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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现代诉讼证明理论体系的逻辑构成与价值取向

    [ 范光亮 ]——(2006-5-10) / 已阅20070次

    任何行为都应当有价值,诉讼证明的价值是什么?怎样实现诉讼证明的价值?这是每个诉讼证明主体所必须考虑的事情。
    我认为,诉讼证明的价值在于真实性与正当性。其中,真实性又必须建立在客观性与关联性基础之上,正当性必须建立在合法性与有效性之上。据此,真实性是事实问题,是对证明对象而言;正当性是法律问题,是对证明行为而言。
    要实现诉讼证明的价值,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严格区别证据事实与证明根据的关系,二是弄清从证据到案件事实的思维推论过程。三是建立并坚持科学的诉讼证明理论体系的逻辑构成,五是坚持诉讼证明的基本原则。这里,着重谈谈实事求原则在诉讼证明中的作用与意义。
    在追求司法公正的现代诉讼证明活动中,司法公正应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这是一个带决定性的司法理念问题。实事求是原是一个哲学、政治学概念。实事求是也是一个思想方法,一个求真务实的方法。诉讼证明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证明证明对象的真实性问题。作为诉讼证明对象的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问题,是诉讼证明的基本任务,是适用法律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关键。这么重大的一个思想理论与司法公正问题,我们怎能等闲视之呢?
    目前,不论是在司法界,还是在理论界,许多人都十分重视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认为它是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但有些人对实事求是理念持怀疑态度,甚至于否定它在诉讼实务中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千方百计把实事求是这一思想方法从诉讼、审判领域中排除出去。我以为,这是个错误,应当给予纠正。
    有学者认为:“主客观相符合是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法官如果知道其主观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其方法就是要求法官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时形成“确信”,确信是法官达到主客观统一的诉讼标准。内心确信不是主观臆断,而是要以现有证据为基础,没有证据不能形成内心确信。同时,内心确信要对案件全部证据加以审查之后才能形成,并且,证据的证明力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必然联系。同时,法官的内心确信,还要符合逻辑规则、经验法则和科学常识。因此,自由心证是在强调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要以充分、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借助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有助于形成符合客观规律的主观认识。可见,自由心证原则是实事求是这一基本哲学观念在审判实践当中的特殊表现形式。”(注3) (摘自《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第828----829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3年1月第1版,毕玉谦著。)
    但是毕玉谦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说:“我认为,实事求是作为一项原则直接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相联系,是一种哲学理念上的思维方式,它是从宏观的、抽象的角度来指导人们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客观事物,以利于指导各种具体形态下的实践活动。这一原则具有抽象的、理性的、静态的属性,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所呈现出的具体的、物质的和动态的属性形成鲜明的对照。为此,实事求是原则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笼统地直接为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自然学科、社会学科)定性,冠以名称或简单等同于某一学科式领域内的具体指导原则” (注4)。既然毕玉谦先生承认实事求是是一种哲学上的思维方法,就不能仅仅以此来否定它对诉讼证明的主体所能产生的作用。因为主体的思维方法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人的思维如果只停留在事物的表面上,或以偏盖全,以假代真,那是达不到求真务实的目的的。当然,诉讼证明中的真,其实质只是程序中的真。但这只是诉讼程序终结时的结论,它不应当是诉讼证明行为过程当中的结论,更不应当是诉讼证明行为开始时的目标,也就是说,它只应当是诉讼证明的终结点,而不应当是诉讼证明行为的出发点。不论在主体思维上,还是在知识应用上,虽说是谈论专业领域的理论,但这仅仅是谈到特殊的理论与方法,它们对其它专业领域的理论并非不分青红皂白统统否定。知识是一个整体,人的大脑也是一个整体。就思维而言,文学创作虽是形象思维的产物,但它并非没有抽象思维的功劳,杂文评论属于逻辑思维的绝作,但它们也都伴随着强烈的情感思维,甚至不乏精彩的形象思维的结晶。诉讼证明,它的任务就是证明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而且要求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认定,这么一个求真务实的诉讼证明活动,怎么离得开实事求是这一思维方法呢?很难想象,诉讼证明活动离开了实事求是这一思想方法,我们的诉讼证明活动还能有什么样的真实性可言?要知道,严格合理的诉讼程序只是正当性的必要条件,若要确保诉讼证明具有真实性,我想,从思维方法的角度而言,那十有八、九是实事求是思想方法在其中起作用。对诉讼证明的价值而言,我们不能只强调真实性而不讲正当性,也不能只强调正当性而不讲真实性。证据裁判主义,就是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应用和发展而来的。而证据辩论主义则是实事求是原则与严格证明原则的紧密而完美的结合,它要求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未经质证辩论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以确保诉讼证明的真实性和正当性。因此,我们即要坚持依法证明,又要坚持实事求是。
    结语:
    诉讼证明概念是诉讼证明理论重中之重的概念,它浓缩了证据法学的精华。建立科学的诉讼证明概念,还应建立科学的诉讼证明的内在规则与外部规则,并界定诉讼证明的价值目标,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而夯实事实基础。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而诉讼证明行为的作用和意义正在于查明与确认案件事实,为适用法律打下基础。事实问题解决了,法律问题也就等于解决了,——因为 “法官知法”。
    现代诉讼证明的逻辑构成与基本原则是诉讼证明理论体系的自身规则与外部规则,我们只能遵从它,而不能反对它、违背它,否则,我们就不能确保诉讼证明的真实、合法和有效。严格遵照执行这些规则,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基本要求,只有严格按照这些规则进行诉讼证明,才能使诉讼证明沿着真实性与正当性这一价值取向不断向前进。

    注:
    (注1)引自《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第83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毕玉谦著。
    (注2)见2003年《现代法学》专刊第76—83页《浅议:证据法学理论的基础框架,——兼谈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并与汤维建商榷,作者:范光亮。
    (注3) 摘自《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第828----829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3年1月第1版,毕玉谦著。
    (注4)摘自《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第836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3年1月第1版,毕玉谦著。
    (本文原载2004年《现代法学》专刊,并荣幸被作为封面文章。)
    作者简介:范光亮,男,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邮编:365100 欢迎转载。 E-mail:fgl328@sina.com 中国法院网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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