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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研究

    [ 欧锦雄 ]——(2006-7-18) / 已阅28301次

    (二)审判观摩。审判观摩是让学生到审判法庭现场旁听、观看法庭审判的全过程(或让学生观看审判全过程的录像)的实训教学方法。通过审判观摩,让学生学习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的法律综合能力,以及检察官、律师在法庭展现的法律技能。审判观摩包括法庭现场的审判观摩和录像的审判观摩。这一实训方式可以作为各单项实训模块和综合实训模块的实训活动中的一个辅助实训方式。这一实训方式和仿真模拟法庭的实训方式结合起来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综合技能。
    (三)仿真模拟法庭。它是指选用一个真实的案例,让学生充当各个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模仿已观摩过的各种真实法庭审判的情景,按诉讼法(或其他程序法)的规定,进行模拟审判的实训活动。仿真模拟法庭从形式到内容应尽可能模仿真实法庭审判情景。仿真模拟法庭的实训方式主要是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职业能力。一般而言,大多数综合实训模块的主要实训方式应为仿真模拟法庭。对于程序法单项实训模块而言,仿真模拟法庭也应为其重要的实训方式,但是,其实训的目的主要侧重于对程序法的一些基本技能和知识的培养。仿真模拟法庭可以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职业能力,它最能体现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办学特色,也是较容易在校内全面开展的实训活动,因此,这种实训活动应经常开展。对于每一个学生而言,在学校的学习期间里,至少应参加仿真模拟法庭10次,至少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各两次以上。经过多次仿真模拟法庭的实训,学生的综合法律职业能力将逐渐形成。
    (四)“法律诊所”实训。诊所教学法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教学法。它仿效医学院培养医生的方法,由法学院具有律师执照教师充当“医生”,学生跟随教师办案。这种“法律诊所”式实训可以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的综合能力。这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法律实训方式。但是,随着高考扩招,各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学生较多,学校里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显得较有限,因此,在整个学校全面推广这种实训方式是有相当难度的。虽然如此,我们可以仿效其他一些法律院校的做法,在学校里建立“法律义务咨询站”选定一个面向广大群众的适当地址,每天开展法律义务咨询活动,由高年级学生轮换值班,同时,也应有法律教师轮换值班,在学生遇到难题时,由老师帮助解决。法律义务咨询实训可归类于“诊所式”实训,它可以使相当一部分学生能直接参加现场实训,这是一个值得尝试的实训方式。
    (五)到法律实际部门实习实训。在法律实际部门实习实训主要由实际部门的办案人员直接指导学生进行,这种实习实训时间较长,一般在三个月以上。如果实际部门的办案人员能悉心指导,学生又刻苦肯干,那么,经过这一实训阶段,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应大有长进。然而,在实践中,曾有一些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对于学生的实习实训不闻不问,不少学生在这一实训阶段并没有学到太多的东西。因此,在这一阶段实习实训里,应派法律教师到各个学生的实习单位去巡视,去了解学生的实习实训情况,并适当指导学生的实习,帮助学生解答一些法律问题。
    四、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质量评测
    由于每一法律实训模块就是一门实训课,因此,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质量评测是必不可少的。实训教学质量评测包括两方面:(1)学校对教师的教学效果的评测。(2)教师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评测。法律实训模块教学质量评测的基本依据是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掌握的程度。学校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测可参照以往的理论教学质量的评测方法进行。本文着重分析教师对学生的实训质量的评测,具体而言,如何给每门实训课打成绩。由于每门实训课的教学目标和实训方式的不同,因此,每门实训课的教学质量评测方法是有区别的。下面笔者根据实训方式的不同提出实训教学质量评测的一些看法:
    (一)以课堂案例讨论、辩论为主要实训方式的实训教学质量评测
    多数单项法律实训模块是以课堂案例讨论、辩论为主要方式来开展实训教学的。为了使这些单项法律实训模块的实训教学能有效地开展,可以在传统理论教学的总课时里划出一部分课时作为实训教学之用,同时,每一门专业课增加20至40个课时作为实训课时。由于采取这种实训方式的单门专业课是理论教学和实训教学合二为一的,因此,这些单门专业课可称为“某某理论与实训”,例如,刑法学专业课可称为“刑法学的理论与实训”。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三种方式:一是每一节课应留下15分钟作为案例讨论、辩论之用,二是上完1.5节课后,留下0.5节作为讨论、辩论之用,三是上完某一单元的课后,用两节课专门用于案例讨论、辩论。在传统的法律课教学里,教师总希望能将法学概念和法学原理讲深讲透,能把重点、难点一一讲解。因此,不少教师总觉得教学课时不够。我们应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在教学中把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讲清楚后,即可让学生进行案例讨论、辩论,让学生在讨论、辩论中领会重点、难点。
