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5-1-22) / 已阅2144次
精神损害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生理上的痛苦,导致精神活动出现障碍,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损失指人身利益遭受侵害。精神损害赔偿指当事人由于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民法典》《国家赔偿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笔者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主体、赔偿计算方法等内容进行法理解析,希望有助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更好的保护精神损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影响
1.对受害人的影响。获得精神损失费赔偿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因精神痛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支付心理咨询费、治疗精神疾病,恢复身心健康。赔偿精神损失费是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一种认可和补偿,能给受害人带来心理上的慰藉,让受害人感受到法律对其权益的保护,有助于缓解精神压力和痛苦。
2.对侵权人的影响。承担精神损失费赔偿责任给侵权人带来经济压力,使其为侵权行为付出代价,起到威慑作用,促其今后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侵权行为导致赔偿精神损失费,对侵权人社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使其在社会交往、商业活动等方面受一定限制。
3.对社会的影响。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情形和规则,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精神损失赔偿制度体现社会对受害人精神权益的重视,确保受害人在遭受精神损害时能够得到合理补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根据受害人一方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与受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等进行了明确。
1.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侵犯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损,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权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命及健康权受到损害时,可对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
6、婚姻家庭中的过错行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范围
1、自然人赔偿请求权。自然人请求主体是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仅限于近亲属,只有在直接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重伤或死亡、侵害死者人格权以及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情况下给死者近亲属造成损害的,才可获得精神赔偿。
2、法人赔偿请求权。我国没有规定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否定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
1、赔偿对象的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可依法获得精神赔偿的受害人,也即精神赔偿的权利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亲属。但在确定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时只能单项选择,即受害者未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人本人,受害人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
2、赔偿范围的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3、评算原则。原则一:抚慰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的创伤的身心。精神损害虽不能以金钱衡量,但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和支付的,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换特定的损害,而是具有抚慰性,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具体化就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则二: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数限制原则又称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在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时并非毫无限制。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经济赔偿的本身并不是其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以财产的方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补偿受害人数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受害人,从而有效遏制致害人再次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应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取向,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指法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
4、评算因素。以法定因素为主,酌定因素为辅,两者互相结合,不可偏废。法定因素包括:一是侵害人过错程度,指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过失造成精神损失的比故意造成精神损失的赔偿数额要轻。二是侵权人是否获利,获利数额多少。三是侵权行为方式、场合和范围。四是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即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轻重。五是侵权行为社会后果和社会影响。酌定因素包括:一是当事人主体的类别。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侵权主体,其致人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比公民严重的多应多赔;受害人社会地位不宜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或参考依据。二是社会状况的影响。物价、工资、公民收入等不断变化。社会现状的诸种因素直接决定着社会的影响。三是诉讼时的地方经济状况。确定赔偿数额要因地制宜,酌情考虑诉当地经济状况,结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确定具体数额。
5、评算方法。以酌定分析诸因素法为主,其它评算方法为辅,最大限度补偿和抚慰受害人。一是限定法(规定起点数和上限额法)。二是参照法(参照当事人经济情况确定法)。三是限定最高额法(具体案件限度法)。四是综合法。五是酌定分析诸因素法。指根据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的性质、种类、程度、社会影响面的大小等情况,对诸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受害人为恢复正常精神生活所需的实际,依据所需费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
五、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注意事项
1.证据收集。一是收集医疗证据:因人身伤害导致精神损害的收集好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证明身体伤害程度和与精神损害的关联性。二是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记录侵权行为过程和受害人精神痛苦表现。
2.诉讼时效。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受害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否则,超诉讼时效得不到法院支持。
3.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实际精神损害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不盲目追求高额赔偿,导致增加诉讼成本,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4.遵循法律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按时参加庭审。尊重法律和司法程序。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