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5-5-20) / 已阅175次
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引发的案件。如何准确适用劳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司法界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笔者通过学习与实践,归纳总结对策如下:
对策一:科学分类,划分劳动争议案件类型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科学划分劳动争议案件类型:
类型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纠纷。
类型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或终止,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发生的纠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类型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
类型四: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类型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
对策二、遵循原则,理清六个难点问题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循六个原则:
一要遵循合法原则: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享有的请求解决争议、举证、辩解、陈述和要求回避等权利,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裁决。二要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则:公正、平等对待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要遵循调解原则:坚持调解优先,通过自愿和解或司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四要遵循及时处理原则:调解、仲裁、诉讼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受理、审理和结案。五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判案根据,以法律为定案和划分责任准绳,不枉不纵公正审判。六要遵循当事人双方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不同,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平等适用法律,同等受法律保护,一视同仁,依法公平裁判。劳动争议案件情形多样,审理案件必须理清六个问题:一是劳动关系问题。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隐蔽性用工,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准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时效问题。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追索劳动报酬不受“先裁后审”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是一年。三是二倍工资标准问题。未签订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包括计算标准等,劳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做规定。四是社会保险问题。不缴、欠缴、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对此予以明确。五是停工留薪待遇问题。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同的确定方法造成“同案不同判”。六是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者本人或其亲属申请,组织有资质的医学专家,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综合评定。
对策三:恪守程序,用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法定程序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明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与意义。该法完善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减少维权成本、降低社会成本,为劳动者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济,是一部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程序法。要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按照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诉讼的步骤,优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用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法定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力争在仲裁诉讼之前解决劳动争议。认真研究劳动争议案件特点,理清劳动关系双方争议焦点,找准案件调解突破口,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解与调解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掌握劳动法律法规、调解仲裁内容及程序规定,用好调解策略与技巧,搞好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熟悉调解流程,指导签订和解协议,提高调解、仲裁能力。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评价体系,开展业绩评估考核,提升调解和仲裁工作水平,打造一支对党忠诚、尊崇法律、恪尽职守、公道正派的高素质调解、仲裁员队伍,保障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对策四:弄通法理,准确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全面学习掌握和适用《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弄通相互之间法理关系,引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作为劳动争议的审理依据。“厂规厂法”符合国家政策与法律规定的可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企业制度即违法又不合理应予撤销。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作为裁判依据。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求、举证、辩解、陈述和回避的权利。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向任何一方。优先适用调解手段,通过沟通与协商,消除对立情绪,达成调解协议,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办案成本。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受理、调解案件,尽快化解矛盾。以事实为调解案件的根据,以法律作为划分责任的准绳,不偏不倚、公平公正调解案件。无论当事人双方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不同,地位一律平等,同等受法律保护,依法公平调解。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