    课堂案例实训教学质量评测主要是评测以下内容:1、学生对所学的法学概念和基本原理是否掌握;2、判断、分析事实是准确、深刻;3、是否会查找法律条文,适用法律是否得当。4、口头表达能力和雄辩能力是否得到提高,等等。为了更好地评定学生的实训成绩,应给每一个单项实训模块的教师印发一本《实训课成绩评定本》,由教师将每次每一个学生的实训成绩记录下来,到期末后由教师进行综合评分。每一门专业课包括两部分成绩,即理论考试成绩和实训成绩,前者可占总成绩70%,后者可占总成绩的30%。
    (二)以仿真模拟法庭为主要实训方式的实训教学的质量评测
    对于多数综合实训模块而言,其实训方式为仿真模拟法庭。由于每一门综合实训模块就是一门专门的实训课,因此,为了搞好仿真模拟法律,学校应做好以下工作:(1)每一门综合实训课应制定出一个实训实施大纲,提出实训各阶段的具体要求,以指导学生更好地锻炼其法律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同时,实训实施大纲也提出了评定成绩的依据。(2)要选取一个合适的真实案件(最好是判决生效的案件)的案宗。这是该实训课的课题。(3)撰写简明的指导书。(4)制定实训成绩评测表,用于评定学生实训成绩。对于任课教师而言,应做好角色安排工作,在一个45人左右的班级里,可分三个小组,每个小组组建一个仿真模拟法庭,每个仿真模拟法庭的具体角色由教师指定,这便于下一次模拟法庭角色的轮换。
    仿真模拟法庭的实训成绩评定应根据模拟角色来评定,不同角色的评定标准是不同的。对于模拟的法官、模拟的检察官和模拟的律师而言,从评测其法律职业能力角度看,评定其实训成绩主要看以下内容:(1)对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知识掌握的情况;(2)对诉讼程序、证据运用等诉讼知识是否掌握。(3)其他相关知识是否具备。(4)口头表达能力、辩论能力。对于模拟的法官而言,还要考虑其驾驭法庭的能力。至于其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参加人(例如,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角色)而言,应根据其模拟的角色的职责及其实际表现评定其成绩。由于每门综合实训课开展的仿真模拟法庭均应在二次以上,而在第一次以后的仿真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中,各个角色是轮换的,因此,其他的参加人也会有担任模拟的法官或检察官或律师的实习成绩。一门综合实训课的成绩是综合各次仿真模拟法庭成绩后而得出的成绩。
    从实训阶段、材料要求角度看,在评定学生的仿真模拟法庭实训成绩时,应考虑四方面的内容:
    1、在仿真模拟法庭开庭前,指导老师布置的开庭前准备工作,学生是否已认真完成。
    2、在仿真模拟法庭开庭中,各个模拟的角色的具体表现。
    3、仿真模拟法庭开庭结束后,各角色提交的法律文书或工作提纲(计划)。例如,合议庭三人应提交审判提纲、审终报告、判决书(每人负责提交其中一个),公诉人(一般二人)提交公诉词、出庭公诉计划(提纲)、律师应提交辩护词,等等。
    4、综合实训课结束后,每个学生所提交的实训总结报告。
    指导教师在综合前述内容后,即可给学生评定出最后的实训成绩。
    (三)其他实训方式的教学质量评测
    其他实训方式主要指审判观摩、法律文书写作、到法律实际部门实习实训等。
    审判观摩这种实训活动的教学目标主要是让学生了解整个法庭审判实况,从感性上认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诉讼参加人员的办案技巧和熟悉诉讼程序等。审判观摩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一种辅助性的实训方式,它需要和仿真模拟法庭等实训方式结合才能发挥较大作用。审判观摩是实训的常用方式,每个学生都必须参加。审判观摩的成绩评定采取扣分制,每缺席一次审判观摩扣3分或5分。
    至于法律文书写作实训的成绩评定,由教师根据各种法律文书写作要求予以评分。法律实际部门的实习实训主要是在实际部门办案人员指导下进行,学校教师只是巡回视察指导,因此,法律实际部门的实习实训由实际部门的办案指导人员及其单位来评定学生的实习实训成绩。
    五、确保法律实训模块教学质量的措施
    为了使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得到顺利开展并保证其教学质量,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解放思想、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
    许多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传统教学观念是重视法律理论教学而轻视实践训练。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应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及时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将实践训练课放到重要位置上来。只要学校领导和广大教师在教学观念上重视实训课,就能充分发挥其潜力从而使实训课得以全面开展,并在教学探索中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既有扎实理论功底又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
    提高法律实训模块教学质量的关键是教师。实训课的指导老师应是既有扎实理论知识又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一个从未接触过司法实践的教师是难以胜任实训课的教学工作的。然而,近几年来,随着高考的扩招,各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在师资力量紧张情况下从普通高校招进了相当数量的新的法学教师,目前,许多法学教师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培养这些教师的实践经验成为当务之急。各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应从现在起努力培养一支“双师型“(教师和律师)的教师队伍,以保证法律实训课的顺利开展。
    (三)建立模拟实训中心(即模拟法庭),购进实训设备
