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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佳维 ]——(2006-9-9) / 已阅26862次

    由中日东海问题看国际争端的解决

    严佳维


    摘要: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则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的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有待借助其他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尽快地把东海这一“对立之海”变为“协力之海”,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 中间线原则 自然延伸原则 钓鱼岛 国际争端 国际法院

    东海是中国所濒临的第二大边缘海,东海问题极其复杂并且早己存在,但突然间在这两年的时候,东海问题一下子成为中日两国间的热点问题,并且争议冲突愈演愈烈,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东海问题之所以一下子白热化,可以说中国在东海所谓的争议区内开发油气田是导火索,尤其是春晓油气田的迅速发展引起了日本的恐慌和强烈不满,双方自04年5月30日起至06年3月6日举行了四轮东海问题磋商,但在原则性问题上并没有取得丝毫突破和进展,就连原本定于05年末举行第四轮磋商也因一些政治原因被推迟。这样的结果并不出人意料,中日双方能否通过谈判解决东海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如果东海问题恶化的话,将有可能会引发两国间摩擦。东海问题是一件很危险的、也是让人非常担心的事情。
    我们应该意识到在这个时候,日本提出东海问题并大肆渲染,显然是别有用心的。原因我不敢妄加断定,但绝不外乎是资源经济、领土问题,甚至还有如不少军事、政治评论员所言的军事和政治阴谋。在此,我也不想老生常谈,恕不详述。
    我想说的是,不管日本此时搬出东海问题有何居心,东海问题已经存在这么久并且需要解决这是个事实,我个人觉得中国也应就此机会将东海问题尽早解决,中国显然没必要也千万不能落入日本的圈套即力图趁中国国力未足之机,将中国拖入边界冲突,制约中国发展。若不能有效解决这一争议,近则影响2008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远则由于中国近年经济增长过热,必将会经历一个国民经济增长极限式的回落,回落将持续两年以上,在此期间产能过剩,企业经济效益被压缩,国民收入有可能发生二十年来第一次较大下降,不满的种子会引发社会问题。这种不稳定状况是正处于发展期中的我国最不愿意见到的,所以说有问题就要解决,拖着不办不但不利于中国的长远发展,还会让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认为我们是理亏。
    综观中日东海问题,主要就在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首先必须强调的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两个法律性质上不相同的管辖海域的分界线,是两个单独的问题,需要和日本方面分别进行协商谈判。虽然最终的谈判结果并不排除以单一线划定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可能,但中日东海划界不能在一开始就把两者混为一谈。
    日本在这一点可谓费尽心机,混淆视听。1982年,日本向中国交通部首次提出中日之间的海域应依据“中间线”原则划分。一方面,日本所提出的这条所谓的中间线实质上是中国大陆沿岸与日本岛链沿岸及钓鱼岛之间的中间线,是以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而且钓鱼岛作为划界基点为前提的,政治野心可见一斑!另一方面日本在东海的大陆架只是狭窄的岛架,与中国由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来的广阔的大陆架自然是不可相比。因此,这才是处于地理劣势的日本愿意只提中日在东海需要划分专属经济区,而不提也需要划分大陆架的根本原因。
    然而日本很显然是忽略或是不想考虑这一点----专属经济区,主要是一种资源管辖区,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对于海域、海床及底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由于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所以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的行使,主要涉及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同时意味着沿海国对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行使权利时,大陆架制度优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显然中日争议的目的是争夺海底的油气等资源远甚于海里的生物资源,所以我想接下来重点谈谈关于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自始主张应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据此,包括钓鱼岛所处的海床在内的广阔而平缓的东海大陆架向东延伸至冲绳海槽,这个大陆架本身就是中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天然的属于中国,而深2940米的冲绳海槽则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
    相反日本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应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日方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日中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它只是紧密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偶然凹陷,它同挪威海槽一样,不能成为划界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不考虑中日相向大陆架间的具体情况而平分划界。据此划界,中日大陆架界限将在冲绳海槽以西,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有石油储藏远景的大部分海域。
    另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归属及地位问题,也是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它直接影响东海大陆架划界,由于钓鱼岛的战略重要性和附近资源的可观性,中日双方都不会轻易地放弃对其的权利主张,为此如何确立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基于双方一直不下,都坚持自己的一套划界标准,我自然联想起国际争端惯用的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分为法律争端、政治争端和混合型争端,可以通过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亦或两者并用进行解决。对于东海问题,如前所述是一个复杂的混合型争端,同样可以通过政治和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但解决过程中中日双方应坚持一条基本原则即《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我想只要双方始终都能坚持这一原则,即使不能达成共识,也不会出现兵戈相向的结果,毕竟战争是双方乃至全人类都不愿意面对的。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有谈判和协商、调查、斡旋和调停等,至今为止,中国和日本都将东海问题视为两国间的内部问题而进行了三次磋商谈判,并没有找无关第三方进行调查或斡旋,可能双方对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充分信心亦或不愿他人插手这个利益冲突区域。但我个人并不看好,首先是两者在东海问题上原则根本对立,采取其中一方的划界原则均不能满足对方的利益需求,而任一方至少现在都没有表示出稍微妥协的趋势,尽管中国提出了在争议区“搁浅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但先前日本是态度强硬地拒绝,后来在第三轮会谈中又提出所谓的“共同开发”方案,却是要求包括在东海中间线以西、中方正在采掘的春晓、断桥、天外天和龙井四个油气田,这种得寸进尺的行为显然是中国所无法容忍的。其次,大家都明白,中日间存在的争议和冲突历史悠久,背景复杂,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问题怎么会这么容易商谈解决?否则早在80年代中日关系蜜月期就解决了。并且很难想象未来甚至是现在没有第三方在从中作梗,不要说我是危言耸听,因为想借东海问题刁难中国的大有人在。总之,我并不期待双方能够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中日东海问题,尽管通过谈判缔结协议划定界线是最好的办法。
