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公务员申诉制度之初探

    [ 冯兴吾 ]——(2006-6-8) / 已阅30039次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申诉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三十日。依照我国立法惯例,这里的“日”指的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但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则最后期限在法定休息日后顺延一日。案情复杂主要是指:一是案件的主体复杂。如涉及的人员较多等;二是案情涉及的领域广,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金额巨大;三是案件所涉及的证据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取证时间长;四是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和答复。
    3、复核申诉期间原决定执行的效力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复核、申诉不中止执行”的原则,可以保证机关正常、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维护机关决定的权威性,避免因为停止执行而使公务员逃脱处理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由于赋予了公务员的申诉权,公务员完全可以通过申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㈣复核、申诉的效力
    如果复核、申诉机关审查认为原处理机关的决定有错误,原处理机关在收到申诉机关决定后,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申诉决定,纠正错误的决定,不得拖延。
    公务员申诉机关认定的处理决定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应分别作出处理。一是人事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机关一般发回原处理机关重新调查认定事实或者直接调查取证;二是人事处理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申诉机关可以推翻原处理机关的决定,作出新的人事处理决定;三是人事处理机关的处理或者复核程序违法,申诉机关一般决定发回原处理机关重新按程序处理。
    四、申诉制度中的义务和责任
    ㈠申诉人的义务和责任
    1、公务员在提出申诉时,必须忠于事实,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能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目的而弄虚作假,甚至故意捏造事实,为了谋求个人私利而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必将遭到公务员纪律制度的惩戒和法律的制裁。
    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限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同时,还规定:“不是有意诬诌,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2、公务员在申诉时不能提出过高或者无理要求
    公务员申诉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补偿的标准不能过高,不能漫天要价;不能因为被申诉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而要求给予被申诉人不合法、不合理、不恰当的处罚;对机关作出的终局决定,要坚决予以执行。
    3、申诉人要遵守法定的申诉程序
    申诉人不得因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作出了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而对机关及其领导人采取非法的方式;不能为了给办案人员及其他人员造成压力,而采取非法手段,甚至暴力方式。任何冲击机关、寻衅滋事,破坏公私财物,殴打、围攻办案人员等非法行为都不被允许,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㈡被申诉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为了补偿公务员因受到错误处理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非法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和领导人员进行制裁,被申诉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经济赔偿责任
    由于机关的错误人事处理,或者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违法违纪侵害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造成公务员经济损失的,应当先由机关给予公务员经济上的补偿。机关对公务员进行补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偿。
    2、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通过经济补偿予以一定的弥补,但更重要的是机关应当在适当范围内恢复公务员的名誉,消除因错误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开向该公务员赔礼道歉。
    3、直接责任人和故意打击报复人的责任
    对造成错误人事处理负有过错责任的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机关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对其给予处分。机关领导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陷害公务员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被申诉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提供有关的证据和材料,不得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和威胁打击报复申诉人和证人,也不得利用职权设卡,阻挠办案,甚至威胁、贿赂办案人员。
    ㈢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着案件处理的职责,是保证申诉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关键。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有以下方面:
    1、受理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认真听取申诉双方的意见,深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要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测。
    2、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原则和内容,正确适用法律,做到不偏不倚,处理恰当。
    3、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保证程序公正性,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和调查取证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或者打击报复行为的,同样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563-7011408
    E-mail:notary1964@hotmail.com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