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追求正义的操守——律师职业的“非道德性”分析

    [ 刘英博 ]——(2006-6-28) / 已阅25916次

    如果说因为律师职业由于过分执著追求程序正义而无法促进社会正义的话,笔者对此坚决反对。社会正义是一个庞大的范畴,并不仅仅包含了实体正义,只是它表现的更加明显。笔者认为律师促进社会正义因其“非道德性”而有独到之处:(1)辅助性。律师不是法官,不是检察官,不能像他们那样面对违法、犯罪挺身直言,惩恶扬善;但律师通过在法庭上的努力,协助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共同追求法律事实,坚决捍卫法律保护的权利,其实正是支持了国家公权力维护社会秩序。(2)个体性。一个律师的服务不是针对全社会的,穷其一生也可能只和几千人打过交道。而律师集团是一个庞大的团体,这个团体几乎可以覆盖我国所有公民——只要他们需要法律上的帮助。律师们的目标就是通过对多个个体的服务来促进社会正义。(3)间接性。律师只担任辩护人和代理人的角色,他们仅从局部一个位置来关注法律问题,仅从委托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保护一个个体的合法权益是他们职责的全部。也许有的当事人一生就只打一次官司,如果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很有可能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律师的工作就是要尽力实现对个体的保护进而实现对全社会正义的维护。
    2、律师职业的“非道德性”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社会分工的细化使得法律的复杂超乎想象,一般公民不可能精通法理和程序。在法庭上,很多当事人面对法官的提问、紧张的法庭氛围,手足无措,无法清楚表达自己的想法,权利的实现就会大打折扣。律师的工作就是要分担当事人的负担,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紧跟程序,表达立场,实现合法权利。而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来说,对律师的需求更为迫切。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被告几乎没有还手之力,据统计1998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有罪率为99.45%。 面对如此高的定罪率,如果没有律师为被告作辩护,那被告人获得无罪甚至是罪轻判决的机会就会更少了,这决不利于我国法制的发展和人权的保护。在这个层面上,律师的“非道德性”就表现得更加重要。
    3、律师职业的“非道德性”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前文论述律师职业道德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程序伦理,因此律师就特别注重法律程序的运行。由于有律师的介入,案件的程序就会受到严格的监督。过去总是听说“某某案件影响重大,当地公、检、法三机关为尽快还人民以公道联合办案”之说,律师的介入就会质疑这种联合办案的合理性和程序合法性,使案件的进程不像大江东去一样“畅通无阻”,打断了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司法惯性”。但由于诉讼成本的增加,“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原则不可避免的使实体正义姗姗来迟,甚至真正有罪之人逃脱等因素使律师的程序伦理颇受质疑;检察官、法官更是常常对律师在细节上,尤其对官方程序上的失误之处捉住不放而大为光火,认为律师的行为削弱了司法权威。1998年在全国政法系统内进行了集中的教育整顿,结果共查出实体性错误的判决有12045件,而程序性错误的案件有73143件,也就是程序性错误的案件占了司法不公案件的85.6%。 有法不依,有程序执行不严,即使取得了个案的公正也没有任何可以骄傲的理由——深层次上,这是对法律精神和信仰的伤害和动摇,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
    蒙罗•H•弗里德曼曾毫不掩饰地说:
    在我们允许国家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即使仅如国家对被告强制执行民事判决时所做的那样)之前,我们要求充分遵循某些程序,而不管这些程序对发现真实会有怎样不利的影响,因为这些程序保障着对个人尊严的尊重。……当然,我并不是要籍此反对发现真实,或者主张对抗制并不关心真实……说到底,我现在强调的要点在于,在一个尊重人类尊严的社会,要求我们寻找真实的崇高价值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场合是可以从属于更高的价值的。
    (二)律师职业的“非道德性”的负面影响
    如所有的事物都可从正反两方面评价一样,“非道德性”当然也有不利于律师职业的一面。由于律师职业“非道德性”成因复杂,没有经过系统法律学习的大众根本无法理解,甚至有的法律专业出身的学生也会产生误会,这使大众对律师业的评价一直不高,对律师尊重不够,付出了巨大努力而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使律师职业的发展前景略显暗淡。“非道德性”和“非道德”虽然含义迥异但却界限模糊,律师在行为处事的过程中如果不多加注意就有可能滑过“非道德性”的底线而沦丧道德,这时候不单单会违背职业道德,而且还有可能违规违法;如果有人打着“非道德性”的旗号作有损道德的事也无疑会让律师的声誉和司法权威受损。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慎重对待“非道德性”才是今后律师职业建设的重要内容。

    结 语

    律师职业道德的作用在于支配律师的行为,影响律师的心态,规制律师的思想,把拥有高超法律技术的律师按对委托人和法制应尽的义务优先于个人利益这样的标准组织起来,使其把法律的非道德性控制在最低限度,同时彰显职业技术中的道义成分。基于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作用,其建设也倍受关注,还没有哪个职业的职业道德法典比律师职业道德规定得更加详细。自197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小组,开始起草律师条例至今,全国已有律师10万多人,律师事务所9000多家,其发展速度之快是令人震惊的,但律师业在中国还是一个年轻的职业,还有很多的领域的研究是不完善的。因此,笔者认为对律师职业道德性质的研究应当着眼于律师的角色环境中,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去理解;然后参考对其建设的立法目的,法律、社会对其的角色期望;最后也要考虑对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评判情境等诸多因素。只有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作出综合、全面、客观、理性的规定,才能正确指引律师业的发展方向。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