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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阙长山 ]——(2025-3-21) / 已阅1158次

    关于强拆案件的诉讼时效探讨
    在房屋强拆案件中,由于征收拆迁方是政府机关,被拆迁方多数是平头百姓,虽然双方民事权利法律上规定是平等的,但由于双方可掌握拥有的资源不同,所以双方在运用资源行使民事权利的能量上是不对等的,被拆迁方始终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自然是不奇怪的。在拆迁的实践中,政府机关都是将拆迁安置工作直接委托承包给专业的拆迁公司运作,拆迁公司是商业化的专业拆迁队伍,他们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的征收安置工程总款项不变,他的利润多少正和被拆迁方的赔偿安置所得必然成反比,为了时间效益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必然会打着政府机关的旗号,握着政府机关的资源,调动一切社会力量,欺凌打压被拆迁方,为了效益和利益最大化,不顾政策和法律,各种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强拆案件自然也就屡禁不止了。
    一, 强拆案件诉讼时效的运用
    所谓强拆,顾名思义,就是未征得房主的同意,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一般分为直接公开强拆和间接隐敝强拆两种。直接公开强拆一般针对被拆迁方为钉子户,无底限地漫天要价,拆迁方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采取强拆措施,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不服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间接隐敝强拆,一般不和被拆房主不发生直接冲突,而是拆迁方利用和被拆房主有某种连带关系的其他被拆人,在签订拆迁协议时,瞒天过海,顺手牵羊,偷梁换柱,暗渡陈仓,被拆房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被莫名其妙的拆了。笔者曾办过一起类似案例,江苏某地农村农民甲,1976年婚后从祖宅分家搬出自建3间房屋,后生2子1 女,待 子女成年婚配,父子意见一致,口头分家。长子搬出自建房屋居住,因次子一房长年在外打工,甲又申请一处宅基地,自建楼房3间,后又违建两间厢房,与老伴和女儿同住,1976年所建3间老宅则分给次子所有(注:该房无任何建房及房产手续,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视为合法产权)。甲与2 子分家由于父子无争议,3 户各有各的住房,村组组织和村民,均予认可。当地公安派出所也对应地为3 户颁发了3 本各自的户口本。这在农村是极为平常的3 户3 宅。2016年该地拆迁,由于次子一房打工在外,甲在订拆迁协议时再三声明,我只签我的3间楼房,由于甲目不识丁,出于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信任,遂在拟好的协议上签字。在拆房时发现有动次子老宅的和行为,当即阻止,并和拆房人员讲好,第二天去找拆迁办人员谈话,谈好后再拆。但就在当天深夜,拆迁办动用大型拆迁机械,在极短的时间内,将甲的3间楼房及两间厢房和分给次子的3间老宅夷为平地。次子闻讯赶回询间原由,拆迁办口头答复:你的房子被你父亲签了,有帐你们父子回家慢慢算吧。甲与之理论,拆迁办无人理睬。次子交涉半月无果后,因要回去打工维生,遂委托父母代为交涉申诉,多年来甲为次子求得公道,跑村委会,拆迁办,镇区政府信访办,成了远近闻名的上访专业户,后由于甲年事已高,无力再跑,无奈之下聘请律师介入,律师经过数月调查,终于弄清事情来龙去脉,查清事实真相,甲所签之协议的依据是拆迁评估图,图上所标拆迁房屋有两处,一处是坐北朝南东西走向的3间楼房,另一处是坐西朝东南北走向的两间平房。根据2008年 房屋普查时档案照片,可清楚地看到分给次子的老宅是坐北朝南东西走向,与3 间楼房为同一走向,呈平行关系。而评估图上的两间平房的走向是南北走向,与3间楼房的走向呈垂直关系,明显可见评估图上的两间平房是甲后违建的两间厢房,而拆迁协议上也注明是违建。根本不是次子的老宅,至此一切真相大白。次子在知道自已房屋确实被强拆,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拆迁方对推 翻强拆无望,遂提出起诉超过拆房时6个月 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一审法院支持,裁定驳回起诉。甲的次子不服,以最高院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司法解释提起上诉,中院认为行政行为的内容即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拆迁主体,诉讼时效应从拆房时起算,裁定驳回上诉。
    二, 强拆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救济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原被告的不平等地位,必然导致原告在诉讼中处不利的处境,为追求司法的公平正义,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相应地对强拆案件的原告方采取了一些 司法救济。
    1,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 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的案件自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 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8号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1号第64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1号第6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 ,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 法第46 条规定的起诉期限。
    6,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4)8号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 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以上的司法救济,确实能起一定的救助作用,但效果不大 ,不尽人意。
    1,司法救济1、2即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2款的规定及46条第2款的规定,确实可以让被间接隐敝强拆的当事人能起诉跨进诉讼的大门,但也可以被法院以超过行政行为6 个月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轻易地扫地出门。形同虚设。
    2,司法救济3,虽然排除了被告,但并未排除法官要你举证。
    3,司法救济4、5 、6虽然提出了行政行为内容这一新的概念,但何为行政行为内容?笔者认为,行政行为分为外在表现形式和内在的隐敝的内容,外在表现形式所构成的强拆行为事实,是每个在强拆现场的在场者都 能看得到,听得到的客观事实。而行政行为内容则是隐敝在外在表现形式下,是行政行为事实发生时,在场人无法看到听到的,导致行政行为发生的各种内在因素,如认定强拆房屋的产权性质、事实证据、法律关系及强拆的法律根据等。遗憾的是最高院未对行政行为内容作详细解释说明,使得法官对此有了随意解释权的空间,例如前面所得甲的次子强拆上诉案,中院法官直接将行政行为内容和行政行为事实划等号,诉讼时效从行政行为发生时起算,驳回上诉。虽有司法解释,你奈我何?
    三, 民法典的规定和强拆案件的诉讼时效的内在联系
    中国共产党及其执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的最高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谋利服务,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不是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威,而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和限制,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调整和制约。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对于以上民法典的两条关于诉讼 时效的规定,笔者认为:
    1,人民法院在涉及诉讼时效的判决或裁定中只能被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主动适用和被动适用的文字表述始用语的最大区别,主动适用表现为:本院认为等等,被动适用表现为:被告认为等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等等。其余在此不再赘述。
    2,强拆案件是对当事人的房产权利的严重侵害,更是对被拆迁人的应当享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利的严重侵害,在房屋没有恢服原状或没有得到应有的征收安置补偿前,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1 款及第2款的规定,应该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20年内,被侵害人可以随时提起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俗话说引经据典,民法典是民事权利法律的典源,他享有至高无尚的法律地位,民法典的法律效力高于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民理权益的案件时必须无条件遵守执行。
    以上是笔者以一已管拙之见,只求能取得抛砖引玉,恳请全国的律师同仁及专家学者不吝赐教,本人不胜感激。

    作者: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阙长山。律师执业证号:13210199910651615。手机号:130 648 90419。

    2025年3 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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