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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建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思考

    [ 徐凤林 ]——(2025-1-8) / 已阅960次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三种方式为:协商与调解、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近日,笔者通过学习《调解法》《仲裁法》,就“息诉止讼”,构建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进行了深入思考,体会如下,观点可商榷。
    劳动关系双方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多数选择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两种方式,而不愿选择协商与调解方式,究其原因:
    一是劳动法治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普法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度低;劳动双方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选择用法律武器进行权益救济意愿不强烈,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对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够了解,影响劳动者实体权利的实现。
    二是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不健全。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是最佳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助于缓解双方紧张关系,为日后合作留有余地;节约时间和资源,规避诉讼所耗费的精力与金钱;不受限于法条的死板限制,灵活性高于普通判决,规避审判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和解约定能够迅速付诸实践,减小执行困难。由于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不健全,多数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和诉讼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三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有限。在单位内部,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劳动纠纷既方便又不伤和气。但由于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较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作用有限,不能满足职工维权要求,当事人就不愿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
    终上所述,构建与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是当前劳动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
    一是加大劳动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影响力和认知度
    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劳动法领域的坚持和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广泛宣传“枫桥经验”,以低学历人员、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为普法主体,提高对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认知度,引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自愿选择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发挥调解制度主动灵活、广泛便利、高效优势,依托劳动调解组织,明法析理,止讼息争,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高劳动调解公信力,打造促进经济振兴发展的法治环境。
    二是加大社会创新治理力度,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
    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必须围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协调主体、协商内容、协商步骤和程序、协议效率的规定,规范劳动争议调解程序。通过立法程序,确立协商和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监察、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中。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了解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卷和调解小组工作卷。建立分析统计制度,掌握劳动争议情况及规律,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
    三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整合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合力
    加强对劳动争议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发挥法院社会功能,强化对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打通劳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快速通道,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现劳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快立快审。加强劳动行政部门调解室规范化建设,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专业化进程。开通劳动争议调解热线,实施网上调解,实现网上调解、答疑。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修改为“企业劳动争议协商委员会”。开展律师、法律工作者进企业活动,树立“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理念,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调解原则,扩大受案范围,拓宽调解领域,做好诉前调解,抓好劳动调解“第一道防线”和司法调解“最后一道防线”有效衔接,实现调解与诉讼良性互动。遵守调解程序,落实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加强劳动争议化解信息平台建设,实保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常态、高效、协调运转。
    四是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打造公道正派、热心调解,业务娴熟、职工认可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推选威望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劳动关系协调员,在离退休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和人大代表中推选劳动关系协调员,提升整体素质。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搭建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交流平台,接受群众监督,提升调解能力和水平。加大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误工补贴等专项经费投入,提升误工补贴标准,努力打造一支公道正派、热心调解,业务娴熟、群众认可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为建设特色、活力、幸福城市做出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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