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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劳动保障监察要点指引

    [ 徐凤林 ]——(2025-5-23) / 已阅87次

    劳动保障监察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最近,笔者就劳动保障监察要点指引进行探析,提出要点如下,不足可指正。
    要点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确保劳动法治宣传教育取得新成果
    以加强劳动法治宣传,提高行政机关、用人单位的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目的,依法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权,明确监督主体资格,完善监督程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倡导正确用工理念,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有效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监督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打造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
    要点二: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指引,确保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取得新业绩
    以学习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为主线,围绕劳动主体保障、劳动保险与工伤赔偿、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明确监察范围、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及机构和监察员职责、权利和义务,坚持法定权力原则、依法行使执法权限、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执行执法决定前听证、落实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的行政执法基本原则,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监督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协调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新就业形态劳资机制运作方式,监督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建设,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强化对就业歧视的监督,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监督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监督建立失业救济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统筹覆盖面,杜绝欠缴保费问题。监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执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依法调解劳资争议,节省诉讼时间和司法成本,维护劳动法治权威,确保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要点三:以依法行政原则为指引,确保劳动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取得新变化
    以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指示精神为指导,按照“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求,遵循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原则,加强劳动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明晰劳动保障监察适用范围、执法主体资格、监察事项、监察措施、法律责任和监察程序,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有效约束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确保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强化对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动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围绕工资权益、社会保险缴纳、保护弱势群体、保障工会权利、规范加班等,大力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和法律宣传,加强集体协商主体建设,扩大实行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强化对集体协商与订立集体合同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裁劳动过程中破坏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越轨行为,预防和减少劳动领域违法案件发生。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预防和减少劳动违法案件发生,保障劳动关系双方意志的合理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要点四:以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为指引,确保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取得新提升
    以加强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为重点,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效能建设,组建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完善劳动法律监督员选聘、培训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激励评价机制,解决人员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不按程序办事,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推进劳动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健全劳动关系预警预报、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劳动法律援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机制,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恶意欠薪、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裁员、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侮辱体罚、强迫劳动、就业歧视、使用童工、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侵害职工健康等行为。保护新业态劳动者和女性、未成年、残疾、老年劳动者等特定群体权益。引导依法规范用工,教育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保障当事人权利,打造协调劳动关系社会化格局。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依法行政的公开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正确行使劳动监察执法权,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敢于担当、业务过硬、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劳动监察执法队伍,为新时代全面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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