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4-10-10) / 已阅2966次
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的伟大实践,是新征程反腐败斗争总的要求的重要内容。科学把握坚持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时代内涵和实践要求,加强廉政法治文化建设,强化权力法治化立法、完善司法独立等体制机制建设,限制权力防止腐败,形成廉政法治社会是当前亟需研究解决的课题。
一、我国反腐败法规制度沿革
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纲领15条中有6条涉及纪律。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第一部党章设纪律专章。至1927年发布20余个法规性文件,其中1926年出台第一个反腐肃贪的法规性质文件《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制订“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28年中央颁布《巡视条例》是视制度的起源。1931年11月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通过《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第一次将严肃党的纪律、反对官僚腐化现象作为党的建设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1933年中央苏区颁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训令,第一次明确规定贪污浪费行为量刑标准。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党规党法”概念,“四个服从”成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1945年七大党章专列“奖励与处分”一章。各革命根据地或解放区出台《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等一批党纪、政纪、军纪综合一体的惩治腐败法规。1949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要求党员干部做到“两个务必”。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制发《中央关于三反运动中处理党纪问题的指示》等十余个规范性文件。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5年中央纪委出台关于检查浪费、损坏粮食规定;1961年1月中央下发《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草案第二次修正稿)》;1963年中央监委制定出台关于严肃处理违法乱纪、腐化堕落等错误和反对特殊化行为规定。1980年颁布第一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5年中央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此后,陆续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一批反腐倡廉的重要法规,为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基础。出台《刑法》及其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相配套的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国家赔偿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监督方面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十八大以来,2013年12月中央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对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作出了部署。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制度细则。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制度。制定《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发布《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三个提名考察办法等。
二、新时代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对策
对策一:加强廉政法治文化建设,坚持一体推进“三不腐”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十八大以来,党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一体推进“三不腐”,成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一体推进“三不腐”就是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因制度而“不能”、因觉悟而“不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防治腐败法律法规,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适时将经过检验的反腐制度和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出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划》,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方面提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统一廉政法规制度,统一惩处标准,建立腐败违法行为与惩处相当的惩罚制度,改变以党纪政纪处分取代刑事处罚的不良现象,解决廉政法规制度不统一、惩处不一、弹性过大等问题,形成良好的廉政法治氛围。加强廉政法治文化教育,以依法治国为核心、依法行政为重点、依法执政为统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树立依法思考、依法办事、依法从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减少腐败问题产生。
对策二: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执行有力的反腐败制度运行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要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要加强反腐败斗争集中统一领导,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执行有力的反腐败制度运行机制,依法设权,以法授权,用法治权,制约监督权力运行,确保权力的取得与运行法治化。统筹推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搭建监督平台,织密监督网络,实现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盯住“七个有之”问题,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各权力部门权力运行程序法律制度。落实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与制约,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依法追究责任。加强对权力寻租惩罚力度,建立终身追罚制度。亲属利用其权力参与商业竞争和商业经济分配,须给予其亲属经济制裁。发挥各监督主体作用,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通过系统管理、动态管理、闭环管理实现“三不腐”一体推进。
对策三: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立法原则,提高反腐立法质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立法原则,重视立法技术、方法,提高立法质量,构建违宪审查制度,扩大司法审查范围,修正“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等法条规定,防止权力部门通过立法争夺利益的活动。必须治理根绝商业贿赂,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反腐倡廉、建设廉洁政府,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对策四: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筑牢反腐最后一道防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严重存在,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甚至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把维护公平正义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制约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违法滥用、乱用权力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通过司法救济维护合法权益;违法滥用、乱用权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