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4-10-29) / 已阅193次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介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
我国律师制度脱胎于西方。1840年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北洋政府时期,制定与实施《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我国近现代律师制度正式建立。1949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取缔黑律师及“讼棍”,解散旧律师组织。1952年出台《取缔黑律师及讼棍条例》。1954年9月第一部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为建立律师制度提供了立法依据。1954年在全国大中城市成立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1956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律师行业发展起来。1957年反右使第一代律师蒙受深重灾难,律师制度中断,进入空白期。随着改革开放,法治建设恢复,重建中国律师制度。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初,二是20世纪80年代中到90年代初,三是1996年《律师法》颁布后,从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到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体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两结合”管理体制。1979年司法部恢复重建,发出《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建立大中城市的法律顾问处。1983年广东深圳蛇口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成立。1986年施行律师资格考试。同年7月开启律师管理新模式,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单一管理转变为与律师协会行业同步管理。1988年进行律师组织机构改革,由国办所改革为合作所,打破国家包办律师事务所格局。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打破了律师只能代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局面,“民告官”成为可能。1993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对律师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律师不再是国家行政干部,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服务机构,形成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多种形式并存的格局;形成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996年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2007年、2012年和2014年经历4次修改。至1998年止,全国律师共有10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近9000家。到2000年所有国办所脱钩改制为自收自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十八大以来,出台《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修订《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5年“两高三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4年到2018年5年间,律师从27.1万人增至42.3万人,增长56%,年均增长率达11.77%。律师业务从刑事辩护到提供法律服务、参政议政、服务“一带一路”;律师事务所,由70多家发展到3万多家,解决全国174个县无律师问题。1986年建立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制度。1993年改为每年举行一次。2015年9月《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从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四考合一”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到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包括资格准入、考试选拔和职前培训等重要内容的法律职业人才养成机制。截至2017年司法部共组织实施16次司法考试,全国共有619万余人次报名,513万余人参加考试,88.8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新时代按照《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要求,大力提高专业化意识和专业服务水平,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