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24-10-26) / 已阅245次
一、案情简介
夫妻双方共同签署赠与协议将房屋赠与给他人,协议约定夫妻双方放弃了与房屋有关的任何权利。后丈夫反悔在房屋未过户之前,单方撤销了赠与。同时,妻子不同意撤销赠与。受赠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赠与协议,法院以赠与人在房屋过户前可以撤销赠与以及约定的放弃与房屋有关的所有权利未明确约定为放弃撤销权利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共同赠与后未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撤销赠与是否发生效力
处分共同的不动产应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赠与后。撤销应当是夫妻双方共同撤销,否则撤销不生效。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将房屋赠与他人后,撤销赠与为对共有不动产的处分该赠与是个整体的赠与。如果撤销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撤销。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一方所占房屋份额未达到《民法典》301条规定的共同共有人全部。所以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撤销夫妻共同赠与的行为不生效。共同共有物应整体处分,夫妻一方亦无权单独撤销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同时,也有生效判例支持,夫妻一方无权撤销之前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房屋。
(二)放弃与房屋有关的所有权利是否包括房屋赠与的撤销权
从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无论对撤销权作出何种解释,撤销房屋的赠与必然是属于与房屋有关的权利。既然约定了放弃与房屋有关的所有权利,那么就必然包括对撤销房屋赠与权的放弃。与房屋有关的所有权利是个兜底条款,包含撤销房屋赠与在内的其他与房屋有关的所有权利。
三、结语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尽力做本案的调解工作,在二审判决中对本案未能达成调解表示遗憾。笔者为受赠人的代理人,二审法院在与笔者沟通调解的过程中表示本案法官会议内部争议较大,并以此为由让受赠人作出给与撤销赠与人居住权等保障其相关权利的书面承诺,这样法院也好判决。在受赠人向法院邮寄书面承诺后,我们根据经验预判二审法院会支持受赠人上诉请求。遗憾的是法院二审判决依然没有支持受赠人的上诉请求。
为便于理解有关赠与的裁判观点,笔者对本案案情做了缩减。本案在此行文不代表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赠与是正确的。笔者正在准备本案的再审。当事人本已经放弃再审,也是筋疲力尽。为了实现案件最终的正确结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自己心中的意难平。笔者免费代理本案的申请再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