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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 王勇 ]——(2001-8-15) / 已阅39486次

      二、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
    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由于诈骗分子近年来常常利用签订经
    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往使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
    易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呢?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①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实真相,以
    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
    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
    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②履约能力。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
    际能力和担保,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③欺骗手段的程
    度。行为人是隐瞒真相、虚构履约能力,还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
    有某些不实之处。④履行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履
    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坐等对方履约上当,在
    获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还是对履行合同有较积极的
    态度,既取得一定的利益,同时又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上述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
    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
    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
    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呢?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①行为人在签订
    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②行
    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
    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③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
    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
    赔偿损失)。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
    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但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下判断,也会有失偏颇。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
    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因
    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还必须考察其他因素。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其手段一般是:①无中生有,编造虚伪
    的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价格优惠,
    能及时供应;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制
    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②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厂
    长、经理、采购员、促销员等身份,甚至打着名人、“高干家属”等
    招牌欺骗对方,伪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证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
    上当。③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伙同对方代理
    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通过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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