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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及其完善

    [ 孙德国 ]——(2006-8-15) / 已阅33348次

    6、健全陪审员责任追究制度。《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陪审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陪审职务违法审判,违法裁判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免除其陪审员职务,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应进一步健全陪审员责任追究制度:(1)对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拒不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三次以上的,由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职务。(2)对陪审员履行职务时违反审判纪律或违法审判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职务,并由任职法院向其所在单位发出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3)对于因陪审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视情节轻重由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参考文献:
    1、汤维建著:《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论争――简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造》,载于《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2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魏敬胜、刘建军著:《关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载于《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
    3、何家弘著:《陪审制度纵横论》,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3期。
    4、谭世贵著:《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颜运秋、宁松著:《论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及其实现》,载于《当代法学》2000年第6期。
    6、李昌道、董茂云著:《陪审制度比较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
    7、王敏远著:《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8、蒙振祥著:《陪审制的理性与理性的陪审制》,载于《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9、叶青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的思考》,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10、肖天存著:《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我国陪审制度之重构兼——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之不足》2005年7月4日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
    (孙德国 251900 山东省无棣县法院 0543-6360036 sdgbz@sohu.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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