    若政治方法无法解决,解决国际争端还可以通过仲裁或司法解决的方法。比如说将东海问题交由仲裁或国际法院进行解决。日本就一直声称要将东海问题交由国际法院解决,作为想尽可能客观地看待东海问题的我来说,把东海问题递交仲裁或国际法院裁判未尝不是一个值得公正的方法,既然双方都称自己有理,与其喋喋不休,不如到国际法院来个公平裁决。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均可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当事国。各当事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案件原则上是自愿的,但对曾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国家,当它们之间发生争端时,只要一方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另一方就必须承认法院有权受理该案。受理案件由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国均应遵守。如当事国一方不履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当事国的另一方可提请安理会确定应当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但是欲达到此目的,得首先解决一些问题,比如说中国并不接受国际法院的裁判管辖,站在中国的立场,过去不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有其历史原因,而在现在的社会背景下,中国完全可以只就某一问题接受国际法院的裁判管辖,就象1947年“科孚海峡案”中英国诉阿尔巴尼亚,尽管阿尔巴尼亚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未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裁判管辖,但其为了解决争端还是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但它事先强调它在本案中接受法院管辖权决不构成未来的先例,中国也完全可以这么做,针对某一特定争议接受裁判管辖符合现代中国各方面发展的需求。
    若中国和日本都同意将东海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裁决的话,我想综合自己对一些类似案件的理解谈谈自己的想法。
    首先是1967年北海大陆架案,这是第一个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大陆架划界争端的案例,在这个案子里国际法院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方法发表了重要意见:一、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划界方法,但所谓的“等距离原则”并非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而且不论是在《大陆架公约》签定之时还是在本案判决作出之时均非一项国际法规则。二、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进行,以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三、按公平原则依协议划分大陆架疆界时,应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而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部分。
    又如1985年国际法院对“利比亚和马其他大陆架案”的判决中认为:可划归任一当事国的大陆架区域自各该国海岸量起均不超过200海里,故不能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自然延伸原则中得出划分大陆架区域的标准;为在本案中实现公平划界应予考虑的情况有当事国海岸的一般形状、相向位置及其在一般地理环境下的相互关系,当事国相关海岸的不同长度和彼此间的距离等。
    从上述的两个案件中,我们可以设想中国若要在判决中处于有利地位,必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确定中日间存在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土自然延伸部分,其中包括确认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否则易遭造成“利比亚和马其他大陆架案”中因法院不能充分确定利比亚所提出的两国间存在一系列海槽(所谓断裂区)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分界线,而在判决中对距离标准或中间线方法赋予了重要作用,对自然延伸原则未给予太多的强调。二、解决前面提到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问题,我认为中国极有可能会避免在钓鱼岛问题上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的,当然如《大陆架公约》第121条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考虑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实际情况,它不应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尽管公约第121条第1款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岛屿可拥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由于公约对岛屿的概念属性等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且钓鱼岛等的主权存在争议,因此,中日应协商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赋予其零效力,这符合国际司法实践,也极大地便利了目前东海争议解决向前推进。
    从过去历次有关的各国大陆架案的判决情况来看,国际法院并没有在一个案件中单独地使用过自然延伸原则或是中间线原则,而是采取了“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以取得公平结果”这一折衷划界原则,从我个人的观点看,若把中日东海问题提交国际法院,很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以中国的略微让步而告终,划界结果可能会同“利比亚和马其他大陆架案”相似,即把界线由中间线向东平移一段经度,处在冲绳海槽的西侧,这样也许会皆大欢喜。界线划好后,中国和日本应该会就界限附近的海底资源开采达成协议,因为在大陆架的划界实践中,常包含维护矿藏统一性的条款,使用最多的一种是简单地建立原则性的规定:如有跨过边界线的共同资源,双方当事国有义务进行谈判协商,达成协议。以避免划界后出现日本或中国提出对方在界线边开采油气吸走了自己界内资源的争议。二则双方若仍不满意上述划界方法,就可能和中国当初提议一样先将中间线和冲绳海槽之间的区域定为争议区,然后双方订立合作条约,其情形同1989年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订立《关于印度尼西亚东帝汶省和澳大利亚之间区域内的合作区域条约》极为相似。
    以上是我由中日东海问题想到的一些不成熟甚至可能是错误的想法,希望老师给我指明,但不管怎么说,站在中立的角度,我衷心地希望中日两国可以通过各种外交或司法手段,尽早解决东海问题,将东海地区由‘对立之海’变成‘协力之海’,这才是两国人民乃至世界和平发展所期待的!


    参考书目:
    《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 袁古结 法律出版社 2001版
    《国际法》 邵津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版
    《国际法案例教程》 梁淑英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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