    仿真模拟法庭是培养学生综合的法律职业能力的主要实训方式。因此,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应按真实法庭的标准建立一至两个庄严的模拟法庭作为校内的实训中心。为了使仿真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具有较高的质量,学校应购买一些必备的实训设备,其中,最基本的是法官袍及其服饰、检察官服及其服饰、律师袍及其服饰。由于每年级的学生较多,因此,学校准备的这些服装、服饰,至少可供同时召开三个庭用。由于学生多,一旦开展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同一时间开展三个以上的仿真模拟法庭实训活动的情况将时常发生,因此,一些教室应预留位置作为临时摆设模拟法庭之用。为了更好地提高仿真模拟法庭的实训质量,学校还应购进一定的摄像设备。每一次仿真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都应拍摄下来,当模拟审判结束后,让指导老师重放这些录像并指出实训过程中的错误,防止学生重犯。
    (四)制定实训实施大纲、编写简明实训指导书
    为了使实训得以顺利实施,每一实训模块均应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大纲,这些实施大纲要体现法律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社会知识的要求,实施的内容应与本课程知识密切相关。为了使学生能自主地完成实训课的实训任务,各综合实训模块应制定简明的指导书。这种指导书不应是教材的重复,它应根据实训课的教学目标,从实训操作等角度有针对性地编写,这些指导书应简单、明了。
    (五)建立仿真模拟法庭的案件卷宗库
    在法律实训模块的实训教学里,由于仿真模拟法庭的许多因素在实训中是可调节、可控制的,教师可以根据实训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因此,仿真模拟法庭应成为校内实训的重要实训方式。仿真模拟法庭实训活动开展的前提是要有案件的卷宗,因此,为了使各个实训模块中的仿真模拟法庭能随时开庭,学校应建立仿真模拟法庭的案件卷宗库。每个综合模块应准备五至十个案件卷宗,在将卷宗的各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后,每个卷宗应印刷成内部用书。每个卷宗可印刷200-300册,每次实训课结束后收回,以便留给下一届学生使用。为了保密,这些卷宗应在校内打印(可聘请若干名学生或专职打字员打印),并应编写序号。有条件的可在校内印刷,也可由具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厂印刷。
    (六)建立审判实况录像带库
    从开展仿真模拟法庭实训活动看,审判观摩是该实训活动中的前期活动。现场审判观摩是最好的审判观摩,但是,由于受到种种条件限制,现场审判观摩不可能随时进行。为了使每一次仿真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能有计划地开展,我们可以让学生观看审判实况录像来让学生了解审判的种种实况。因此,学校应建立审判实况录像带库,以满足实训教学的需要。一旦学校建立了审判实况录像带库和仿真模拟法庭的案件卷宗库,学校内部就可以随时开展仿真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审判实况录像带库的建立可以采取两条途径:(1)向其他法律院校或单位购买现成的录像带。据说,国家法官学院和有关部门一道制作了大量现成的审判实况录像带。(2)经本校与当地法院协商后,在审判现场录制若干个案件的审判实况,以供教学之用。
    (七)制定实训课的规章制度
    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实施应有制度来保障,因此,学校应制定实训课实施、监督、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确定教师、学生和其他人员及单位在实训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实训过程中的行为,规定考核内容、标准以及奖励和惩罚的内容等。这些规章制度可包括《关于实训课实施的若干规定》、《仿真模拟法庭的实训纪律》、《关于实训设施、设备的管理规定》、《实训课考核的具体标准》、《实训课奖惩条例》、《法律义务咨询服务站的管理规定》、《毕业实习实训条例》、《学生实训档案的管理办法》,等等。
    (八)建立校内外的实地实训基地
    在真实的法律实施环境下实训能较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综合能力,因此,学校应建立校内外的实地实训基地。具体可包括两方面的基地:
    1、在法律实际部门里建立实训基地。学校应加强与法律实际部门联系,与它们一道建立长期的实训基地,在这些实训基地里,可以完成审判实况观摩、见习以及毕业前的实习实训等实训活动。
    2、在学校内建立法律义务咨询站。高等法律职业院校有许多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他们具有相当的办案经验,在学校内建立法律义务咨询站后,法律教师就可以在真实环境下指导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培养学生各种法律职业能力。
    (作者简介:欧锦雄,男,1964年出生,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1、聂毅:《高职模块实训法的研究与实践》,《机械职业教育》,2001年第2期。
    2、贾景德:《高职人才培养中实训教学的研究》,《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3年第2期。
    3、林良章:《高等职业教育“实训课”探微》,《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2002年第3期。
    4、刘文胜:《加强实训教学改革 提高学生专业技能》,《长江职工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5、李长本、李仁杰:《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实训教学的几点看法》,《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6、吴燕萍:《加强实训教学 提高学生职业能力》,《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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