许多时候安理会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一些途径:第一,扩大安理会的组成规模,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常任理事国及理事国的名额;第二,对“五大国一致”的表决机制进行改革,必要时以联合国大会代替安理会来执行宪章法则,尽管需解决的问题不少,但无论如何总比任由大国推行其独断意志要好得多;第三,有必要建立起具有实际的威慑力而足以事先预防破坏者轻举妄动的执行集体安全机制的强大机构,国际军队是首选,这一军队必须由各国共同配备并由安全组织直接管辖;第四,加强国际合作,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运用集体安全制度制约强权国家的单边行动。
    其次,从《联合国宪章》自身的角度说,其也存在着缺陷和不合理的地方。就拿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来说,其是最重要也是最富有争议的条款之一,不可否认,该条款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条款在措辞上都有模棱两口的地方,这些模糊点为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特殊政治利益解释条款留下了弹性的空间。然而,对此关键性的条款是不容其含糊其辞、各取所需的。 鉴于《联合国宪章》修改的启动程序极其困难,由联合国对一些条款作出较为明确的解释未尝不是解决的办法,比如说严格区分合法和非法使用武力的法律界限,对自卫权规定作狭义的解释等等。
    总而言之,二战后的几十年来国际法的权威一直受到了强权政治的破坏,有其内在原因,也有外在因素。但我们看到,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旋律下,维护国际和平和稳定、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威严是每一个爱好和平的主权国家及其人民所坚持和向往的。以美国为首的霸权国家妄图以强权代替平权,以非法使用武力代替集体安全保障在现代社会是行不通的,走向衰亡是其必然结果。强权必然受到日益发展的国际均势制约,当代国际法的原则制度将在曲折中不断发展,人类普遍持久的和平一定会到来!




    参考书目:
    1、《“规制主义”------冷战后的美国全球新战略》 理查德•N•哈斯著 新华出版社 1998年版
    2、《外交与威慑------美国对华战略》 吉姆•赫尔姆斯著 新华出版社 1998年版
    3、《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法理分析》 黄瑶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4、《主权、人权、国际组织》 李先波等著 法律出版社 2005版
    5、《武大国际法评论(第三卷)》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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