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4-11-21) / 已阅1727次
任何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都取决于自身特定的文化背景,法与文化不可分割,各国的法律文化都有其民族特征,表现不同的地域性风格。中国古代农耕文明发达,受自然经济和等级制度影响,具有保守性、封闭性、宗法性、伦理性特征,中华法系民事法律不发达,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中国传统文化受专制主义束缚,虽然否定自由、平等、权利,民法文化先天不足,但是,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智慧结晶,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在民法法典化进程中仍具有积极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一、民法特征
特征一:内容简单。中国古代刑法发达,以刑为主、民刑不分,用刑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也比较完善,夏朝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内容简单,没有自然人、法人的观念。民事活动中,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将宗族团体看作独立的实体。以家长为代表,妇女无民事主体地位。尊长在子孙不具有民事权利,不是独立民事主体。
特征二:私法公法化。采用公法(刑罚)调整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婚姻和家庭等私法关系。法典虽有合同条文,但制裁手段限于刑罚,合同效力由习惯法支配。唐律“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规定商品买卖关系中合同履行问题,属民事规范,但对“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处罚属刑事规范。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受杖一百处罚。这些民事违法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处以苛重刑罚。
特征三:法律伦理化。中国古代法典调整社会关系受纲常伦理关系影响极大。人身关系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伦之中,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准则。贵贱、上下决定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决定人在家族的地位和行为。地位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君臣关系要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子关系要求“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父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权,还有主婚权。夫妻关系中,丈夫是一家之主,有决策权,妇只可顺从,“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特征四:倡导均衡观。“尚中庸,求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核心思想,也是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民事领域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债权关系注重对债务人保护,限制债务利息,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贯彻“诸子均分”原则,无论嫡庶、长幼,继承财产一律平等。
特征五:法律冲突。中国古代对习惯法采取默认态度,允许适用。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特性,反映历史的延续性和亲情、乡情,但各种民法渊源存在法律冲突。如“同姓不婚”,“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流行同姓为婚,官府认可其合法。清代除习惯法与朝廷立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低下,制定法之间也存在法律冲突。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会典》规定“斩衰三年”,《礼部则例》规定“齐衰不杖期”。
二、原因分析
原因一:经济上,商品经济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凡经济发达地域民法发达,凡经济落后地域民法落后。中国封建社会是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货币交换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自然经济具有的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特点,使生产者之间产生隔离,缺乏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生产方式不依赖市场,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无从发展。商品经济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发展。
原因二:政治上,专制主义束缚。历代统治者为维护皇权制度,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奉行“农业是立国之根本”信条,唐太宗李世民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加以限制,阻碍民事关系产生。对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限制和打击。强调“家国一体”统治,法律文化中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忽视“个人”,个人身份被束缚在家族身份之中。
原因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推崇“重义轻利”思想,“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是人们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崇尚“贵义贱利”的价值观。“重义轻利”观念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必然排斥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官方倡导的自然经济相契合。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