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5-7-28) / 已阅1359次
工会法律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参与创制劳动法律规范、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治会,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开展各项活动的法治保障。
最近,笔者就新时代工会法律工作的任务特点、劳动法律监督、工会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思考,体会如下:
要点一:深化认识,全力做好新时代工会法律工作
工会法律工作是工会组织依法参与劳动立法、监督法律规范的执行,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工会履行法定职能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坚持依法治会,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各项活动,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法治保障。做好工会法律工作有利于建立和维护新型劳动关系,化解劳动争议,减少劳动关系双方矛盾和冲突,保障和促进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实现;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参与劳动立法活动,为工会参政议政提供法律依据。深化劳动法制宣传和工会法律监督,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预防和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监督劳动保障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减少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确保劳动法律和劳动政策的贯彻实施。
要点二:明确内容,全方位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认真执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遵循“依法规范、公正客观、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健全劳动关系预警预报、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劳动法律援助、劳动法律监察监督等机制,参与劳动经济权益领域、促进下岗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活动,强化对下级工会工作指导和检查,指导相关部门落实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打造协调劳动关系社会化格局。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指导与服务,帮助指导劳动者签订好劳动合同,强化合同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教育职工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一函两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协助劳动监察部门妥善处理伤亡事故和各类侵害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事件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恶意欠薪、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裁员、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侮辱体罚、强迫劳动、就业歧视、使用童工、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侵害职工健康等行为。保护女性、未成年、残疾、老年劳动者等特定群体权益。完善工会法官工作室、工会+法院职工法律服务体系,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强化就业歧视监督,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依法调解劳资双方争议。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
要点三:学法用法,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
认真开展工会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工作,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和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学习掌握《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健全劳动关系预警预报、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劳动法律援助、劳动法律监察监督等机制,履行监督职责,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教育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加强对基层工会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协同人大、政协参加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打造协调劳动关系社会化格局。认真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用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法定程序,认真研究劳动争议案件特点,理清劳动关系双方争议焦点,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和平等原则、调解优先原则、及时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双方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按照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诉讼的步骤,优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力争在仲裁诉讼之前解决劳动争议。
要点四:提升能力,增强劳动法律监督水平
加强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建设,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履行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程序和承办人员职责,在同级工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指导下,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解与调解业务知识培训,掌握劳动法律法规、调解仲裁内容及程序规定,用好调解策略与技巧,搞好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熟悉调解流程,指导签订和解协议,提供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代理,劳动争议非诉讼代理,民事或行政代理,保障职工、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提高调解、仲裁能力,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人大、政协、劳动行政部门作用,构建人大执法检查、政协委员视察、劳动保障行政监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检查制度体系,提升劳动监察执法水平。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